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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我国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

作者: 柯嘉遜
译者: 杨培根

一些“知名人士”试图把《国家原则》置入《马来西亚宪法》,当作前言。如果我国宪法确实需要一个前言,它理应重申《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的基本原则。依我的淺见,如果我国宪法需要置入前言的话,首先,这前言必须经过我国所有族群(包括原住民)的讨论,再由国会进行辩论和通过。第二点,前言必须具有包容性。

《国家原则》是在1970年我国独立日,宣布的“国家哲学”,那是对1969年5月13日的种族骚乱所作出的反应。当时,我国还处于紧急状态。就好像“国家文化政策”一样,它是由选定的“知名人士”所起草的,他们并不代表马来西亚所有的社群,也没有通过民主的辩论过程,也不是由我国国会通过的。

虽然《国家原则》的大多数愿望,是崇高的,可以接受的. 这些愿望就是:“达致更完整的团结……;维持民主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公平社会……;保证采取开明的态度,对待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文化传统;创立一个进步的社会...” 。但是,其中一个原则,即:“信仰上帝”,并不能包容马来西亚所有的信仰。

宪法的前言,应有利于全民,强调社会正义和民主.

《美国宪法》 前言是简短和简明的,强调他们的国家是由人民所界定和建立的。同时,它也强调它代表着什么:

“我们人民,为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联邦、申张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虽然人民大多数是基督教徒,但是,美国宪法前言并没有提到上帝或君主。除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结概要以外,它只是为《宪法》下所成立的新政府,作好准备,要如何进行申张正义,争取自由。因此,宪法前言是绝对世俗的。前言所采用的头几个字“我们人民……”,或许是最重要的字眼。

印度可能是一个更适合用来作个比较的例子,因为印度是一个有如马来西亚一样的前殖民地。印度宪法的前言,实际上突显了其世俗性:

“我们印度人民,郑重决定把印度建成一个社会主义、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并为所有公民争取到:社会、经济、政治的公正;思想、表达、信仰、信念、膜拜的自由;地位和机会的平等;并促进众人的博爱;保证个人的尊严,国家的团结和完整……”

因此,《印度宪法》前言的主要目的,也同样地首先是提及宪法权威的来源,(我们,人民……)并阐明《印度宪法》 的目标,就是:平等、正义、博爱、自由。像美国宪法一样,印度宪法没坚持“信仰上帝”这一条。

宪法世俗性至关重要

在我们假设的宪法前言中,包含“信仰上帝”(一神论)的原则,这有什么特殊意义?

自1980年代,伊斯兰民粹主义盛行以来,有些政客(包括一两名首相在内)企图宣称,马来西亚是一个伊斯兰国。但是,却以失败告终,那是因为这类企图,遭到“马来西亚之父”和我国司法部及时的反对,。例如:1983年2月8日,东姑在他80岁诞辰,向国阵领导人传达的主要信息就是,不要把马来西亚转变为伊斯兰国。他强调,联邦宪法已保障,我国所成立的是一个世俗国,但以伊斯兰教作为官方宗教。几天后,在1983年2月12日,我国第三任首相胡先翁,在他61岁诞辰那天,也这么说了。

1956年9月27日, 联盟党提呈给“李特宪制委员会”的备忘录,明确指出:

“马来亚的宗教是伊斯兰教,其含义不等于说,我国不是世俗国”。因此,1957年“李特宪制委员会”和 1962年“科波特宪制调查委员会” 在1962年,把马来西亚称为“世俗国”。

最重要的是,马来西亚前联邦法院院长顿沙列(Tun Salleh Abas) 在1988年仄乌马案(Che Omar Case)中指出,《联邦宪法》 第3(1)条所提到的“依斯兰”一词的意思是指:“关于礼仪和仪式的措施......” 。

“这个国家的法律是……世俗法律“。

前联邦法院院长顿苏菲安也同样写道,伊斯兰教作为官方宗教,主要是用在仪式上;伊斯兰教的祈祷礼仪,可在官方公开场合使用,如:使用在国家元首加冕或诞辰,独立日等场合。

以目前政客们在搞民粹主义,混水摸鱼的背景下,如果我国《 宪法》 确实需要加入前言的话,大家会认为,前言必须重申我国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这显得更为重要。

一个世俗国,在宗教问题上,必须公开表示中立,既不支持宗教,也不支持无神论;必须不分宗教,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仅仅值得我们保持国家的世俗性,同时,对我国多元群族社会的健康存在,世俗性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意味着,国家和宗教两者之间必须分开 。但是,这并不否定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否定宗教自由权利,那是和民主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

“一神论”并不是这世界上唯一的宗教

根据平等原则,规范国家和各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时,保持国家世俗性也很重要。当《国家原则》只提到应支持“信仰上帝”(一神论)时,它忘了有些马来西亚人具有其他信仰,如:多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

我确实感到惊讶,我们的“知名人士”未能察觉到,强行施加“信仰上帝”(一神论) 的原则时,沒考虑多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其他信仰。他们提出的假设前言中,加了“信仰上帝”的原则时,为此,他们试图为自己辩解说,其他少数族群的信仰,是受到《马来西亚宪法》保护的。他们这样的辩解,无意间恰好说明,我国宪法确实具有世俗性和包容性。

依照他们的说法,宪法已经保障马来西亚人享有各种信仰的平等权利,如信仰一神论、多神论、无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那么,企图把“信仰上帝”的原则,强加于所有马来西亚人身上,那不是亵渎他人信仰,就是专横跋扈,妄自尊大吗?

总而言之,世俗性的概念源自于民主原则. 只有实行民主平等,包容具有不同信仰、信念、信奉各种宗教的多元族群时,世俗性才显得具有真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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