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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革新论】

“自由主义者无法应对这些事件。他们很可能对独立民族理应以他们属意的方式自我管治的想法予以体恤;但又对某些刺耳、有时甚至近乎种族主义的民族主义形式有所却步。当他们被要求去解决由人口混合或当两个民族对同一片土地宣示主权时所衍生的实务问题,他们只能举手投降……某些问题可能真的没有解决方法;但另一些却能通过审慎地反思民族的本质及其主张的合法性而达致站得住脚的结论。”

——《论民族性》作者David Miller [注1]

《论民族性》是学者David Miller于1975年撰写的经典著作,但上文所引述的一段讨论,却准确地预测了40年后香港的争论—自从2012年以来,有关香港的本土主义的倡议如雨后春笋,也激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辩论;诚如David Miller的预言,“本土主义” [注2] 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左翼论者” [注3] 的批判,并由此引发了连场“本土vs.左翼”的论战。

本文尝试介入近年“本土vs.左翼”的争论,响应“左翼论者”对“本土主义”的一些质疑,并建构一种以“自治共同体”(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为中心的本土论述。本文将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建构香港“自治共同体”的论述,从历史政治(港英时代的“在地管治”传统)和宪制法律角度(《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论证香港作为“自治共同体”的事实地位。

二、提出香港作为“自治共同体”的基础,在于实施有效的“边界控制”,并批判“左翼论者”在讨论大陆新移民及社会福利问题时,完全忽略了这个至关重要的讨论脉络。

三、批判“左翼论者”将“人权”、“自由”等“普世价值”的实践,错误地理解成无所限制,更加不恰当地将“普世价值”与“本土利益”视为二元对立。

四、指出部分“左翼论者”宣称“人人有权选择在何处居住和生活”,这些带有“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论调的盲点,并讨论“同等道德关注原则”(Equal moral concern)对香港移民政策的启示。

【香港“自治共同体”的事实地位:历史政治及宪制法律基础】

学者Jorge M. Valedez在《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一文中所提出的“自治共同体”概念(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是我们讨论香港“本土主义”思潮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所谓“自治共同体”,指一个能够制定和实施决策的群体,而这些决策对其成员的“福祉发展”(Flourishing)至关重要 [注4]。一方面,“自治共同体”有着“实际的重要性”(Practical importance)—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人类无可避免地要依存于某种集体制度,以进行经济规划与资源分配,在这个背境之下“自治共同体”便提供了稳定的社会、文化与法律框架,让不同的政治经济活动成为可能 [注5],同时几乎所有对个体至关重要的权利、自由、基本褔利,以至诸如社会公义等政治信念的实践与保障,亦需要放在某种政治框架下运作 [注6];另一方面,这些政治框架如要获得合法性,就必须建基于某种自治机制,以确保管治一方会向政治社群的成员“问责”(Accountable),这个政治过程自然离不开建构一个有效的“自治共同体”。在这个背景下,政治社群的自治,就是成员们作出集体决策及互相协作的过程 [注7] —换句话说,很多港人关心的“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先划清边界、确立以“民”作为“主”的共同体;分配权力前,亦需要一个有特定历史文化、政治与社会背景的群体作为主体,方能制定按这社群独特需要、分配权力与资源的道德标准。Jorge M. Valedez更强调,“自治共同体”并非单指“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像美国印第安保留区(American Indian reservations)、墨西哥恰帕斯洲马雅人小区(Maya communities in Chiapas)以及伊朗库尔德人区(Kurdish political community in Iraq)等自治政体,也是“自治共同体”的例子。

根据Jorge M. Valedez的理论,香港作为“自治共同体”的地位,可以说是无可争议—港英时代,基于伦敦的“在地管治”传统,香港一直保持相当的自主性,并在二战后逐步建立起一个事实上的“自治共同体”;而香港作为“自治共同体”的事实地位,亦已经在1980年代明确为《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所确立,并成为1997年主权移交后我城的宪制基础。

从“历史政治”(Historical-political)的角度看,香港的“自治共同体”地位,是在港英时代经过长时间演变的结果。在大英帝国的体系下,殖民地政府并非单向地听命于伦敦的代理人,因为英国殖民地官员的管治文化,是强调当地政府必须慎重照顾殖民地的本土情况,不能为了贯彻伦敦指令牺牲殖民地,以免影响整个大英帝国的长远稳定性;而实践上伦敦一般亦不大关注殖民地的日常事务,也欠缺对殖民地实际情况的第一手数据,因此建立了信任当地官员判断(To trust the men on the spot)的“在地管治”传统 [注8]。基于大英帝国的“在地管治”传统,香港在殖民地时期一直保持颇高的自主性。前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顾汝德在《官商同谋:香港公义私利的矛盾》一书中更加指出,二战后香港经历了一个“非正式的权力下放”过程,包括在1958年起可自行制定周年预算案无需再由伦敦审批、1967年起取得权力自行设定港元汇率、1968年起取得自主制定对外商贸政策的权力、1972年起可完全自主管理外汇储备等等。到了1970年代,伦敦已完全放手让港英政府自行处理香港事务,香港因而建立了相当全面的政治及经济自治权 [注9]。正是这种“在地管治”的传统,加上港英政府在1950年代逐渐实施的港陆边境控制 [注10],令香港在英国人撤出之前,已经建立了“自治共同体”的事实地位。

从“法律宪制”(Legal-constitutional)的角度看,香港上述的“自治共同体”地位,更加在过渡时期由《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在法律上正式成文化(Codified),并且成为1997年主权移交后香港的宪制基础。按照《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后,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自治地位、独立的公共财政、独立的货币制度、独立的关税区、独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权力、独立处理对外事务权力,以及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广泛权力,全部透过宪制安排确立下来(附表)。至此,香港按港英“在地管治”传统逐步建立起的“自治共同体”地位,已经正式成为香港宪制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香港至今尚未建立民主普选制度,无疑令我城的“自治共同体”地位,欠缺了最后一块拼图,未能真正形成在政治上反映港人意志的集体机制。尽管如此,香港作为一个“自治共同体”的事实地位,仍然是无可争议。

附表:《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对香港“自治共同体”地位的宪制保障

  《中英联合声明》条文 《基本法》条文
香港的自治地位 附件一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附件一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1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的独立公共财政制度 附件一第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财政事务,包括支配财政资源,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决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附件一第7条: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第10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10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第11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香港的独立关税区 附件一第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议、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议,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对在当地制造的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11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议》、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议,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香港的独立货币制度 附件一第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流动和进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由。

附件一第7条:港元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港币发行权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是健全的以及有关发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香港货币。

第11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111条: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香港独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权力 附件一第14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

附件一第14条: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154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第154条: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155条: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香港独立处理对外事务权力 附件一第11条:在外交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易、 第15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15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

  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 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152条: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香港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第15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政府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广泛权力 附件一第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贸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经济和贸易政策。

附件一第1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及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承认学历及技术资格等政策。

第1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渔农业等各行业的发展,并注意环境保护。

第13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第13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

第13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香港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第14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所获得的成果和合法权益。

第14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第14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

第1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

第14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总括而言,本文用上相当篇幅论证香港的“自治共同体”地位,目的是要指出“左翼论者”的基本盲点,在于忽略了香港作为“自治共同体”这个至关重要的讨论脉络——因为正视我城的“自治共同体”地位,应是讨论香港任何公共政策的基本前提。

【香港“自治共同体”的基础,在于实施有效“边界控制”】

“左翼论者”对“本土主义”的一个常见批评,是指任何对外来人所施加的限制(不论限制的对象是新移民、自由行旅客或走私客等等),都是“鼓吹歧视”(左翼21)[注11] 和“排斥外来人士”(林兆彬语)[注12],甚至将“本土主义”与“义和团”、“法西斯”和“恶魔”(区龙宇语)[注13] 等相提并论。

我们认为“左翼论者”的基本盲点,在于忽略了“边界控制”(Control of boundary)乃“自治共同体”有效运作的基础。

事实上,近年引发港陆矛盾的政策议题,不论是新移民福利、自由行、走私客、双非孕妇及双非儿童等等,乃至一些所谓“本土优先”的政策例如限奶令,本质上都关乎“边界控制”的问题,包括应否实施或加强某种“边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人及货物)。从这个角度看,港陆矛盾的核心问题,在于“我们基于什么原因证成群体对边界的控制”。关于这点,“自治共同体”理论是整个讨论的出发点。承接上述讨论,学者Jorge M. Valedez定义的“自治共同体”,是一个能够制定和实施决策的群体,包括经济规划与社会资源分配等决策的政治群体。然而,要履行上述功能与实践自治,“自治共同体”就必须对其边界有着实质的控制权—因为从“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的角度看,若然一个“自治共同体”没法对人口或货物流动进行准确的预测,它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长期规划,而快速及不受控制的人口流动,只会令所有政策规划沦为空谈 [注14]。看看香港在实施“自由行”和“一签多行”后,数以千万计的大陆旅客来港购物,将香港街道挤得水泄不通、公共运输系统远超负荷,正正说明“边界控制”是一个“自治共同体”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基础。

读者或许会质疑,我们为出入境人数定下限额(一如单程证的每日150人限额),是否就代表,缺乏有效“边界控制”所带来的问题会迎刃而解?事实上,“边界控制”除了是关乎“外来人口数量”的实务问题,更加是“谁决定谁能加入群体成为成员”(Membership)的政治问题,而“社会互信”(Social trust)就是背后的关键。诚如David Miller所指出,“社会互信”对于一个有效运作的政治群体至关重要。政治群体所推行的社会政策,往往有赖于其成员的合作;而一定程度的互信,则是有效合作的基础。由于履行政治群体的义务时,往往有着一定成本,因此人们在履行义务同时,必须相信群体内的其他成员亦会信守相应的义务,不然社会合作将无从说起。例如,若某群体需要通过税项以进行财富再分配为有需要人士提供协助,群体的其他成员在提供协助时,往往基于一个信念:日后当他们也需要寻求援助时,其他社会成员同样会为他们提供“相互性援助”(Reciprocal support)[注15]。即使每一个社群社会互信的来源基础或有不同 [注16];但几近可以肯定的是,若然某社群无法为成员的加入设定某些条件限制,成员之间的信任将难以维系,以致政策不但无法实施、就连社会公义、财富再分配等伟大理想,也将难以实践。当下香港社会,其实特别需要这种“社会互信”,原因是很多人担心香港社会已因各种议题纷争变得“撕裂”。

2013年的综援撤限案就是明显例子。事实上,不少港人并非反对为穷人提供援助,但是在现行制度下,单程证的受理、审批及签发均由中国大陆的公安机关按大陆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所进行,香港人在整个过程中完全无权过问。换言之,大陆新移民的加入,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取得港人的认可。反对综援撤限者的逻辑,就是大陆新移民既然从未被港人认可为香港一分子,就不应享用属于香港的资源。即使“新移民骗综援”等指控未必合理,但这争议却正正凸显出“社会互信”丧失的后果,以及“社会互信”对于政策顺利执行的重要性。可惜,“左翼论者”在讨论移民、贫穷、社会褔利、财富再分配等问题时,却忘记上述议题需要放在香港的实际背景进行讨论,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香港作为一个“自治共同体”,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建基于“边界控制”这个核心问题。

【人权自由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普世价值与本土利益不是二元对立】

“左翼论者”不但未有意识到香港作为一个“自治共同体”、必须实施某种的“边界控制”的核心议题,他们甚至会高举自由人权等“普世价值”,并将之凌驾于“本土利益”,对种种实施“边界控制”的意见加以攻击。其中,港陆家庭团聚是“左翼论者”特别重视的一个议题,他们往往以“家庭团聚是国际基本人权”为道德基础,尝试论证大陆人来港的移民权 [注17]。

本文认为“左翼论者”的盲点,在于不恰当地把“人权”、“自由”等“普世价值”的行使看成毫无限制,并将所有对行使这些权利的限制,都看成是不公义。这种认为人权自由不容受到任何限制的想法,恐怕也是一种对权利的误解。

“人权”、“自由”无疑至关重要,但权利的行使,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也非无所限制。事实上,绝大部份人权也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绝对”(Absolute)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程度的问题”(A matter of degree) [注18]。我们的关注重点,应该是保障人们能行使“足够”(Sufficient)程度的自由、并免于不合理限制 [注19];假如某一种自由的行使,会与其他自由或“重要利益”(Vital interest)相左,某些对自由行使的限制也并非不合理 [注20]。例如,我们普遍接受私有产权与私稳对人们至关重要,所以我们不能未经业主的许可便移动到私人地方。这些规定无疑变相限制了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使(可供自由行动的范围减少),但我们不会简单认为行动自由因此受到侵犯 [注21]。

同样地,正如前述,一个“自治共同体”对边界的控制权,对推行公共政策至关重要,因此假如该“自治共同体”在入出境上附加某种限制以保障其成员的福祉,只要理据合理充份,也不一定是有违人权。如此看来,所谓的“普世价值”与“本土利益”并非不能调和;同时,他们对人类福祉亦各自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在思考政策时,问题的核心并非“本土利益与普世原则谁比谁优先”,而是“有否对本土利益和普世价值同时给予合理且充份的考虑”。本土未必永远优先,普世也不一定具凌驾性 [注22]。

【“世界主义”思潮值得商榷,思考“同等道德关注原则”】

至于部分“左翼论者”宣称“人人有权选择在何处居住和生活”,这种带有“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论调,也不无商榷余地,应该加以避免。跟自由主义一样,世界主义以平等作为出发点,立场上却比某些自由主义更进一步。世界主义者认为,基于“同等道德关注原则”(Equal moral concern),每个人寻求“福祉发展”(Flourishing)的利益,亦应被给予同等重视。同时,生为不同国家的国民却往往代表着不同的发展机会,他们遂认为世上所有人均应当能够随意跨越国界以实践个人发展及享用地球资源的平等权利。部份世界主义者甚至认为,国民身份以及其附带权利本身就已经是一种不平等待遇 [注23]。因此,他们支持一种开放边界(Open border)政策,认为所有边境限制都不该的。然而,这种想法在理论层面也许说得动听,在实际运作方面却面临种种问题。为此,Jorge M. Valedez在其文章中,就从“自治共同体”的理论出发,指出“世界主义者”的三大盲点 [注24]:

一、Jorge M. Valedez指出,在思考“自治共同体”对外人的义务时,“共同体”对现有成员的“固有承诺”(Promises that they have made to their members)必须纳入考虑。任何“自治共同体”都必定有一定的运作历史背景,而该历史往往包含过去各成员就社会贡献和分配所作的集体决定,甚至为此而作出的个人牺牲,其他成员亦会因而作出种种合理期望,甚至以此为背景制定人生目标。因此,这些承诺的履行对所有成员的个人发展和福祉至关重要。正如前述,若然共同体无法为人口流动加诸某种限制,随着“制度能力”与“社会互信”的丧失,它亦难以再履行对现有成员的“固有承诺”(例如提供社会福利援助),亦必将令整个“自治共同体”变得“无法持续”(Unsustainable)。

二、此外,Jorge M. Valedez更提出一个有趣的观点:即使我们认同“移民权”,不同的移民之间在道德上也应有优次之分。而最应该有优先权的,乃受政治迫害或无处容身而逃离家园的国际难民,因为他们的福祉,比所有其他国家地区的固定居民,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注25]。同时,亦因为世上每个共同体都必不能容纳所有希望移居到该处的移民。因此,当我们为国际难民给予优先性时,逻辑上亦必默认了某种边境控制的机制。

三、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反对“开放政策”与支持“边境控制”,既不代表认为“本土利益凌驾一切”,也不代表我们能够无视外人的合理利益。相反,正如Jorge M. Valedez指出,“自治共同体”的道德基础,在于其“实务优先性”(Pragmatic priority)—若然自治不能确保,一切其他具道德意义的价值亦将无法实践。同时,亦因为国界、国民身份及每国天然资源数量的“随机性”(Arbitrariness),“同等道德关注原则”亦预示了共同体成员对外人的某种道德责任。例如,共同体有道德责任为缺乏天然资源的地区提供一定程度的援助;我们需要对历史上被不公平对待的社群提供某种补偿;以及确保各共同体在国际合作中有公平的参与权等。

事实上,“同等道德关注原则”对香港的新移民讨论亦有一定的启示。现时,在香港有关讨论往往只着眼于移居者及其在港亲友的福祉,却忽略了移民对“目的地”(Destination)及“原来国家”(Country of origin)居民可能产生的各种“正面和负面”(Positive and negative)影响。基于“同等道德关注原则”,我们理应对所有人的重要利益有同等的关顾。换言之,在思考问题时我们应该“全面考虑所有受移民影响的人的福祉”,其中移民的利益固然重要,但“目的地”及“原来国家”居民的福祉也应给予同等重视。因此,我们在讨论香港移民政策时,不论是:“新移民”还是“香港人”,忽略其中一者在道德上也是说不过去。

【本土主义不是排外而是排中,是香港人最后的吼声】

归根究柢,“左翼论者”对“本土主义”的根本误解,在于他们不明白本土派其实不是排外(即一般意义的外来者)、而是排中(即天朝中国),也看不到北京就是对香港“自治共同体”地位构成的最大威胁。

正如学者黄国巨指出,现时香港的“本土主义”并非纯粹排外,也非种族主义:“他们不仇恨菲佣、不歧视印度人、更不会针对西方人” [注26],“本土主义”所针对的,更多是那些不会说粤语、不接受香港价值、相传被中共“洗脑”、将香港视为“中共殖民地”的大陆人。事实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认为那些接受香港语言、文化与核心价值的南亚裔人士,甚至比大陆人更“香港”[注27]。这种对所谓“中国”的排斥,其根据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价值以及香港的独特性[注28],实际上就是对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义”、日趋以强硬路线治港的一种集体反弹。

当然,要说所有大陆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难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义”的抗争行动,也许是过犹不及的躁动。但这些在“左翼论者”眼中的“义和团”和“法西斯”行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义”在初生过程中,往往难以避免的沙石。如果个别“左翼论者”只懂把个别“本土主义”的盲动,随意抽出来鞭挞一番;却无视“本土主义”的核心诉求,其实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国主义,那么他们不单是水平有限错判形势、见树不见林搞错问题焦点,客观上也会成为天朝中国再殖民香港的开路先锋。

“本土主义”,是香港人面对天朝中国步步进逼下发出的最后吼声,只为守护我城弥足珍贵的“自治共同体”地位。

注释:

1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引文为作者所译,原文为“People of liberal disposition are left unsure how they should react to such events. They are likely to sympathize with the idea that separate nationalities should be able to govern themselves in the way that they prefer; but they are repulsed by the strident, sometimes almost racist, form that nationalism often takes in practice, and they will throw up their hands in despair when asked to resolv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arise when populations are intermingled, or when two nationalities make claim to the same territory ... Some of these problems may indeed prove to be insoluble; but in other cases careful reflection on the nature of nationality,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claims that it throws up, may help us to reach a defensible verdict.”。

2 为方便讨论,这里的“本土主义”泛指以保存香港现行政治社群为出发点的理论与说法。

3 本文所指的“左翼论者”,泛指“左翼自由主义者”和“左翼社会主义者”。我们明白两者的分别,惟为方便讨论,我们将两者对“本土主义”的批评整合,并一并响应。

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5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6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7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8 顾汝德:《官商同谋:香港公义私利的矛盾》(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页110;有关殖民地管治的更深入讨论,见邝健铭:《港英时代 英国殖民管治术》(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9 同上,页115-128。

10 Abanti Bhattacharya, Chinese Nationalism Contested: The Rise of Hong Kong Identity. Issues & Studies 41(2) (2005), p. 37-74.

11 李峻嵘:〈略谈左翼在香港的困局和使命〉,《香港独立媒体》,2015年4月28日,网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777。

12 林兆彬:〈追求“港人优先”的同时,不能够违反“普世价值”〉,《香港独立媒体》,2013年10月28日,网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565 。

13 区龙宇:〈愈反恶魔,自己愈变恶魔〉,《香港独立媒体》,2015年3月12日,网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666 。

14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15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90-93.

16 “社会互信”的基础,可以源自某种共同的身份认同,也可以源自共享的历史、文化甚至宗教信仰。个别社群的互信起源或有不同,难以一概而论,由于篇幅有限,我们无意在此深入讨论。本文重点在于强调,某种加入资格的控制,对于互信的维持有着关键的重要性。

17 独媒转载:〈团结社会.团聚家庭 争取审批权,还港公义自治〉,《香港独立媒体》,2013年10月6日,网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317 。

18 Miller,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 p. 205-206.

19 例如,我们要确保社会上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以使个体能够过一个合理的生活。这个程度可能很高,但绝非无所限制。

20 这些原因,可以是其他个人权利与自由,也可以基于某些道德判断。

21 作者认同“人权”、“自由”等价值无可取代。同时,作者亦绝非认为“人权”、“自由”可以随意置换、为利益而牺牲。作者只是指出,即使我们认同天赋人权与自由,我们在行使这些自由时,也需要将其他合理因素,例如对其他人的权利、自由、福祉的影响纳入考虑,并权衡两者。至于哪些权利与哪些褔祉比较重要,则需要基于实际情况再作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22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无意在此深入讨论新移民、自由行、走私客等议题。相反,我们只期望提出“对本土利益和普世价值同时给予合理且充份的考虑”作为思考港陆矛盾为大原则。而取回边境控制权,则是香港人能够“以香港为出发点思考港陆关系”的重要一步。

23 Joseph H. Carens, Alien and Citizens: The Case for Open Borders, Review of Politics 49:3 (1987), p. 252.

2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25 把这个观点套用在香港,那些来到香港对寻求庇护的国际难民和酷刑声请者,其实比那些港陆家庭团聚的人,应该有更强的道德基础得到优先居留的权利,但相比之下他们却得不到与大陆新移民同等的“道德关注”。

26 黄国巨:〈从悲剧看香港的命运〉,《思想》第26期(台北:联经出版社,2014),页175。

27 其中,乔宝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8 黄国巨:〈从悲剧看香港的命运〉,《思想》第26期(台北:联经出版社,2014),页175。

延伸阅读:

革新保港 民主自治 永续自治 —— 香港前途宣言

《香港革新论》


作者邝健铭是新加坡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硕士,而何俊霆是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政治理论硕士,本文为《香港革新论》其中一篇主题文章,获得同意转载。该书由政治学者方志恒与二十多位年轻人合着,探讨后政改时代的香港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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