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兰莪州议会最近通过一项新条例,禁止任何州议员及地方议会议员申请州土地。这确是一项大胆和空前的举措,值得公众更大的关注。其中的一个问题是,该项新规定是否也施用于皇室成员。或许已有很多皇室成员申请州土地的例子,他们应给予特别的考虑或只能获得与公众同样的待遇?我肯定在对皇室施用这条例时,将有其利弊。重要的是要让问题公开化,要看到理性的公众舆论。

如果所有的州都能落实这项州土地改革措施,全体马来西亚人都会得益;如果任何政党能将这项改革列入它在来届大选的竞选宣言,肯定回赢得更多选票。

在属于州的有形资产中,土地无疑的是最有价值的。根据联邦宪法,土地是州的事务;即使土地并非由州所拥有,州仍然可以通过行政及执行理事会的裁决去控制土地的发展与使用。

除了《1976年城市及乡村规划法令》授权地方规划当局处理有关土地发展目的的规划申请外,该法令第1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进行、负责或落实任何发展,除非已取得有关该项发展的规划许可。”

土地是大生意

所有这些行政赘语在现实生活中意味着什么?基本上,它的底线就是:土地转让或土地交易是数以亿计的大生意,负责把关的则是公务员和政客。

尽管土地对州及人民的重要性—不只在金钱的层面上,也在发展素质的层面上(包括环保持续性的层面上),整个主题都掩盖在机密中。

谁获得州土地?他们对该土地付出了多少?确保州可以取得该土地最高市价的程序是什么?由州转让的地段交易是否公开及透明?这些都包含在需要改革的一连串重要问题上。

在谈到州土地交易必须诚实、透明及负责任的进行这点,雪兰莪州议会的杜防政客(特别是民选的)利用他们的地位特权式的取得州土地的这项行动,只是冰山一角。

第二串问题是对有关已转让给私人的土地进行行政控制的问题。例如在审批发展规划时,它的延宕或加速,都足以导致私人或发展商成本的降低或提高,这就为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多的贪污空间。当我说我国的大部分土地或屋业发展商都必须付“茶钱”给正式及非正式的“收过路费人士”,以确保其土地问题能获得迅速的解决时,我认为我的说法并没有夸张,这些过路费已导致处在整条生产链最末端的购屋者必须买贵屋。

依据我本身在建筑行业的经验所作的估计,这种出现在土地及屋业市场的行政及政治收费站,已导致马来西亚的平均屋价高出20%或以上。

公众也必须特别注意规划系统,因为有关规划的规则是有伸缩性的,任何发展商都必须仰城市规划师及审批机关的鼻息;因为有关园区、学校、次级道路、商业用途土地总面积,以及建筑物与地段的比例等等,都没有固定的规则。

想象一下,如果一名发展商获准兴建更多单位的办公楼或公寓,他的利润将可以翻多少倍?这种行政酌处权只会助长贪污。必须承认的是,要制定永久性的规划规则或指南是困难的,因为情况会改变。不过,如果审批是公开和透明的,申请人就不必完全仰审批机关的鼻息。

我建议设立一个上诉局,让不满的申请人上诉要求重新考虑。如果有了上诉局,不满的申请人就不必那么绝望的增加他们的贿金。

其他争论性的问题也同样浮现。例如,根据一项网络新闻报道,雪兰莪州议会正为一项爆料而闹哄哄。爆料指农业及农基工业部部长诺奥玛涉及在其国会选区丹绒加弄的一个养虾场项目,根据该项报道,适耕庄州议员黄瑞林声称,诺奥玛在1995年刚中选丹绒加弄区国会议员时,曾以非常优厚的折扣购买了一段30英亩的土地。

据说,诺奥玛曾签约将该地段租给Pristine 农粮有限公司养虾,为期十年。黄瑞林说:“诺奥玛的涉及引发了利益冲突,因为他也是农业部长……人民那么辛苦都无法获得土地,一名关键领袖却那么轻易的获得。”

现在就开始改革

现在该是所有各州政府都跟随雪州议会开创先例的时候,以启动程序,着手清理发生在其州内土地及屋业发展行业中的贪污及不道德做法。鉴于程序极为复杂与敏感,它可能需要很多年的时间;不过,越早着手,对国家就越有利。

我必须敬礼雪州大臣丹斯里卡立及州议会所作的首次启动,评论者可能会说这举措将跑不了多远,例如,无法防止政客的亲人特权式的取得土地。

这点,州政府可以通过发布州政府对每一宗土地转让案例的详情、以及设立投标制来防止;在这项投标制度下,州土地只出售给在公开市场出价更高的投标者。这样,州就可以制造更多的收益,用作发展较贫穷的地区。很多马来西亚人,包括我本人,都在期望州或联邦政府能启动另一回合的土地改革。

最后,我们必须向香港和新加坡政府学习如何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它们的产业和特许权。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为何我们的政治和民事服务领导对这两个城市作了数以百计的考察访问之后,仍然没有学到这种出售州土地的最佳做法。(黄士春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