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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的伊斯兰统治

本文章将探讨过去的伊斯兰法,在一个多元信仰及种族的国家内,如何有效的执行法律?

奥斯曼帝国创建于1299年,屹立了 623年后,亡于军官出身的族人凯末尔。奥斯曼是延续拜占庭后,另一个政教合一的帝国,它由古老的中亚民族突厥人建立。拜占庭是以东正教为国教,而奥斯曼 则是伊斯兰逊尼派为主。奥斯曼帝国经过塞利姆一世的武力扩张后,也将伊斯兰哈里发(穆斯林的最高领导)的权位由阿巴斯王朝传自己手里,也就是说,塞利姆一 世开始,奥斯曼帝国的皇帝,均是帝国的最高统治者也是伊斯兰教的哈里发。其子为苏莱曼一世,也称为苏莱曼大帝,这位皇帝的文治武功,不亚于任何朝代的君 王!

苏莱曼注重社会发展,教育、艺术、文学、建筑及立法改革。奥斯曼是横跨欧亚非三大陆,又是东西文化的交汇处,也同时是最容易出现擦枪 走火的多民族、多信仰的火药库。苏莱曼为了帝国的稳定,制定了一套法律,是由之前九位皇帝判决的精神,除掉矛盾之处,制定了“卡弄”(Qanun)

“卡 弄”里头包括税法、刑法及土地法,这些法律都不算是伊斯兰法,原因是伊斯兰法是不能更改的,所以“卡弄”法典更像是一部治理帝国的行政法。比如说刑法,伊 斯兰法的断肢法已经存在,为何“卡弄”还包括刑法?而苏莱曼在位46年,任期内减少断肢法及死刑,可以预测当时执行“卡弄”法典,远比断肢法来得多!其政 治宽容,让多数基督教徒宁愿选择“奥斯曼的利剑,也不选法兰西的面包”。按照以上的例子,奥斯曼帝国是执行两套法律-卡弄及伊斯兰法。

然 而远在穆罕默德二世时,奥斯曼帝国就创建了管理不同宗教的米利特制度,它是宗教组织,可在奥斯曼帝国的统治下建立各自的社区,在苏丹的保护下能保留宗教法 律、传统及语言。米利特制度是帝国长治久安的关键。虽然异教徒能继续在奥斯曼帝国生活,但还是有代价的,非穆斯林需要缴纳收一种保护税 - 吉兹亚税(Jizya)

在苏莱曼之后,其儿子塞利姆二世,历史称他为“酒鬼塞利姆”!是的,这位帝国的苏丹兼伊斯兰教的哈里发,居然是好嗜杯中物!

历史讲到这里,就继续分析伊斯兰法在多元、多信仰的国度内,到底应该怎样维持统治?

税务课题

先 说穆罕默德二世,他是武功赫赫的戎马皇帝,攻破君士坦丁后,穆罕默德二世曾经按照古代军事习俗抢掠三日!但现实始终是现实,穆罕默德不可能一直屠杀非穆斯 林的拜占庭人。所以制定米利特制度,就是要让帝国的统治,能稳定下来。如果拿掉好战嗜血的性格,穆罕默德二世还是一位相当精明的政治家!至少他意识到统治 问题比屠城重要。

奥斯曼帝国是以宗教信仰来区别国民,伊斯兰教徒拥有绝对的国民权力!但有趣的事,这区别未能让信仰东正教(拜占庭人)或犹太教的信徒改信伊斯兰教,除了一部分克里斯岛(爱琴海最大岛屿)的居民。

然 而向非穆斯林收取“保护税”是否是一项妥当的措施?这要回看这税法的最先动机,源自穆罕默德传教时代开始,曾经执行者包括四大哈里发时代及从十字军夺回耶 路撒冷的逊尼派领袖萨拉丁。“按照穆斯林税收,制度分为两种,分明针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天课是针对穆斯林的主要税收种类。理论上,它对所有具有经济效益 的资产进行课税,且穆斯林可根据个人意愿主动支付天课,这种基于个人主动性的税收制度不受国家限制。伊斯兰教法对上交国库的财产种类的征税额做了具体规 定,以自然矿产资源为例,伊斯兰的哈奈斐(Hanafi)学派认为1/5的押金作为税收上交给政府,矿产征税仅限于几种特定种类,一些可以直接冶炼成纯金 属的矿产,如金、银和铅等,而煤和水则不属征税种类。哈拉吉(Kharaj)是土地税,不分宗教信仰,适用于所有人,分为两种,一是对所有可耕作的土地征 税,另一种是根据可耕土地的实际产出作物征税。吉孜叶(Jizyah)是人头税,主要针对非穆斯林征收,因非穆斯林不需承担保护国家的义务,所以吉孜叶 (Jizyah)是作为保护非穆斯林的税收”。

伊斯兰税收是以信徒及非信徒来区别,当然在几百多年前,局势和今天的国家意识完全不一样, 所以类似的税收已经不符合现代拥有国家主权、多元种族及多信仰的国度。这里看得出伊斯兰式的税收,还是有必要追上时代的变迁。很难想像如果在穆斯林国家 内,只有穆斯林才有义务保卫国家,会出现什么样的局面?这制度激发国家分裂及制造不公正的猜测,完全对国家毫无益处。

卡弄对伊斯兰法

“卡 弄”在现代的角度来看,是世俗法的一种。然而制定“卡弄”证明奥斯曼皇帝的统治智慧超群!管理庞大的欧、亚、非三大陆,接近几千万臣民的帝国,不可能同化 全部人民!卡弄及米利特,确实能延续政权及统治的有效制度,然而两套法律,在一个国度内施行,又要取得平衡,是一项很难为的事情,比如说赛利姆二世嗜酒, 他是穆斯林哈里发又是苏丹,谁来鞭打他?谁又敢执行这法律?这问题,证明法律及现实脱节,执法及司法得不到充分执行,何来谈公正及如何竖立法律威信?这和 中国古代流传的“天子犯罪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一致,讽刺的是,又有那一位皇帝被处罚呢?历史上的赛利姆二世,根据文献记载,也没有被惩罚。

为何制定两套法律?

身 为穆斯林的奥斯曼苏丹,有义务执行伊斯兰法,但考虑到帝国里的人民信仰不一,强硬执行穆斯林法,轻则会让非穆斯林不服从,重则可能导致帝国祸乱不断而分 裂!所以卡弄及米利特用来治理非穆斯林,而穆斯林则受穆斯林法约束,是制定两套法律的思考方向。问题在,两套法律的执行、处罚及审判是否一致?这答案是肯 定不一致的。如果一致就已经同化了,为何要制定另一套法律呢?既然不一致,就有不公正的嫌疑,这又该如何处理?再说以宗教区别为政策,其实也是奥斯曼帝国 灭亡的其中一个主因!虽然苏莱曼大帝曾经减少执行死刑及穆斯林的断肢法,却不能推出一套两全其美、符合多元信仰的国家法律。苏莱曼的做法,很可能是走向中 间,拉近两套法律的距离,减少彼此之间的差异。

宗教区别政策

一个国家,如果以区别为政策(种族、宗教、肤色、贫 富)结果是可以预测的。拜占庭人(现代的希腊人)虽然亡国(穆罕默德二世灭了拜占庭帝国),但依然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在奥斯曼帝国的宗教区别政策上,始 终没有大量的东正教徒改信伊斯兰教。这说明,宗教信仰是不会屈服于执政者的政策下。双方只能在共识上拟订一套大家均能接受的法律为基础,才能长治久安。义 无反顾的坚持自己的法律,只能制造无限期的冲突及斗争,对国家及人民,毫无益处!

奥斯曼帝国的政教合一统治,展现了其管理者的高超智慧,其文化的灿烂,媲美当时任何的世界强国,无奈帝国内部的矛盾及宗教区别的国策,让奥斯曼帝国最终败亡!

妥 协是一种智慧,穆罕默德二世意识到,得到君士坦丁城后,是需要稳定统治,才是上策!他对宗教信仰的宽容,证明他不止是征服者,也是有远见的政治家。苏莱曼 大帝成为名留千史的立法者,推广文化交流及融入多元社会,也是为了长治久安的统治。凯末尔将现代土耳其改为世俗国,很可能就是看到问题的关机,基于他是否 正确?则需要经过时间的考研。任何一位执政者,都必需了解现实的统治问题,而不是将自己认为对的法律,强加再别人的身上!以区别为政策,无论是宗教、种 族、肤色或贫富,最终会让自己断送执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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