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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赋权恢复地方选举<br>雪大臣致函选委会要求面谈
Mar 19, 2010 4:04 PM
更新: 8:25 AM

继槟州政府之后,由民联执政的雪州政府也在本月11日正式致函选举委员会,要求在雪州恢复地方选举,并且希望与选委会主席面谈此事。

雪州政府新闻署今日发表文告,要求选委会探讨雪州政府的建议,在既有的宪法和州政府权限底下,举行地方选举。

宪法赋权选委会举办地方选举

文告说,根据雪州政府的研究,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赋权选委会,在各州属恢复地方选举。

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注明:“除了在第1条文阐明的选举,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可以授权选委会,以便进行任何其他选举”。

州法律也同样授权予州政府,在1960年地方选举法令和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下,委任州执法机构。

准备与阿都阿兹商谈恢复第三票

雪州政府认为,必须恢复地方选举让人民投选他们认为可以提供最佳服务的代表。

“这与雪州政府所要贯彻的施政原则一致,就是提升施政效率,同时确保透明和问责文化,并强化民主制度。”

因此,雪州政府根据现有法令与上述立场,要求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立即着手研究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雪州政府准备与阿都阿兹和选委会会面商谈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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