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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部承认强奸法律存漏洞<br>隆雪华堂遗憾“指奸案”判决
May 16, 2015 7:39 PM
更新: 11:42 AM

随着诗巫上诉庭裁决以手指插入不算性侵,改判被告无罪释放后,妇女部长罗哈尼今日打破缄默承认,我国强奸法律存有漏洞。

她说,政府将会尽速修法,扩大法律条文中的强奸定义。

她今日发文告说,早在此案发生之前,该部门即有意提出修正案,扩大刑事法典底下的强奸定义。

她披露路,妇女部正在研究如何扩大强奸的法律定义,不仅局限于性器官的插入,还涵盖任何物件侵入私处。

“有鉴于此案,我们会加速推动这项修正案,以确保年轻女性在类似案件受到更多的保护。”

目前,在刑事法典第375条文下,强奸是女性在非自愿情况之下,与他人进行性行为。

呼吁司法检讨判决

另一方面,隆雪华堂妇女组今日发表文吿,要求司法检讨上诉庭判决,且要求政府修改刑事法典,扩大有关强奸的定义,以免少女沦为法律灰色地带的牺牲者。

妇女组主席黄玉珠表示,既然被告已承认把手指插入受害者的阴道,违反刑事法典第354条文或以暴力侵犯儿童,违反了17(ii) 2001年儿童法案。

对于总检察署以上诉庭是审理低等法庭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为由,接受上诉庭判决,不再继续上诉,黄玉珠也深表遗憾。

“总检察署应申请司法检讨,特别是目前的情况是关系到公共利益。总检察署必须发出一个强烈的信息表示该署决不会容忍这种事件的发生。”

“被告可能侥幸,因为在现有的刑事法典下,他以手指插入被害人的阴道不符强奸的定义。但他是一个娈童癖者,他的性虐待行为是违法的,他应有的位置是在监狱!”

她呼吁执法单位提升检控素质,且促有关机构重视儿童法令,以更有效的保护地保护儿童,避免他们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

“任何孩子被成年人利用来满足性欲者,顾名思义,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必须受到保护和支持。这是2001年儿童法令的精神和意图。”

指奸被告无罪释放

5月8日,诗巫上诉庭在一宗强奸案中,基于被告以沾精液手指插入未成年少女私处不符合强奸定义为由,推翻地庭之前的判决,裁定被告无罪释放,引发民众非议。

男子原在诗巫地庭被控4项强奸罪名成立,被判坐牢42年,打鞭11次及赔偿4万令吉。

根据脱氧核糖核酸(DNA),证实受害者所生下的男婴是该男子的骨肉,但辩护律师却指上诉人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侵犯受害者私处,并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在现有的法律上不符合强奸的定义。

最终,三司一致决定推翻地庭判决,上诉人当庭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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