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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交出我没有的东西” 安华入禀撤销反贪污局通牒 |
| 07年10月26日 傍晚6点57分 |
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今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撤销反贪污局於10月22日,援引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22(1)(b)条文所发出交出完整“林甘影片”正本的最后通牒。
安华是於今日下午3时,通过其代表律师梁自坚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宣判反贪污局谕令交出文件的通牒不合法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无法交出我没有的东西”
公正党较后向媒体发布安华的口供书,安华表示,由于他并没有反贪污局所要求的完整14分钟“林甘影片”正本,因此该局所发出通牒是不合理的。
他说,“我无法交出一个我所没有的东西。”
他指出,由于他已经告知反贪污局,他并没有该局所要求的完整14分钟影片正本,但是该局却依然发出最后通牒,显示该局此举是具有恶意的(mala fides)。
他说,在反贪污法令第四部分,尤其是第22条文下,反贪污局发出最后通牒之举是一种滥权的行为。
安华继称,他曾经担任草拟反贪污法令内阁委员会主席,并且负责提呈有关法令上国会寻求通过,因此他很清楚有关法令只授权调查官员,向被怀疑涉贪的人士录取口供、寻找资料和相关文件。
“但是在此案中,这已违反了国会和有关法令的原意,尤其滥用权力以图向我进行施压和恐吓。我是履行公民任务,自愿性的揭发疑是贪污的罪行。”
指反贪局通牒没有法律基础
安华表示,他被告知如果没有遵守上述通牒交出文件的话,他将抵触反贪污法令第29条文,罪成可被监禁2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明显的,发出这项通牒已直接威胁我的人身自由,以及抵触联邦宪法所赋予我的基本权利。有鉴于有关通牒并不具有任何法律基础,因此我相信它是具有政治动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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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反贪局通牒没有法律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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