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相阿都拉上周四宣布,政府将设立司法委任委员会,以鉴定和向他推荐适当的法官人选。不过,前联合国专员巴南古马拉沙米(Param Cumaraswamy)提醒,设立司法委任委员会不过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小环节,还有更多、更重要的工作有待推展。
联合国司法独立前特派专员巴南在昨日文告表示,他赞成首相设立司法委任委员会的决定,不过,这个委员会的设立还不是最关键的,司法改革还必须包括修宪的工作。
“(我们)必须小心确认那些迫切需要的改革,同时全面地处理它们,其中包括修改宪法。”
“较明智的做法是在一个国会议期内,寻求修宪以应付改革所需,而不是零碎的动作。”
恢复联邦法庭对回教权限除此之外,巴南也列出数项“必须同时处理”的改革,它们包括:
1. 宪法第121条文必须修改,以恢复1988年之前法庭所拥有的司法权限;现有的121条款限制联邦法庭,在触及回教事务时,对回教法庭的判决进行审查。
2. 有必须清楚强化宪法的三权分立,让司法能够独立于其他的国家机关。
3. 利用同一个委员会,或另设委员会,来处理司法投诉,以增强司法的责任性。现有的宪法125条文,只触及重大以致须要革除法官的不当行为,却没有处理其他较轻微的不当行为。
检讨司法专员制度
4. 移除宪法内1994年法官伦理规范,相反地,应该并入世界各国所通行的《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并扩大之。
5. 应该重新检验在宪法122AB条文下的司法专员(judicial commissioners)委任方式。实际上,司法专员就是试用法官,尽管他们没有不可或缺的稳当职位,以支持他们做出独立的判决,可是他们却享有跟法官一样的权力和权限。
6. 首相建议的司法委任委员会应该同时处理地庭和地庭法官(session judges)的委任。地庭和法官如今落在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Judicial and Legal Service Commission)的管辖之下,而这个委员会其实是宪法底下设立的一个行政机构。
让法庭获得财务自主7. 让法庭行政事务在财务面向上,获得机构性自主。现在,法庭的财政仰赖行政部门,以致阻碍了前者的独立性。
8. 修改宪法145(5)条文,恢复1957年宪法的条规,好让首席检察官有独立性,而且对放弃起诉的案件,尤其备受瞩目的案件,负担起更高的责任。
9. 针对警方,政府受促落实警察皇家委员会的各项建议,不要再有延误。
只有好法官还不足够巴南指出,“从以上所陈列的事项,我们可以了解到,司法委任委员会只是纠正司法弊病所须的其一改革要求。”
他进一步指出,即使独立委员会得以委派更好的法官,但是这些法官终将遭遇挫折。
“假如结构环境并不鼓励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做出独立和公正的判决,则再优秀的法官也终将遇到挫败。”
20多年的司法积病终于在去年9月的林甘影片丑闻爆发后曝露于世。之后,政府设立了皇家委员会以调查该案件,不过却遭来众多的批评,因为该委员会设立狭隘的证人资格,同时不愿意接受更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