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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元风波两造达成6项共识<br>认同院长问责制但内涵仍分歧
Sep 6, 2008 8:15 PM
更新: 12:44 PM

djz dong jiao zong and chinese education 051005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指出,新纪元学院风波的双方已达成6项共识,包括认同“院长问责制”,但是针对其内涵却没有一致看法。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发表文告指出,经过两次的冷却期、以及多次分别会见,新纪元学院风波调解小组日前认为调解期已到,因此对已完成之工作发表最后的报告。

报告指风波双方对以下事宜达成共识:

1. 新纪元学院是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属下的一所学院,只有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2. 双方认同院长问责制,但院长必须根据新纪元学院管理规章第23(2)条及(5)条,即由理事会书面授权,明文规定下放给院长的职权范围。

3. 任何提案,必须在会议前1星期内提出,经附议后,即列入理事会会议议程。

4. 理事会有权成立项目小组处理特定课题,惟非日常运作性质小组。

5. 职员聘请由院长全权处理,惟主任级以上职位,由院长招聘,交由理事会主席通过。

6. 新纪元董事会与学院教职员除了劳资关系外,也应互视为伙伴以及同道关系。

双方没讨论院长问责制内涵

文告针对上述共识进一步说明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与新纪元学院的关系,“新纪元学院所有的职员其实都是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聘请的。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绝对有权来管理新纪元学院”。

至于“院长问责制”的内涵,文告指出,风波双方没有讨论过,可说是大家没有一致的看法。如果能够将其概念内涵弄清楚,使大家对这个概念有一致的看法,就不会各有各的说法。

“至于管理规章第23(2)条及第23(5)条,它们的意思其实都很明确,不需要由理事会书面授权。其实,院长只要在工作上遵守第23条的条文,特别是第23(3)条,就足够了。”

董事会与学院也具同道关系

文告指出,关于董事会与院方成员的关系,如写为“董事会与学院成员具有雇主与雇员、工作伙伴、华教同道、上级与下级以及领导与被领导等多重关系”,就更准确。

“在调解期间,调解小组经过一番努力和大量的工作,已经将大部份的课题基本上厘清。对调解小组的辛勤付出,我们表示赞赏和感谢。我们希望还剩下的课题,在以华教为重的前提下,也能顺利解决,使新纪元学院能渡过风波,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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