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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对蒂琶案的裁决令人担忧

正当大家对上诉庭指示警察总长务必执行怡保高庭庭令,并对付印裔妇女英迪拉前夫藐视法庭案件欢呼之际,马华妇女组对有关司法团同时也居于民事法庭及伊斯兰 法庭个别犮出孩子的监护权给母亲及已改教父亲而允许警察总长和总检察长介入森州高庭与蒂琶和改信伊斯兰教前夫依兹万的争子案深感不解及不安。这案件引起司 法权限的冲突,皆因芙蓉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分别发出监护权给孩子的父亲和母亲。

马华妇女组认为,蒂琶代表律师已清楚指出,上诉庭的指示“只限警方”,其前夫依兹万仍负司法责任把孩子送回母亲的身边(根据星报2014年9月10日报导),因此依兹万必须尽快把孩子归还给他的前妻。

马华妇女组深切关注和担忧的是,虽然上诉庭认可高庭的指示,但同时却赋给警察总长和总检察长不必执行高庭庭令的许可。这种做法无疑开了不良先例,誏人置疑上诉庭是否相等于认同警察总长之前公然违抗高庭庭令的行为,允许警方藐视高庭庭令,拒绝执法,包庇不守法的改教丈夫?

令我们担忧的是,此事一旦开了先例,将使更多无辜孩子因改教父母的争执而被拐走,同时是随后追查时,获得民事法庭授予监护权 的父或母将面对诸多人为刁难的困境。

马 华妇女组重申,马华公会的立场,即凡在民事法结合的婚姻,—旦涉及婚姻的纷争包括争夺未成年孩子抚养权,不管其中—方是否中途改教,皆应由民事法庭来裁 定。而联邦宪法也阐明未成年子女的宗教信仰必须经由双方父母(ibubapa)的同意。否则,在达致法定年龄的18岁之前,未成年子女的宗教必须维持原 状。

为解公众疑虑,我们促请总检察长还原1970年联邦宪法第12条(4)条文的版本,即必须要得到母亲与父亲双方的同意,方可决定孩子的宗教信仰。

马 华妇女组认同,诉讼双方都有向任何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然而,我们要强调是,凡在民事法谛结的婚姻,任何的法律程序必须由民事法庭来裁决,即使判决对任何 一方不利,各造都必须接受及遵守。这样,才能捍卫国家司法系统的尊严,藉此遏止任何父母在改教后,趁机滥用宗教局和回教法庭给予的特权来夺取其未成年子女 的监护权。

马华妇女组祈望蒂琶能够早日和其孩子团聚。更希望拐骗儿童和因改教争夺抚养权的事件,在正义得到伸长后不会再重演。

注:作者王赛之是马华妇女组全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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