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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查一马公司董事是否失职

国家相关单位在对债台高筑的一马发展公司进行调查问话时,也必须同时审核该公司董事局成员是否已违反身为公司董事应履行的职责与义务。根据1965年公司 法令第132(1)条文,公司董事的任何议决,必须是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考量;董事履行职权时,也必须以真诚的心态,合理谨慎的方式及符合公司业务经营目 标为指标。

然而,根据近期媒体的一系列报导,包括一马发展公司被指在委托财务仲介机构筹集资金时,支付超高佣金;其与沙地石油国际公司充满争议的联营油田发展计划;以及其陆续高价购买独立发电厂等,都引起公众哗然与质疑。这些指控都仍待官方和董事局更明确的回应解释。

当中也有人提出一马发展公司的董事成员,在行使职权及作出决策时,是否有以股东的利益为考量。若无,那么该公司董事成员则可被视为失信于财政部股东所委予的董事职权。而财政部的资金及国家土地在一马发展公司的投入,都属国家公帑,国民纳税人是最终的股东。

 

除此之外,大马富商刘佐特虽然不是该公司的正式董事,但是他被指具影响力的参与,亦有可能在公司法令第4条文下被诠释成“影子”董事。

 

其实,若一马发展公司董事无法确认有关决策是否符合股东利益,他们有责任召开股东大会,交由股东们来决定;尤其是相关交易涉及上亿令吉的数目。这才符合优良管理(good governance)的基本要求。

远 景研究中心对大马反贪委员会成立特别专案小组调查一马发展公司的建议,表示赞同。同时,财政部也有责任确保政府委任进入一马发展公司的董事,在被传召出席 听证会时,给予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全面的配合与尊重。这包括不要求展延听证会。任何无法配合调查的董事,都应该马上被撤销职务。

注:作者颜炳寿是远景研究中心联合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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