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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zar jamaluddin win court case at duta court house 110509 04 吉隆坡高庭法官阿都阿兹裁决,民联的尼查至今仍是霹雳州合法的州务大臣,但从他的判决依据看来,其实并没有突出的法律见解,皆是宪政常识。然则,判词内容最可贵之处,恰恰就是让一切回归常识、回归宪政义理。而过去三个月以来引发的种种争议,归根究底,就是有太多的言论和行动,过度背离了宪政规范以及普通常识。

因此,阿都阿兹法官的判决最伟大之处,就是告诫世人,若不尊重常识,就会横生争议。

常识就是共识不容破坏

常识看似平实无奇,依常识行事亦轻而易举,可是一旦违背常识,却会窒碍难行。原因在于,许多常识,例如宪政运作的惯例,都是经过久远的实践、经验和传统,历经数百年考验后,才能成功延续至今。这些常识不是几行法律文字罢了,而是已经深刻烙印在人们的心坎,因此违反常识,也等于偏离一切早就证明确实有效的经验与惯例,这注定不能服众,也肯定爆发争议。

perak state assembly building perak darul ridzuan 060509 02 根据常识,在内阁制和议会民主精神下,立宪君主甚少拒绝民选首长的解散议会要求。立宪君主无权凭个人裁量与意志,撤除民选首长的职权,也是常识。当宪政运作陷于僵局时,尽速解散议会还政于民,更是常识。民主政治需要依赖常识来维系,因为常识就是共识,破坏常识等同于推翻彼此认定的共识,当然是引发混乱和自吃其果。

民主政治是幼儿园政治

中国近代观念启蒙者胡适先生曾说过,民主政治就是幼儿园政治,意谓着民主政治是不难学习的,只要有一定知识水平,依常识与规范即可。也许胡先生过度简化了民主政治所需的条件,但他旨在说明,不要害怕民主也不必抬高民主的门槛。

放在霹雳州政治危机来看,如果当初政治精英们按照常识来处理,也就是尊重宪政运作义理,这场僵局就不至于演变到这种地步,即使爆发也早就能够透过既有的宪政架构,从容化解。

所以,我们从高庭法官阿都阿兹的判决,可以延伸出两项攸关宪政常识的讨论,一是就常识而言,立宪君主应有的角色与权力为何,二是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面临类似的个案时,是否具备应有的宪政常识,或是宪政学理的素养,以解决这样的政治争议。

英人均谓“国王永不犯错”

perak state assembly police blockade and arrest of opposition mps and ngo reps 070509 24 在英国宪政运作中,就有一个人人皆知的常识,英人均谓:“国王永不犯错”(the King never do wrong)。国王是全民尊崇的对象,永不犯错的国王才能长远获得国人崇敬,问题是,如何确保国王永远不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呢?在这个问题上,英人的经验告诉世人,不介入实际政务的国王,就是一个永不会犯错的国王,这已经成为常识。

因此,立宪君主只是虚位元首,他除了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或州属),在政治上皆处于超然地位,不作决策、不参与党争、不会只挑选自己关爱的人选来组阁,自然也不负政治责任。一个在政治上不扮演实际角色的君主,肯定没有机会犯错。既然国王不会犯错,谁当国王也无甚所谓。

所以政治学常识一再教导它的学徒们,凡内阁总辞或提请解散议会,君主不得挽留或是拒绝,一律由民选首长依需要决定,君主只是在程序上颁布而已。所谓立宪君主,在君主之前,必需先有立宪。由此可见,5月11日高庭法官阿都阿兹的判词,无甚高调,不过是回归常识,也让大家知道违背常识的代价惨重。

国阵所赢的两场判决违反常识

其次,就是我国司法人员的宪政常识,或是宪政学理的素养,是否足以解决简明的政治争议,如这次霹雳州的宪政风波,也值得关注。

najib pc on nizar jamaluddin perak court case results 110509 02 诚如黑色首相纳吉先生所言,国阵至今在法律场域上取得两场胜利,根据《当今大马》报导,其一应是联邦法院裁决,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议席是否悬空,其二则是联邦法院否决了西华古玛议长发出的禁足令。问题是,这两项判决恰恰都是违反常识的,如果按照这种反常识的判例来规范未来可能出现的种种争议,也许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例如根据前述判例,若选委会往后有权决定议席是否悬空,势必令这个本来只是从事选务行政的机关,有可能扩权成为一个宪政怪兽,甚至是凖司法机关,而造成无穷后患。至于否决议长在议会事务上拥有最后决定权的裁定,不只有违三权分立架构,也将侵袭议会主权的宪政原则。这类违反常识的司法裁决,只会制造混乱而不可能解决问题。

司法人员欠缺扎实宪政学养

事实上,从近期许多司法人员、法律精英的言论中,我国司法人员的宪政常识水平,相当值得怀疑。由于我国法律属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通常不会另设宪法法院,而以普通法院统一执掌司法权,包括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加上英美法系的法官选拔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考试过程,而是多从执业有年的律师中选任(连巫统律师都可以出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结果许多司法人员可能只有法律专业,而欠缺扎实的宪政学养。

令人忧虑的是,这些所谓律政精英还每每喜好从法律条文中,作修辞式的文字诠释或诡辩式的概念偷换,而忽略现实的宪政运作中所应遵照的规范、惯例与传统,导致出现种种反常识的裁决,最终不只危害到民主政治的健全,也伤及司法尊严。

谁能用常识来说服我们?

庆幸的是,高庭法官阿都阿兹的判词,让我们看到宪政常识仍在法院中闪耀,但他的裁定也等于否决了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兼霹雳州苏丹阿兹兰莎的裁量。常识是一套人所共知的知识累积,常识背后是一连串受到承认的行为与规范,因此常识是有力量的。民主政治涉及各方的利益与权利,不能任意自行其事,必须尊重常识。在这场宪政风暴中,霹雳州人民有权要求,谁能用常识来说服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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