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不能背离常识 潘永强 1242127803 吉隆坡高庭法官阿都阿兹裁决,�'�"的尼查至今仍是霹雳州合法的州务大臣,但从他的判决依据看来,其实并没有突出的法律见解,皆是宪�"�常识。然则,判词内容最可贵之处,恰恰就是让一切回�'常识、回�'宪�"�义理。而过去三个月以来引�'的种种争议,�'根究底,就是有太多的言论�'�行动,过度背离了宪�"�规范以及普通常识。 因此,阿都阿兹法官的判决最伟大之处,就是�'�诫世人,若不尊重常识,就会横�"�争议。 常识就是共识不容破坏 常识看似平实无奇,依常识行事亦轻而�"举,可是一旦违背常识,却会�'碍难行。原因在于,许多常识,例如宪�"�运作的惯例,都是经过久远的实践、经验�'�传统,历经数百年考验后,才能成功延续至今。这些常识不是几行法律文字罢了,而是已经深刻烙印在人们的心坎,因此违反常识,也等于偏离一切早就证明确实有效的经验与惯例,这注定不能服众,也肯定爆�'争议。 根据常识,在内阁制�'�议会�'主精神下,立宪君主�"��'�'绝�'选首长的解散议会要求。立宪君主无权凭个人裁量与意志,�'�除�'选首长的职权,也是常识。�"宪�"�运作陷于僵局时,尽速解散议会还�"�于�',更是常识。�'主�"�治需要依赖常识来维系,因为常识就是共识,破坏常识等同于推翻彼此认定的共识,�"然是引�'混乱�'�自吃其果。�'主�"�治是幼儿园�"�治 中国�'代观念启�'�者胡适先�"�曾说过,�'主�"�治就是幼儿园�"�治,意�"着�'主�"�治是不难学习的,只要有一定知识水平,依常识与规范即可。也许胡先�"�过度简化了�'主�"�治所需的条件,但他旨在说明,不要害怕�'主也不必抬高�'主的门槛。 �"�在霹雳州�"�治危机来看,如果�"初�"�治精英们按照常识来处理,也就是尊重宪�"�运作义理,这场僵局就不至于�"变到这种地步,即使爆�'也早就能够透过既有的宪�"�架构,从容化解。 所以,�'们从高庭法官阿都阿兹的判决,可以延伸出两项�"�关宪�"�常识的讨论,一是就常识而言,立宪君主�"有的�'色与权力为何,二是司法机构�'�司法人�'�面临类似的个案时,是否具备�"有的宪�"�常识,或是宪�"�学理的素养,以解决这样的�"�治争议。英人均�"“国王永不犯�"�” 在英国宪�"�运作中,就有一个人人皆知的常识,英人均�":“国王永不犯�"�”(the King never do wrong)。国王是全�'尊崇的对象,永不犯�"�的国王才能长远获得国人崇敬,问题是,如何确保国王永远不会做出�"�误的判断�'�?在这个问题上,英人的经验�'�诉世人,不介入实际�"�务的国王,就是一个永不会犯�"�的国王,这已经成为常识。 因此,立宪君主只是虚位元首,他除了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或州属),在�"�治上皆处于超然地位,不作决策、不参与党争、不会只�'选自己关爱的人选来组阁,自然也不负�"�治责任。一个在�"�治上不扮�"实际�'色的君主,肯定没有机会犯�"�。既然国王不会犯�"�,谁�"国王也无�"�所�"。 所以�"�治学常识一再教导它的学�'们,凡内阁总辞或提请解散议会,君主不得挽留或是�'绝,一律�"��'选首长依需要决定,君主只是在程序上颁布而已。所�"立宪君主,在君主之前,必需先有立宪。�"�此可见,5月11日高庭法官阿都阿兹的判词,无�"�高调,不过是回�'常识,也让大家知�"违背常识的代价惨重。 国阵所赢的两场判决违反常识 其次,就是�'国司法人�'�的宪�"�常识,或是宪�"�学理的素养,是否足以解决简明的�"�治争议,如这次霹雳州的宪�"�风波,也值得关注。 诚如�'色首相纳吉先�"�所言,国阵至今在法律场域上取得两场胜利,根据《�"今大马》报导,其一�"是�"邦法院裁决,选举�"�'�会有权决定议席是否悬空,其二则是�"邦法院否决了西华古玛议长�'出的禁足令。问题是,这两项判决恰恰都是违反常识的,如果按照这种反常识的判例来规范未来可能出现的种种争议,也许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例如根据前述判例,若选�"会往后有权决定议席是否悬空,势必令这个本来只是从事选务行�"�的机关,有可能扩权成为一个宪�"�怪兽,�"�至是凖司法机关,而造成无穷后患。至于否决议长在议会事务上拥有最后决定权的裁定,不只有违三权分立架构,也将侵袭议会主权的宪�"�原则。这类违反常识的司法裁决,只会制造混乱而不可能解决问题。司法人�'�欠缺扎实宪�"�学养 事实上,从�'期许多司法人�'�、法律精英的言论中,�'国司法人�'�的宪�"�常识水平,相�"值得怀�'。�"�于�'国法律属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通常不会另设宪法法院,而以普通法院统一执掌司法权,包括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加上英美法系的法官选�"没有经过�"门的司法考试过程,而是多从执业有年的律师中选任(连巫统律师都可以出任�"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果许多司法人�'�可能只有法律�"业,而欠缺扎实的宪�"�学养。 令人忧�'的是,这些所�"律�"�精英还每每喜好从法律条文中,作修辞式的文字诠释或诡辩式的概念偷换,而忽略现实的宪�"�运作中所�"遵照的规范、惯例与传统,导致出现种种反常识的裁决,最终不只危害到�'主�"�治的健全,也伤及司法尊严。谁能�"�常识来说服�'们? 庆幸的是,高庭法官阿都阿兹的判词,让�'们看到宪�"�常识仍在法院中闪耀,但他的裁定也等于否决了前�"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兼霹雳州苏丹阿兹兰莎的裁量。常识是一套人所共知的知识累积,常识背后是一连串受到承认的行为与规范,因此常识是有力量的。�'主�"�治涉及各方的利益与权利,不能任意自行其事,必须尊重常识。在这场宪�"�风暴中,霹雳州人�'有权要求,谁能�"�常识来说服�'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