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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 马华特大结果出炉之后,各方对党内权力真空如何解套,众说纷纭。有人说要重新选举,有人说中委会必须总辞,也有人说应交由中委会决定,更有人说,要从四位副总会长中产生新任领导。

瞬时间,马华党人突然恢复了制度思考的辩论热情,反正大鸣大放,人人都有一种主张。

据其中一位青年才俊廖中莱先生的说法,马华党章已有机制可以解决目前面对的问题,所以大家应等待中委会议的决定云云。对于这种说法,常识告诉我,这根本是一句不具任何知识含量的废话。

党章无解导致精英各自诠释

情况正好相反,马华当下的困局,恰恰就是因为该党无法从在党章中,找到化解危机的具体做法,所以才出现目前的僵局,以致党内精英才会各持主张,天马行空,纷纷提出一些只对己方有利的建议,强行解读党章。

john fritzgerald kennedy 031106 jfk 事实上,要是马华党章有既定的、并得到众人认可的规定,可用来应付突如其来的会长与署理会长同时出缺的局面,那么党内应有的程序与机制就可以立即启动,而非沦为全党大开讲,还要等到各据山头的中委会开会才有决定方案。

例如,当肯尼迪总统被暗杀时,副总统约翰逊在确认消息后,马上就在飞机上宣誓就任总统,这就是美国宪法程序在启动。如今马华叫嚷一番仍不知所措,算甚么党章机制可言。

中委会无权选举正副首领

中委会虽是党代表大会休会时的决策机构,但党章并没有赋予中委会选举总会长与署理会长的权利,两者的差别必须先行厘清。换言之,马华高层可以依章召开中委会讨论最新局势,但不能作出一些不符或超出中委会权限的决定,例如选举总会长。

以下是我根据对马华党章的理解,以及现实政治的运作规范,所提出的基本看法,即认为:中委会没有必要总辞,但总会长和署理会长则必须重新选举。

不信任案仅针对翁诗杰个人

NONE 马华特大的不信任案是针对翁诗杰,不是向全体中委投不信任案。纵然翁诗杰在特大之前宣称,若提案通过中委会就要总辞,但这既非提案所列明,也非党章所规定,充其量只是翁诗杰在特大举行前的造势言论,甚至没有得到中委会成员认真的切结承诺。

况且,马华党章列明,票选的中委会成员有固定任期,即使要革除(马华党章用的是革除一词,而非罢免)党职人员,也需要三分之二代表通过。事实上,在马华党选中,中委和总会长是分别票选产出,中委的权力来源基础不同于翁诗杰,所以没有义务跟随翁氏请辞,除非是对不信任案结果有所不满,基于政治理念辞职,则另当别论。

票选中委会可不必跟随总辞

再者,如果说开除蔡细历党籍一事被推翻后,中委会就要总辞,那么当中委会推翻会长理事会的决定时,为何不见会长理事会成员总辞?进一步而言,马华特大发起人自始就把翁诗杰与中委会切割开来,提案只针对翁诗杰,只是翁氏个人基于私利考虑,才把中委会的去留与他个人命运捆绑在一起。固然,中委会部分成员必须为开除蔡氏而造成的伤害,负有政治与道德责任,但在义理上却没有为此总辞的法律依据与学理基础。

在权力现实下,翁诗杰在不信任案通过后就必须下台,没有选择,他多留一天在尊严上就越受伤害。由他委任的中委,根据政治伦理,也必须随同辞职,这两项都不应引起争议。至于中委会总辞的问题,由始至终就只是烟幕,于法无章,于理也不合,应尽快厘清纠葛避免困扰。

central committee meeting mca 190909 可是,中委大可不必总辞,但总会长则必须重选,这既是当前政治现实使然,也是从马华党章中引伸出来的精神。因为根据党章,署理会长才有“备位”资格,其它人等不具这种地位。

中委会无权填补总会长空缺

马华党章说明,总会长出缺时由署理会长取代,当署理会长出缺时,则由中委会选出一人填补,但没有具体说明这两个职位同时出缺时,如何处理。现在有人说,应由中委会选出新任总会长,其实只是一种想当然尔的想法,也有政治权宜的考虑,可惜完全没有党章的依据。

按党章规定,中委会在代表大会授权与指示下管理全党事务,但选举总会长是代表大会的权力,并没有授权给中委会执行。

署理总会长具备“备位”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署理会长这个职位的功能与定位,也需要适时加以阐明。过去一般的看法认为,署理会长是第二把交椅,甚至还是接班人选。但是就马华党章的精神而言,署理会长其实还有“备位”的作用。

所谓备位,即指总会长不能视事时,署理会长可以及时填补,确保不会出现权力真空。所以党章不只明订署理会长的接班顺位和程序,一旦署理会长有空缺,也规定了填补的程序,避免“备位”的功能设计受影响。

副会长仅辅助,不具备位功能

至于中委会其它成员,包括四位票选副总会长,在党章中并不具有备位的资格,所以在署理会长之外,就没有第三顺位的继任人选。党章赋予署理会长有备位的功能,这点在党代表选举署理会长时,就已经获得默认,一旦总会长出缺,署理会长就有继任的权利,这点受大家认可。

然则,副总会长一职并不具备位的功能考虑,他们只在党务上有辅助总会长的职能。据此,中委会不能任意从副总会长当中,随意选出一人担任总会长,因为他们在竞选副总职位时,党代表并没有同时默认他们拥有备位担任总会长的权利与资格。

自我扩权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NONE 如今人们对廖中莱或江作汉,有意不经选举就直接出任总会长有所争议,就是因为党章没有默许他们有这样的权利,故未形成众人的共识。

进一步而言,如果中委会直接就从四位副总会长当中,选出一人担任总会长,这不只有违党章精神,也等同于中委会扩权。这种单方面的扩权,如果没有取得党代表大会的授意与追认,其合法性是值得存疑的。

因此,要解决当前总会长与署理会长可能同时出缺,而造成的权力真空危机,马华公会最合理与合乎党章的做法,就是重新选举总会长和署理会长,但是中委会不必总辞,也不必改选,以将政治震荡和社会成本减至最低程度。

黄陈模式非值得仿效之破例

取国外经验比较,2006年日本自民党总裁小泉纯一郎请辞,由于党章没有授予其它党领袖有备位的资格,所以重新举行总裁改选。同样的,2007年马英九因机要费案辞去国民党主席一职,党内虽有六位副主席,但都没有备位的资格,必须重新进行选举。

mca party election nomination day 131008 14 ong tee keat 也许有人会辩解说,2003年马华的双林退位,由黄陈二人接班,就是由副总会长直接继任的先例。可是,当时马华正是党内制度程序陷于瘫痪、党章条文全面失灵与搁置的尴尬时刻,需要由巫统介入才能平息党争,并不是甚么值得光荣的经验。

事实上,马华后来也为上述黄陈模式付出代价,一是不经选举的密室政治,招致最资深的蔡锐明不满,种下政争未息的后遗症。二是权宜的政治交易,也导致马华的党章和机制没有得到成长,如今面对更复杂的制度瓶颈时,党章内的规范与安排明显不足,阻碍其化解危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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