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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阿哈伦;译:姚文傑

 

我曾在〈探索马来人“权利”〉一文中评论了联邦宪法第153条文。我在该篇文章中指出,根据该条文,马来人其实并没有任何特别“权利”。

宪法只是阐明,马来人与沙巴砂拉越土著拥有特别“地位”。总的来说,这个特别地位并未赋予马来人任何受法律承认的权利。

具体来说,宪法第153条文所涵盖的是赋予最高元首的权力:在陛下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最高元首有权确保公共服务、高等教育机构保留名额给马来人与东马土著。

此外,在奖学金、准证、执照的分配方面,陛下也有权确保马来人与东马土著享有固打名额。同样地,当最高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陛下有权执行这项权力。

153条文的四个前提

我们必须检视、牢记宪法第153条文的基本前提:

  • 该条文并没有将任何权利赋予马来人与东马土著。举例来说,宪法第153条并没有阐明:马来人每年有权获得三成至五成的政府奖学金;
  • 除了马来人之外,该条文也将特别地位赋予沙巴与砂拉越土著;
  • 最高元首拥有御准固打的权力;
  • 当最高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陛下有权执行这项权力。换句话说,陛下不可任意执行这项权力。

扶弱政策需有“合理”元素

宪法第153条文中的“合理”元素,为该条文的执行注入了弹性。理由很简单,在1969年合理的事情,在2010年或以後都未必合理。若想要消弭马来人或非马来人对宪法第153条文的不满,我们必须理智地讨论:在目前的大环境里,何谓“合理”?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必须谨慎地执行宪法第153条文,并将任何公平的方程式纳入其中,以确保该条文的执行是“合理”的。

如此一来,每当各族群之间出现经济地位不平衡的争议时,大家就无需举剑激辩了。

malaysia astronaut dr sheikh muszaphar shukor 大马拥有相当多的知识份子与经济学家。举个例子,佐摩教授目前担任联合国秘书处的高级官员;我国甚至出了个太空人、海军舰队也有潜水艇。为何我们不善用我们的智慧与专长来解决宪法第153条文的争议呢?

这课题在近来惹恼了好多人,有些人不了解该条文的规定,结果将之曲解了。媒体每天重复的老套陈述,根本就没有学术根据,也不符合事实。政治手段如此低劣,从这种老套论述衍生出的目光如豆,实在是让人觉得反胃。

宪法当然可以在国会被修订

大家一般普遍主张宪法第153条文是不能被修订的。据我愚见,这是一个混淆视听的主张,并且尽显对宪法的无知。根据宪法第159条文,只要国会上下议院在二读、三读时有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修订法案,宪法第153条文其实是可以被修订的。若得到上下议院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那么在统治者会议批准之后,该项修订法案方才生效。

因此,若有任何人坚持认为宪法第153条文是不可被修订的话,我很乐意证明他是错的。

我们尝试了解不同事物的努力,国人应该更谨慎看待之,因为唯有通过知识,我们才能找到真相。对于别人所说的一切,切莫囫囵吞枣。有关宪法第153条文的议题,我们其实可以回顾历史,从中学习。

就让我们一起回顾历史吧。

拟宪委会了解扶弱有违公平

众所周知,英殖民地政府曾设立一个委员会草拟我国宪法,那就是一个以知名英国法官里德为名的委员会。

里德委员会(Reid Commission)在草拟我国宪法时,被委以保障马来人地位的任务。其报告指出:

“我们受到委托,以在宪法中规定‘保障马来人特别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法定权益’。”

然而,该委员会发现到,要永远特别优惠特定族群,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违背了法律上的公平原则。里德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

“保障马来人特别地位若是预示着允许一个族群,而不是其他族群长久享有特别优惠,我们发现到,要调和这项委托是相当困难的。”

统治者会议要种族主义绝迹

以国父东姑阿都拉曼为首的联盟,亦要求独立的马来亚不分种族、宗教,让人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优惠和机会。此外,统治者会议也希望种族主义最终可以在政治、经济领域中绝迹。关于这点,里德委员会指出:

“让一个族群比其他族群更优先,并且长久享有特别优惠,联盟党也发现到这是很困难的。由首长领军的联盟党代表也认为,在独立的马来亚,所有国民都享有平等权利、优惠与机会,不容出现以种族、宗教信仰为由的歧视….’王室成员亦在备忘录中表达相同的看法:‘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在我国政治、经济领域中杜绝种族主义’。”

这就是我国建国先贤向英殖民地政府争取独立时的美好愿景,联邦宪法也是在对这些抱负有所认知的情况之下制订的。

尽管如此,里德委员会面临另一个难题:在现实中,马来人有什么特别地位是需要被保护的?特别地位是存在的吗?建构这特别地位的准则是什么?

马来特殊地位表现在四领域

当该委员会发现到马来人自从英国殖民马来亚就享有特别地位之后,他们就停止寻找答案了。这特别地位是英国人和马来统治者签署协议时制订的,结果马来亚联邦1948年协议第19(1) (d)条款承认了这项特别地位。该委员会解释:

 “当我们要决定何谓‘马来人的特别地位’时,我们发现到:根据英国跟马来州属的协定,马来人特别地位一直都是受到承认,当局亦不时重申这件事。马来亚联邦1948年协议第19(1) (d)条款中延续了这项认可,保障马来人特别地位与其他族群权益的责任就落在最高专员署身上。”

该委员会也发现到马来人在这四个领域享有特别地位:

    * 保留地

    * 公共服务机构的固打名额

    * 准证与商业执照的固打名额

    * 奖学金与教育领域的固打名额

里德委员会草拟我国宪法之前,曾经拜访马来亚以汇集各方意见。虽然有些团体反对长久延续马来人特别地位,但是里德委员会到访期间,并没有碰到任何人反对延续马来人特别地位。

该委员会继而考察马来人特别地位、马来人在经济与教育领域落后于其他族群的情况,后来决定在草拟宪法时保留马来人特别地位。这就是宪法第153条文的历史背景与根源。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必须决定这是不是真的:宪法第153条文中的规定应该永远维持不变。

 
编按:本文译自政策创议中心(CPI)特约马来撰稿人阿哈伦(Art Harun)的文章〈 Article 153 on 'special position' of the Malays and other natives: The way forward 〉;姚文傑负责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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