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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兰莪州秘书人选的风波,涉及联邦与地方的人事任命权冲突,也牵涉到君主立宪底下,苏丹所应扮演的角色,当然更冲击到民选政府首长之权力是否受到削弱的争议。

如今雪州议会将以修改州宪法的途径,来进行补救措施,因此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先要正本清源找出症结,才能把握到修宪要怎么修、要朝哪一个方向修改的问题。

中央政府指古斯林委任合法

若从法制的狭窄层面解读雪州宪法,联邦公共服务局委任古斯林为雪州秘书一事,是合法和有效的。古斯林要在雪州大臣前作的宣誓,只是保密宣誓,不是到任就职宣誓。

NONE 政府首席秘书莫哈末西迪宣称,“雪州宪法并没有规定,公共服务局在委任州秘书之前,必须先征询苏丹的同意,也无需事先跟雪州政府磋商。”如果从蛮干的角度出发,西迪此言无疑也是合乎宪法规定,我们不得不接受。

事实上,再论政治伦理与礼仪规范,政府首席秘书也在形式上做了表面工作,把人选名单交给原任的雪州秘书蓝利玛目,即使“雪州宪法并没有规定”。然则,由于雪州政府在这个环节上经验不足,犯了严重政治错误,才让他人侥幸偷渡过关。

合法却何以产生宪政冲突?

至于为何这么多人不挑,偏偏挑了一个人品与能力都最烂的古斯林,摆明是向民联当局找碴,这就不属于宪政要处理的部份,而是政治割喉的问题了。

由于这项人事任命是合法且有效的,如今即连雪州政府也很难在司法层面上挑战,它只能消极地抵制,不让古斯林与闻机要,但此举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惟有寻求州议会修宪,以求防堵宪政上的漏洞。

可是,为何一项“合乎宪法”的任命程序,依然产生重大的宪政冲突呢?这就关系到宪法与宪政主义的关系了。

民选首长竟无三大幕僚委任权

NONE 立宪有两大功能,一为保障基本人权,二为规范政府行为,因此宪法条文绝不能天空行马、随心所欲地设计,宪法条文必须符合宪政运作的逻辑与规范,要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应实际的权力运作,让各方权力能在平稳和谐中达到相互制衡的作用。也就是说,设计宪法不是靠想象力权宜迁就,想怎样设计就怎样设计,设计宪法跟设计马桶是两回事。

然而,1993年雪州修改宪法,把委任州秘书、州财政和州法律顾问三人的权力,从州政府手中取走,就是几个法匠、法妓们,用设计马桶的脑筋胡乱增删扭曲制造出来的无厘头宪法。民选政府首长最重要的三大幕僚,竟然可以由他人委任,而根据宪法,本人却是全无置喙之余地!

藉这次危机让宪法妥当成长

这样的宪法设计不会确保宪政运作顺畅,反而注定一定会撞车失事,若用比较规范的说词,就是这样的宪法无法适应政治变迁的需要。过去未出事不代表宪法有效,而是未形成国阵与民联的政治割喉局面,一旦权力竞争剧烈,这些宪法条文就完全无法适应实际的权力运作。一部缺乏适应性的宪法,就不是一部好宪法。

宪法学界强调,“宪法不能靠创造,而是靠成长”,靠设计马桶的脑袋去生硬地创造宪法,更加不可。然而,宪法出现矛盾与危机的时刻,通常也是宪法获得成长和加强适应力的最佳时机,此际雪州政府欲通过修宪来调节当前危机,正是允许宪法成长的妥当途径。

本次修宪关乎内阁制副署权

NONE 这次宪法危机的关键问题,是民选政府首长无法参与重要的人事任命,所以修宪要修的是:雪州大臣“拿回”人事权。在宪政理论上,就是关乎内阁制底下的副署权(countersign)。

按内阁制精义,在发布重大政令时,政府首长必须具有副署签名的权利,即使这些重大政令是以虚位的总统或立宪君主的名义颁布,都必须经过总理/内阁大臣的副署签名。副署的意义是同意、认可以及更重要的,承担政治责任。政府首长没有副署权,或者副署权被取消,都是动摇内阁制精神的重大变动。

在英、日的内阁制精神下,民选出身的首相必定享有副署权利。在法国第五共和宪法里,即使是采取总统——总理的双首长制,亦明文规定总统所签署的政令,除任命总理、举行公民投票、解散国会……等以外,均需总理副署,未经副署之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副署意味政治责任由其负责

NONE 我们知道,依内阁制精神,虚位的总统或立宪君主不负具体的政治责任,总理/内阁大臣的副署意味着政治责任由其负责,倘若总理/内阁大臣拒绝副署,就表示他反对某项政令,或不愿肩负政治责任。

好了,如今要问的问题是:雪州政府三大幕僚的任命权,依据州宪,既可以不必州务大臣的副署,也无需事先跟雪州政府磋商,那么这项任命权的政治责任由谁负责?由州务大臣负责、由苏丹负责,由政府首席秘书负责,还是由联邦公共服务局负责?

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原本规定:“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1997年修宪后,行政院长副署权被取消,此后宪法学界就认为台湾的宪政体制已从内阁制,逐渐向双首长制倾斜,可见副署权存在与否,涉及政体变更,滋事体大。

所以同样要问的问题是,如果一州大臣连任命政府幕僚的副署权都可以失去,那么现时我们雪州的政体究竟是内阁制,还是苏丹制,或是政府首席秘书莫哈末西迪制,乃至联邦公共服务局制?

雪州这次修宪能 匡正弊制

NONE 副署权这项设计,不是现代宪法所独有,在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已存在。据史学名宿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书中指出,唐代皇帝的勅诏,如未经宰相副署而直接发出,不受下面各级机关所承认。

钱穆另外还举了一个例子。宋太祖为开国皇帝,在建德二年恰逢三个宰相相继去职,他想委派一位新人为相,却找不到宰相副署,勅旨无法生效,最后找来开封府尹(相当于首都市长)副署盖印,才解决这个尴尬。

由此可见,即使是传统中国政制,君权与相权早有严格区分,不是一人独断,它可以通过宰相的副署来调和君权的滥用,中国传统政治不完全是电视连续剧呈现出来的专制和独裁。

现代马来西亚的宪政,如果连这一部分的权责也无法厘清,任由错乱的宪制设计,为社会衍生诸多权力冲突,不只显得我国宪法体例的落后和缺乏适应性,也不利于宪法的成长和发育。就此而言,雪州这一番修宪的动议,不啻是拨乱反正、匡正弊制的正确举措,但愿顺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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