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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华教百年奋斗史上,教总主席林连玉先生的公民权1961年遭到联合邦政府褫夺(depriving),公民权登记总监依不拉欣亚里在通知书上提呈的两个理由之不可思议,今日观之,自不待言。

“你自从1957年以来,言论与行为都对马来亚不忠,你(A)故意歪曲、颠倒政府的教育政策,有计划的煽动对最高元首、联合邦政府的不满;(B)、你的动机含有极端种族性质,以促成各民族间的恶感和仇视,可能达成骚乱。因此联邦政府准备以联邦宪法第2属条下令褫夺你的公民权。”

教育法令之最后目标

之所以这样说,乃是因为褫夺公民权的背后,乃是因为联盟政府当时正在着手在通过《1960年拉曼达立报告书》,并为后来的《1961年教育法令》的颁布做好周全的准备。

有关此点,1960年10月18日《南洋商报》引述副教育部长阿都哈密干上尉的话,一早预告了政府的部署:“反对达立教育政策的马来亚人士,可能被目为对本邦的不忠。”

现在大家都知道,这个《法令》里的第21(2)条文,恰如林连玉先生当年生动的比喻,让“华教颈上挂一把刀”,影响了母语教育此后的生机和存亡;“只要教育部长认为时机一旦成熟,他可以直接将国民型小学,改制为国民小学”。

此外,随着《1960年拉曼达立报告书》建议1962年正月1日停止津贴(华文)中学,柯嘉逊博士在《马来西亚华教奋斗史》(吉隆坡):华研;1991)说:41间华文中学,有一半接受改制为英文教学的“国民型中学”。(页99)

总之,为了落实《法令》敲定的最后目标,政府可说出尽全力,用尽心机。当中,诸如马华公会的李三春不但在电台大力推销,较后还在国会起立发言支持:“本法令最重要的一点,是华校将被承认为本邦教育的一环。”

视角深远的林连玉先生当时有感时局不利华教的发展,大力挺身引领华社和华团群起反对,陈成兴先生在《论书马来西亚华教运动与杰出领袖》(新山:草根;2010)说:“华文中学虽然得以保存下来”(页35);唯林先生最终遭殃而蒙不白之罪。

单元教育政策的牺牲品

尔后林连玉先生开始历时三年的法律辩争,经历高庭、上诉庭、枢密院以及调查庭,横跨吉隆坡的伦敦双城唯不果,只能在Malaysia Law Journal的档案留下终生的抱憾,郁然而终。

由此可见,林连玉先生的欲加之罪,不但和当时的政治气氛和决定息息相关,紧紧相扣;而且是促成这个国家此后单元教育政策的牺牲品。在野党领袖DR 辛尼华沙甘律师1964年在国会演讲,乃有此言:

“如果对林氏的指责全是事实的话,何不将林氏在公堂提审,若其罪名成立,则任何人皆不会有任何抨击。但林氏的公民权却是在不受提控与审讯之下,受内政部长褫夺。”

对恢复公民权不知甚解

我们现在决心为林连玉先生的名誉平反,关键的缘由在此;万万不是 马来西亚林氏宗亲总会代表 所说的“(林连玉基金和董总)双方利用林连玉的名义来出风头感到不满”云云:

“为什么要拿一个已故的先人来进行派系间的斗争?我们应该停止利用‘林连玉’的名义来进行斗争,以免发生分裂。到时,就算政府要给予林连玉公民权,也不知道要给哪一方?”

这样的一种的陈词,除了说明了族群之中有人仍对恢复林连玉公民权的不知甚解,乃至“也不知道((平反)要给哪一方”,同时显见了这个社会对林连玉公民权失去背景所知有限。

亡羊补牢,终身学习1989年华教节纪念仪式上,时任董总法律顾问的饶仁毅先生主讲的 “林连玉公民权案的历史意义” 之外;大家也不妨参读《林连玉公民权案》(吉隆坡:教总;1989)内收〈华人争取华文教育是属于国民的权利〉,自可明白林连玉先生领先时代的言论之不朽光辉;

”我们是基于国民权利的。我们争取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是以国民的资格,向国家提出正当的要求。这在世界上任何民主的国家,都是容许的。”(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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