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洸铭
当我们在说反歧视时,自然地隐含一套价值评判标准,但一旦遇到这个判准还未能被普遍接受,特定的评判标准反而成了互相指责独断的证据。
如国内对同志的态度,一位强势的歧视者会认为同志的存在并不在歧视或非歧视的关系中,而是根本价值上的错误,而一位弱势的歧视者会认为这仅仅是个人的喜恶或价值信念,无需动挪“歧视”之名。
对于前者的批评,必须回应其批评的立足点,这里暂且不谈,特别提出的是后者,因为他反而是以捍卫多元之名而存在,即不能允许以“反歧视”之名来侵害个人信仰与价值。
自由就是不“影响”他人?
我们或许可以从公共与私人领域之别来辩解:由于在涉及公共事务上,一己的喜恶不能决定他人的生活方式,而他人的价值也并非能通过公投来决定的。但是,在非公共事务上呢?如我不反对同志婚姻,但我坚决不让同志步入我家门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