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公会党选经过提名程序之后,所有参选者在技术上,就正式取得候选人的资格,原本持有党职的人士,一切言行均要以候选人身份来检验。由于身份与位置不同,自然也要回应社会不同以往的要求和规范约束。
陈广才违背政治操守
例如,署理会长候选人陈广才,在正式提名后,至今仍不愿意辞去纪律委员会主席的职位,就是有违政治操守与伦理。陈广才日前曾对本人在《东方日报》专栏的呼吁,作出回应,大意是指纪委会主席,依惯例是由署理会长担任,不是为党选而设,会根据证据办事等等。
但是,陈广才的谈话,并没有正面回应本人的质疑,即候选人兼任纪委会主席,会不会妨碍选务公平、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建立制度惯例这三大问题。
事实上,陈广才的师傅兼主子林亚礼,在2002年8月被A队撤除纪委会主席后,一度表达不满。结果,当时马华公会的“实质总会长”马哈迪就出面指出:“林亚礼是涉及争执一方,不适任此职。”,过后B队就马上绝口不提。(见《星洲日报》,2002年9月4日)显然,马哈迪比陈广才更加理解,何谓利益冲突,何时需要利益回避的道理。
无论如何,陈广才愿不愿意继陈祖排先生之后,为马华政治开创另一个负责任的制度惯例,以及回避利益冲突,可由他个人作出抉择。他可以在投票前的任何一刻,作出宣布,以为本身留下一份光彩的记录。
公职候选人应请假参选
不过,本人愿意趁马华党选,以及接下来的民政党选,或往后其他政党改选,提出另一项攸关公众利益的建议,就是要求持有公职的候选人,应请假参选,不能浪费纳税人金钱。
按道理,所有在政府内担任部长、副部长、政务次长、州行政议员等公职的党要,他们都要打卡上班,都领有固定薪津,而薪津皆来自纳税人的税金。按照行政伦理和操守,他们在这段党选期间,若要在上班时间内,从事竞选拉票工作,一概不属于政府公务,而是进行私人党务活动,因此,就应该先向首相或政府人事单位请领假期。
在上班时间内从事私人活动,这在一般私人企业都不被容许的事情,又怎能纵容同样事例发生在公共部门内。如果这群马华公职人员,在享受著由纳税人税金提供的固定薪津时,却放下公务,利用上班时间从事党选活动,岂不是相等于滥用纳税人金钱,甚至,是迫使纳税人补贴马华党员参加党选?
所以,按照行政伦理和政务官员应有的分际,有公职在身的马华候选人,如果不请假,就只能在每天下班之后,或周末放假时,才能从事竞选,否则,就是擅离职守,或作旷职论。
用上班的时间到处拉票、催票、绑票,甚至请客吃饭,不只属于旷职行为,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马华公职人员是否也利用公家资源,从事竞选活动。这包括,他们在未请假情况下,是否依旧动用政府的交通工具、通讯器具、应酬津贴,甚至政府公务人员,协助进行党务工作。如果有此情事发生,它不单是党政不分,也是等同于滥用国家资源和纳税人的金钱,从事个人政治活动。
若在规范界限清楚,有明确党政分际的民主社会,这是不被允许的失当行为,轻则就由这些政治人物自负帐单,还钱给国库,重则就是滥用公共资源,属触法行为。如在美国总统大选期间,即使现任总统,作竞选用途时坐的飞机,也必须私人租用,不得趁机“借用”官方资源。
因此,在政治规范与伦理尚未合理化化的国家,关于党政分际的提醒十分重要。如果马华身兼公职的候选人,有旷职和滥用政府资源之事发生,以从事个人党职竞选,就是踏入党政不分的误区,也可能有滥用权力之嫌。如有此事,负有监督之责的反对党和反贪污局人员,就应该马上追究和调查,以免纳税人的金钱和权益,受到扭曲和不当使用。
学学马英九的伦理操守
此地的华裔政客与群众,据说欣赏或模仿马英九之人颇众。须知,马英九在竞选国民党主席时,受人事行政条款的约束,以及民主社会形成的强大政治操守制约,他只能在上班前和下班后从事竞选,以及利用周末假日时间,南下北上地拉票造势,其余时间依然要执行台北市长的公务。在竞选的最后一周,为了最后的选票冲刺,他必须请假投入全日的拜票活动。
马英九不只是在自己竞选时,才请假参选。在2004年底立法委员选举时,他进行全台辅选,也是先行请假,才为同志站台。2004年3月的总统大选,马英九也曾以请假方式,为连宋配辅选。事实上,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请假才能竞选和辅选,已是台湾各党派政治人物的共识。
民主政治的行为规范,以及政治上的伦理操守,是需要一点一滴地建立起来,这需要社会的提醒与监督,也要政治人物有所自觉。只有当这些规范一步步确立之后,才有所谓的政治进步和制度化。黄家定和陈广才,愿不愿开创新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