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本意
把“契约”用于社会政治事务最早大概可以追溯到帕拉图的《理想国》;“社会契约”的现代意义则主要出于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洛克(John Locke, 1634-1704)与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三人。生逢英国内战的霍布斯认为,人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人生因而‘孤独、恶劣、残酷、短暂’。为了生存,个人组成社会,把权利让渡给强势的君主(利维旦Leviathan)以维持秩序。较晚的洛克遇上英国光荣革命,认为权力不受节制的政府必然会滥权。个人之所以愿意加入社会契约,是为了促进本身利益。当政府违背公民利益时,公民便有权改变甚至撤销契约。在70多年后的法国,卢梭写了《社会契约》一书,提出‘公意’的概念,认为社会契约的内容是个人的权利与责任,而国家不过是为执行契约而成立的机制。他同样认为社会契约不是卖身死契,内容可以由立约者改变,但是权利增减,责任相随。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分别代表、影响了西方社会中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国家的观点。社会契约的立约者,都一方是个人,另一方是国家。扩散出去,社会契约规范的始终还是团体与个人。用商业契约来比较,这是公司与股东的契约,不是股东与股东的契约。
种族可以立约吗?
马来西亚版本的社会契约,在两点上偷天换日:一、立约者;二、契约内容。立约者从纵向的个人与国家,变成横向的族群与族群。问题是:族群可以立约吗?按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逻辑,族群如果可以立约,那么族群之内必然还有社会契约,因为立约的最低层次应该是个人。在独立前的马来亚,马来族、华族、印族有立约的资格吗?族群是可以立约的,如果他们是明确的政治群体、有明确的政治代表,譬如和美、纽殖民地者签约的印第安人、毛利人。在19世纪的马来半岛,马来酋长和华人甲必丹都有资格立约,因为当时的社会的确是以族群为单位。可是,战后、独立前的马来亚,马来族、华族、印族并不是自治的族群单位,并没有斐济和波黑各族群个别的选民册;谁能代表马来族、华族、印族来签署契约?
论者或者要问,巫统、马华、国大党不是在1955年自治政府大选中得到民众的压倒性委托,在52席中赢得51席吗?当然,可是这意味着巫统就等于马来人、马华等于华人、国大党等于印度人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第一,有二成的选民投选回教党、劳工党、国家党、霹雳进步党、霹雳民族协会、霹雳马来联盟,或者投了废票;如果联盟三党等于巫华印三族,那么这21万选民是契约外的第四族吗?第二,巫统、马华和国大党所得到的选票肯定不只是本族人。如果1955年大选结果是所谓族群契约的依据,那么,该契约的立约者不是马来族、华族和印族,而是124万合格选民或者100万投票选民。尽管他们有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他们都同是以马来亚联合邦公民的身份立约。用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看,这只是立约的一方而已。另一方呢,自然就是马来亚国家。
契约内容是宪法整体
社会契约既然是国家与公民的契约,阐述的既然是公民的义务与权利,很明显的事,那契约便不只是第3(国教)、第14-31(公民权)、第152(国语)、第153(马来人特别地位)等几条,必须包含整体,尤其是直接规范国家对基本权利保障的条款:第5(人身自由)、第8(平等)、第9(禁止驱逐与行动自由)、第10(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第11(宗教自由)、第12(教育权利)、第13(财产权)等。
因为立约者是全体国民(由选民代表)与国家,所以一直得到更新;其内容也作过近700多次大小修订。修改契约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我们要问的只是是否符合程序而已。讨论修订的自由根本就是契约的一部分(第10条)。
还我契约
族群契约论,其实在建构“巫统=马来人,马华=华人,国大党=印度人”的历史误读,并且让这三党(实际是巫统)垄断修订的权力。它更重要的后患是,一方面通过以族群为立约单位,铺陈族群利益冲突的必然性;一方面回避原来个人与国家的张力,降低我们对国家的防范,甚至贩卖支配国家以打压其他公民的教条。对国民团结的破坏,莫此为甚。国家独立48年、成立42年之际,我们应该讨回对社会契约的正确认识与完整引述。第一,没有族群立约这回事,最初的立约者是1955年的选民与马来亚联合邦。第二,社会契约是完整宪法,不容肢解。下一次,我们反对《内安法令》、《印刷与出版法令》、争取地方政府民选时,请记得喊“尊重社会契约!”如果社会契约被断章取义成族群之间的妥协时,沉默者和喧嚣者同样有责。
第三,让我们加强对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认识;谁与全体马来西亚公民有先天的利益冲突?答案是马来西亚国家,不管是谁当政府。长久以来,所谓国民统合的努力,都在强调和谐,有意无意避谈国家与公民的冲突。向国家 (the state)争权利,构建一个谁也不被谁欺压的多元秩序,或许才是建设民族(the nation)的必要途径。
眼前浮现美国独立思想先驱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的名言:“政府,在最好的时候,也不过是必要之恶;在最坏的时候,则是无可容忍之恶。”(Government, even in its best state, is but a necessary evil; in its worst state, an intolerable one)什么时候我们才能如此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