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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m and judiciary judgement 正当我们对联邦法院对李娜娇的判决感到纳闷时,槟州回教法庭宣判一名华妇陈燕芳脱教成功,宛如平地一声雷,造成一石千浪的回响。

联邦法院的是项判决,不愿承审脱教之事,轻描淡写就把脱教的烂摊子丢给回教法庭处理。也就是意味着,要脱离回教应该前去回教法庭,因为民事法庭无权干涉宗教之事。

回教法庭也可公正行事

槟州回教法庭这个历史性的判决,的确对非回教徒对回教法庭改观,粉碎了回教法庭会对非马来人的回教徒作出不利的判决的谬论,原来回教法庭也可就事论事,依法公正行事。

有一句话说,上帝没有强迫人相信他,只有人类强迫人入教,又不能脱教。这个写照反映出许多非马来人因为婚姻关系而入教,后来婚姻失败造成“一旦改教无法脱教”的窘境。这和李娜娇的案件不同,她是因为丈夫不愿改教而选择脱教。

应让改教者通知家人

abdullah ahmad badawi pm mihas halal convention 080508 03 宗教关系千丝万缕,错综复杂,首相就曾建议改教人士必须通知家人,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抢尸案。不过是项建议却被我国回教教律大会拒绝,沒有任何戒律規定任何人在信奉回教之前,必須知会家人。这摆明是有心人士持有宗教霸权的心态,一旦入教就没有翻身之地。既然改教者有自由选择是否知会家人,则为何他们没有脱教的自由。

判决是否打开脱教缺口

我们知道脱教在回教极端的国家是一件不能容忍的事情,因为脱教就是叛教(murtad),唯一的刑罚就是死刑。

不过有趣的是,目前为止,唯有森美兰州属禁止回教徒脱教,其他州属却没有如此苛刻的条例。这也证明说,脱教在我国是可能,也是可行的。如今槟州脱教一案已经有了先例,这会否好像打开潘多拉的盒子,一发不可收拾?

脱教之事关系回教徒和非回教徒的利益,要如何实行而不伤害两造的关系,实在考验功夫和智慧。槟州回教法庭会让华妇脱教的理由不外是她没有奉行回教教义,而是过著一名佛教徒的生活。此外,她不明白回教的基本教义。她当初改教,只是为了想与伊朗籍男子结婚。而且,她的弟弟也供证,姐姐的确没有在生活中履行回教的教义。

脱教判决有无种族之分

由此可见,要脱教必须以不了解教义和生活中不没有实践教义为由,而且还需要有人证。承审法官并没有说明他如此判决,有没有加入种族因素的考量。如果申请者是马来人又如何?

我相信法官在还未作出判决之前,也一定考虑申请者不是马来人的因素,因此才网开一面。不过,槟州宗教理事会相信会对此上诉,欲知后续如何,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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