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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 journalist barred from parliament lobby lifted ended 250608 02 议会(Assembly)是立法机构的通称,在马来西亚,联邦层次的议会既是国会(Parliament)上下两院,州层次的议会既是州议会、市或县级的议会就是地方议会(Local council)。本文的政府指狭义的政府—国家行政机关。

议会的功能是立法修法,监督行政部门的治理和开销。议会订立法律后,需要有人领导行政机构执行法律,所以委任部分议员出任行政议员,国会称之为部长。

议会立法制约行政权力

行政议员受议会委托,他们的权限、福利、部门机制和行政程序都受议会制定的法令决定,尽管行政部门能够制定小法令(ordinan)和行政条例(regulation),但是这些小法令和行政条例属于比较细节的执行程序。

若法令阐明城市规划是联邦和州的共同责任,州行政议员就不能擅自规划土地的用途;若法令阐明行政议员的薪水是六千元,国库就不能支出七千元给行政议员;若法令阐明行政议员必须每年向议会提呈部门报告,行政议员不能不交报告,否则就会被审计师“算账”。

世人往往熟悉行政议员多于议会议员,认识行政首长(首相/总统)却不一定认识国会议长。这或是因为行政议员执行日常工作,无论文工商农都必须和行政部门交涉,出版报纸刊物、申请店面招牌、批准工程计划、蔬菜出口等等。因为存在这层权力关系,行政部门对人民的影响是直接且巨大的,立法机构对人民的影响相对之下是间接的,只有透过行政机构的执行才能体现出来。

然而,人们往往没有注意,这些日常行政程序,先要在议会通过,行政议员才依样绘葫芦般执行,为了使行政管理更为顺畅和系统化,行政部门才增订需要的小法令和行政条例。例如说,教育法令不会告诉教育部长该不该鞭打学生,教育部就有权制定条例,全国的教职员就必须根据鞭打学生的条例行事。

私人议员法案推行阻碍多

parliament building police blockade 140708 09 马来西亚的议会向来给人橡皮图章,无法制衡政府的印象。构成议会式微与行政庞大的原因有二。首先,大马的议会制度倾向由政府部门主导,和英国议会制度重行政轻议会一样,这可从后座议员提呈法案的困难度就可知道。

在马来西亚,国会议员可以通过议会常规第49条(1)来提呈私人议员法案,但是国会议长将优先处理政府法令,私人议员法案只能排在政府法令之后,等有剩余的辩论时段才能提呈一读。尽管规则如此,法案的排序还是议长说了算,最近越位辩论的脱氧核糖核酸鉴定法案就是如此。

英国议会的法案共分为三种,公共法案(public bill)、私人议员法案(private member bill)和私人法案(private bill)。公共法案由部长向议会提出,没有部长职务的议员可以提呈私人议员法案,但是这个法案受到极大的限制,只能通过投票(Ballot)、十分钟规则和普通提呈三种方式提出新法案。即使是成功率最高的投票方式,只有首七位议员的法案可获得辩论的时间,意即可否提呈法案,还得看议员的运气。私人法案通常只是影响少数人的法案,例如万绕绕道受影响的新村居民,就可通过制定私人法案保障村民的权益。

美国议会提呈法案较容易

parliament 2008 first day 280408 13 不同于英国和大马,美国的议会制度让议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在美国议会提呈法案没有英国和大马议会的“入门障碍”,任何议员都可以主动草拟法案,只要正式通知议会有意提呈的法案,该草案将被安排到相关的委员会讨论。委员会在研究草案后,将会为可行的法案准备报告,然后提交议会阅读、辩论及通过。

也就是说,美国议会的程序是,委员会阶段在先,提呈、阅读、辩论在后;英国议会制度是先提呈、阅读、辩论,然后才进入委员会阶段。美国的联邦部长不能直接向国会提呈法案,只能向议长提出建议的法案,议长把法案转交给相关的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研究,然后由常设委员会主席向议会提出同样或修改后的法案。

大马议会制度的设计,使个别议员即使有改革的意愿,也难有所发挥。这导致两个后果,一是议员变成跟从党鞭指示,投票通过法案的棋子;二是议员代表的选区的民意不能获得伸张,这无疑是违反民主精神的。

一党独大让议会功能式微

议会式微与行政庞大的第二个原因是我国向来缺乏民主文化的土壤,横行半世纪的威权种族政治,在外打压各类反对力量,在内一党独大欺压其它盟党,根本就没有议会制衡行政权,尊重议会反对党的概念,所有反对声音都被当作民主的橱窗。

在短期内,国人很难看到国会的实质改革,如今国会事务还是牢牢掌控在国阵手里。一些非政府组织通过梳邦国会议员西华拉沙提呈的《资讯自由法案》,从第12届大选后的第一期国会至今,仍然没有机会排上辩论时段。

民联五州议长议员合作大有可为

teng chang kim and dap aduns 230408 01 但是,由民联领导的五个州,如果有意愿推动改革,仍然大有可为。如果五州议长配合后座议员在州议会推动地方政府选举法案、资讯自由法案、性别平等法案、州公务员人权法案、州议员公布财产法案、州资独立媒体法案(类似英国BBC)等等,一旦州议会通过法案,成为正式法律,行政议员岂可不从?

308大选后,人民对民联五洲充满期待,虽然民联也的确实施了有别于国阵政府的福利政策,可是制度改革还是止于承诺,没有落实也没有提出清晰的路线图。这其中的一个盲点,莫过于人们把期望投注在州大臣和行政议员身上,忘了议会也可以成为改革的火车头。

议长和后座议员若能订立改革路线图并实践之,就是国家之福;若能进而修改议会常规,解除私人议员法案的入门障碍,不只雪州议长邓章钦之前提出的阳光法案能够顺利提出,也将是民主精神的回归。

无论如何,只有当议会成员认识到议会是民主政治的中心,以及立法议员的重要性,有了自强(self-empower)的体悟,我国的民主改革才能从议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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