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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再问:行动党到底要法治还是民粹?

承蒙政务繁冗的YB刘永山通过鸿文〈官员违反政府指令,如何算合法?〉,回应我日前在拙作〈行动党要法治还是要民粹?〉的一些疑问,深感荣幸,也证明YB永山紧贴民心、勤奋问政的从政精神,姑不论我认不认同其回应言论,其精神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阅览刘永山大作全文,他的主要论点是:雪州安邦再也市议会副主席哈密拆除印度庙的行动是“非法”的,因此州政府对哈密采取停职查办的纪律行动是“合法”的。那么,我的疑问是:

(一)刘永山完全没有触及我在〈行动党要法治还是要民粹?〉里的第一及第二道问题,所以我不得不再一次要求刘永山直接回答:依斯甘达沙末口中的“一小撮人”到底是谁?指示市议会副主席停职,到底是否如依斯甘达沙末所言,应该由众行政议员联合定夺,而非一小撮人决定?这“一小撮人” 有没有滥权或渎职之嫌?如果这“一小撮人”确实有滥权或渎职之嫌,民联州政府会采取什么行动?

(二)刘永山在文中一方面说明,依据法律,非法建筑物都必须拆除,但另一方面又指出由于州政府已经下达命令给县市议会,所有拆除宗教膜拜场所的行动必须先获得州政府的通过才能进行。

我必须承认我并非法律人士,对各种房屋或地方法令可谓一窍不通,更不敢确定这样的“政府指令”会不会与原有的法律起冲突。我只能说我是对因此可能出现的情况感到好奇:如果雪州内某个宗教膜拜场所被确认为非法建筑,官员依据法律必须拆除有关建筑,但州政府却不批准拆除行动,那么有关官员要依循法律办事,还是听从州政府的指令?

(三)雪州政府,或者更准确而言是雪州的非回教事务三人小组,对一切拆庙行动批准与否的标准是什么?其实这也就回到我早前问题的根本,行动党要的是法治还是民粹?放在拆庙这个个案里,也就是雪州政府批不批准拆庙,到底是基于法律条文,还是基于政治利益(一味讨好人民、怕死得罪人民)的考量?

事实上,刘永山在其大作,由头到尾都不曾回答这个问题:行动党要法治还是民粹?因此,我惟有在这里再次提问。

(四)我在〈行动党要法治还是要民粹?〉里写明,我是因为读了依斯甘达沙末的言论后,才会提出那些疑问。换言之,依斯甘达沙末的言论才是我一切问题的源头。

所以,当刘永山抛出诸如,“哈密下令的拆除行动如何算是合法?为何安邦市议会不事前征询州行政议会的通过?难道还没有表面证据让我们采取纪律行动吗?难道这不是法制吗?而且我们暂时吊销哈密的职位长达一个星期,等调查报告出炉后在决定下一步行动,这不公道吗?难道这也不是法制吗?”等等一大串的问题时,他实际上不是在质问我,而是在质问依斯甘达沙末。

同样的道理,当刘永山表示“说对付哈密的决定实则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合情,这是认知上的不足”,他也就是在指依斯甘达沙末“认知不足”。而刘永山指“批评者认为执法人员拆除非法神庙是天公地道”,则无疑“真够冤枉”,因为我引述的是依斯甘达沙末的言论,刘永山自己不也说“依斯甘达也已经开言拆庙的行动是依法办事”吗?

我必须向刘永山说明的是,作为升斗小民的我既是提问题者,也是求答案者,我不可能知道答案,更何况我所提出的问题究其实根本不是我提的,而是依斯甘达沙末提的。

我不知道刘永山有没有亲自与依斯甘达沙末解释或辩驳,但刘永山的党同志刘天球与依斯甘达沙末同是州行政议会的成员,而依斯甘达沙末对停职查办哈密所表达的不解和不满,应该才是刘天球或刘永山真正要解决的问题。

五、我并没有抛弃主流媒体,相反的,我正是从所谓的主流媒体《南洋商报》看到关于依斯甘达沙末言论的报导(参阅10月3日《南洋商报》雪隆版B4)。我在〈行动党要法治还是要民粹?〉里已注明。

六、刘永山对我的文字有“未免有点人身攻击”的感受,我愿意道歉。顺便问问,刘永山认为我党同志林立迎大律师在其〈杨善勇从论坛“教父”变“叫父”?〉文中用于评论杨善勇的那些遣词用字,算不算“有点人身攻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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