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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有内安法不等于没有民主

感谢郭智荣先生以《 内安法令:一个腐烂的葡萄 》回复我之前的《 因几粒烂葡萄把整片葡萄园毁了? 》。您果然和 陈勋亮 先生和 Fiveheads.GOH 一样能写出一篇充满辩论气息的文章,不知道是心有灵犀还是出自同个娘胎?

首先,我谢谢您了解“内安法令”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宁而设、为了压制恐怖分子、可以最快的控制混乱的局势等等。然而你了解了又坚持要废除,到底原因何在?

我实在摸不着脑袋,会不会是像一位辩论员在辩论台上,就算词穷还是坚持到底呢?为了坚持而坚持“内安法令”阻碍民主的进程。对于这点我就不了解了,是不是一个民主化的国家不需要法律的约束?我也不了解“内安法令”如何阻碍国家民主了?新加坡的民主是否因着“内安法令”而不民主呢?

在强嚷着民主、自由、公正为同时,我们是否要省思,新加坡之所以成功在于法制,充斥着法家的影子连李光耀也不讳言。英国的法制是经过四百年的酝酿,才由最初的葡萄,变成今日杯中的美酒。英殖民是经济文化殖民,唯却意外把民主留给了大马,包括《内安法》。内安法阻碍了英国的民主行程吗,诚然不!现今连美国也实施了反恐法。

请想想,如今在喊着要废除《内安法》的是谁?是一名儿子因为涉及恐布活动而被捕的回教党元老?是因为昔日在行动中被逮捕的人?还是因为《内安法》一废除,就可更肆无忌旦进行政治夺权活动的领袖们?还有那些宗教狂热份子,这些你真的去查过吗?

你说:“我是说,要分辨一个人是不是恐怖分子、会不会破坏国家安全、可不可引用内安法令,真的是那么简单吗?如果鉴定一个人是不是恐怖分子靠的是内政部长的“感觉”、表面的证据或者是所谓的内部消息,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

其实我在《因几粒烂葡萄把整片葡萄园毁了?》提了:

“当然,内安法令的使用必须非常严谨,非到不得已的时刻都不能祭出!就像诽谤国家领袖或要求回教堂噤声,无论这些是否属实都没有必要以内安法令对付,因为杀鸡用不着牛刀。所以在执行上绝对不能如现在这样只有内政部长一人授命,对于这一点,我也建议拿督斯里张庆信所领导的国阵后座议员俱乐部对于这项机制与有关当局进行对话、检讨、并改革以杜绝滥用的现象再度重演。之前收到一些朋友的建议包括改为内阁、国会或元首批准才可以执行。无论如何,希望国阵后座议员俱乐部能为民喉舌,解决此事!”

怎么您视而不见呢?

大马的法制若是公正,那么在祭出时我们可通过立法要求必需符合内部公正的程序,连部长、政治人物不能逾越,这是正途的争取,你能同意吗?在评论任何事物之前,从小师长都说要去深入了解后评论,现在法律更讲究的是人证、物证、科学鉴证。两证不说,那些口口声声抨击《内安法令》的人,我相信许多对《内安法令》是何书都没看过,你看过吗?抨击的其内的何章何节?该法令的制定,究竟是在甚么情况下。

郭先生,“内安法令”是一个烂葡萄,请问您是如何论证?是不是凭着如您文中提及的三个案例就断定?那么你不觉得太武断吗?请您翻查“内安法令”过去的执行纪录,多少黑帮分子、共产党分子等危害社会安宁的人被逮捕。请您别以区区几个例子就和我论证好吗?你所指的,不过是“内安法令”执行的冰山一角。拜托您,眼界开阔一点,不要只看一粒葡萄!

基于,您也了解内安法令的保存的必要性,我在此向您恭喜。也希望您不要执着于点中之点,心手相连的让这片葡萄园里的葡萄结的又圆又大,让马来西亚有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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