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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当今》牛头示威二短片<br>多媒体委会上门向总编辑录供
Sep 5, 2009 5:21 PM
更新: 11:24 AM

要求《当今大马》 撤下 两部“牛头示威”的录影短片的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今日派员上门向这家独立新闻网站的总编辑颜重庆录取口供。

三名委员会官员是在下午2点抵达《当今大马》位于吉隆坡孟沙的办公室,整个录供过程约45分钟。

颜重庆:旨在引起公众关注

mcmc video 050909 颜重庆(右图左上角)昨日已表明,《当今大马》不会撤下这两部短片,因为它们都是关乎公众利益的新闻事件。

他向委员会调查官苏克里(Mohd Shukri Jamaluddin,右图右上角)表示,《当今大马》是在执行报道重要新闻的职责。

“我告诉他们,我们没有违反有关法令,因为我们上载短片并没有‘触怒’任何人士的意愿,而是为了让公众关注‘牛头示威’事件。”

委员会指短片意图触怒印裔

委员会是在昨日发函要求《当今大马》撤下两部“牛头示威”的录影短片,其理由是有关短片具有煽动成分。

这两部被多媒体委员会点名的短片是: “庙宇抗议:居民携带牛头示威 ”和 “希山:别责怪牛头示威者”

第一部是上周五沙亚南23区居民前往雪州政府大厦示威抗议迁庙,现场出现血淋淋牛头的现场录影;第二部则是内政部长希山慕丁接见示威者时的记者会现场录影。

委员会的信件中表示,“这些短片拥有冒犯性内容,意图触怒所有的人,尤其是印裔。这已经违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11/233条款”。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11条款针对在网路上载“下流、猥亵、虚假、恶意或者冒犯性内容”,企图骚扰、辱骂、威胁或者骚扰任何人的行为。

一旦被定罪,一个人可以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者监禁不超过一年,或者两者兼施;若未来再犯,将可每天被罚款1000令吉。

另外,《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款针对滥用网路设备或网路服务的使用。

任何人透过网路设备或服务,刻意制造、产生和征求,和造成下流、猥亵、虚假、恶意或者冒犯性内容的通讯,以惹恼、恐吓或骚扰任何人。一旦罪成,可面对不超过五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并将面对一项额外的罚款,若在罪成后重犯,每日罚款马币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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