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2点55分更新

NONE�'�对�'期闹得沸沸扬扬的女模卡�'�卡喝�'被鞭笞的案件,国内人权组织今日批评回教上诉庭在检讨该案时,行事并不透明,也�'绝处理回教姐妹组织(Sister in Islam)介入该案,代卡�'�卡上诉的�"�请。

三大人权机构,包括“性别平等�"合行动�"盟”(Joint Action Group for Gender Equality,简称JAG)、人�'之声(Suaram)以及全国人权协会(HAKAM)今天一致声称,卡�'�卡喝�'而被鞭�"6下的惩罚显然过重。

他们强调,若卡�'�卡一旦被鞭�",那么马来西亚作为一个中庸回教国的形象势必受到严重的�"击。

这三大人权机构今天上午11点假回教姐妹组织八�"灵办公室召开�"席记者会,�'表上述的看法。另外,“性别平等�"合行动�"盟”底下包含回教姐妹组织、雪兰莪社区自强协会(EMPOWER)、妇女援助组织(WAO)、全�"女性行动会(AWAM)�'�妇女�"�革中心(WCC)。

【请点击观现场录影�'

回教上诉庭检讨不透明

jag suaram hakam join pc on kartika case 300909 zainah anwar回教姐妹组织�'�事再娜安华(Zainah Anwar,左图)指出,该组织代表律师已�'彭亨回教法庭�"�请法院自行检讨卡�'�卡案的相关文件,不过他们至今完全拿不到任何文件。

她表示,对于彭亨回教法庭首席法官宣称,他们已自行在开斋节之前检讨了卡�'�卡案感到讶异,“�'们完全没有在报章上读到这样的报�"”。

“根本没有这样的报�",它是在封闭的情况下举行的吗?为什么没有审讯通知?如果真有其事,上诉庭3位聆审法官包括谁?他们考量的法律立场是什么?为何要维持高庭的判决?”

再娜安华也认为,上诉庭在检讨判决之余,也�"该同时聆审回教姐妹组织的检讨�"�请,“但是他们却对此保持缄默”。

初犯认罪不适最高处分

jag suaram hakam join pc on kartika case 300909 honey tan雪兰莪社区自强协会成�'�陈丽燕(右图)表示,卡�'�卡是初犯,而�"已�'法庭忏�"�'�认罪,因此受到该罪名下的最高惩处,即罚款5000令吉�'�鞭笞6下是不合理的。

她指出,根据一般�'事案件里,认罪者通常都会获得三分一的减�'。

陈丽燕更强调,卡�'�卡喝�'的过�"�并没有涉及暴力,因此这样的惩处不符合案情轻重�"例。

现场一名出席者指出,在9月28日吉隆坡推事判决U Mobile通讯公司总裁罗斯曼殴�"妻子罪名成立,也不过被判罚款700令吉。而该罪行的最高惩罚是罚款2000令吉,或�'禁1年,或者两者兼施。

回教�'事条例抵触宪法

人权组织也�"�此案延伸,而要求�"邦�"�府重新检讨回教�'事条例(Enakmen Jenayah Syariah)的惩罚,并将之废除。

jag suaram hakam join pc on kartika case 300909  hamidah marican回教姐妹组织执行�'�事�"�美达(Hamidah Marican,左图)指出,回教姐妹组织曾经在1997年及2005年提�'�备忘录,举出其中几个条例并不符合回教法律理论及习俗,更与�"邦宪法、�'事法典以及其他�"邦法律有所抵触。

根据�'法程序法典,55岁以上的老人以及妇女是不能被鞭笞的。

人�'之声代表�'文辉说明,在2002到2009年之间,马来西亚�"局总共对3万4923人实施了鞭�',另外有1万2991人被定罪但没有执行。这些逃过鞭笞的人�"中有67%是妇女,而剩余者则是年龄超过50岁。

要求一举废除鞭�'酷�'


询及妇女不必受鞭�'是否违反他们所倡议的�"�女平等原则时,陈丽燕回�"说,他们的立场是一致废除鞭�',无论是�'�对女性或�"�性。

“鞭�'是残忍不人�"的事情,�'们可不要‘同处痛苦’那样的平等。”

这些人权组织表示,鞭�'违反了国际人权原则,是残忍、不人�"以及侮辱性的�'罚。他们也指出,根据�"究报�'�,鞭�'并不能够带来阻遏罪行的效果。

强调为捍卫人权而介入

jag suaram hakam join pc on kartika case 300909  02此外,�"�美达表示,尽管卡�'�卡本身表态愿意接受鞭笞,但是作为捍卫人权的组织,他们必须就该案所隐含的侵犯人权情节进行干预。

她举出过去印度妇女殉�'�的风俗说明,虽然过去印度寡妇“自愿”跳入火堆为丈夫殉�'�,但是“这不是�'们能够同意的自�"�选择原则”。

关丹回教上诉庭是在9月28日宣判维持高庭对卡�'�卡的原有判决,即罚款5000令吉及�"鞭6下。彭亨回教宗教局回教法检察官阿都拉欣(Abdul Rahim Jaafar)表示,上诉庭法官们在检讨了相关司法程序之后,决定维持原判。

卡�'�卡是在2008年7月11日,于关丹回教高庭俯首认罪,曾在夜总会喝�'。她是在彭亨马来传统习俗法第136条文下被提空。

根据相关条文,一旦罪成,违例者可面对最高5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禁,或两者兼施及鞭笞不超过6下。不过为尊重斋�'月,卡�'�卡的鞭�'已在8月24日展延,而此举也引起各方�"�然。

卡�'�卡已经�'绝了首相纳吉要求她上诉的�"�请,并三番四次强调本身愿意接受�'罚,更�'�吁外界勿�'手其案件;其代表律师更一度恫言起诉介入其案件的回教妇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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