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日推翻高庭裁决,指警方和政府在1998年对前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烈胡先(Abdul Malek Hussin)的扣留是合法,所谓暴力施虐指责并不成立,因此撤销阿都马烈所获得的250万令吉赔偿。
阿都马烈胡先不但分文未获,甚至还被上诉庭谕令,必须支付50令吉的堂费。
以法官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f)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宣布推翻高庭于2007年10月作出的判决。另外两名法官是苏隆马泽莱(Sulong Matjeraie)和阿末玛洛(Ahmad Maarop)。
马烈准备向联邦法院上诉
虽然受到挫败,但是阿都马烈和代表律师西华拉沙表示,他们将会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上诉庭的裁决犹如使我国在修正或废除残暴的内安法令问题上出现倒退。
目前担任安华国会事务协调员的阿都马烈,冷静看待上诉庭今日的判决,并希望人们和政党将继续挺身反对内安法令。
他坚称,当时他确曾遭到施虐,但是上诉庭却推翻高庭的判决。
形容是人权运动黑暗日子
人权组织——大马人民之声发言人娜丽妮形容,今日的判决对国内的人权运动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尤其是他们希望看到允许未经审判扣留的内安法令有朝一日被废除。
吉隆坡高庭是在2007年10月18日裁决,警方和政府在1998年对阿都马烈进行非法扣留和暴力施虐,必须付出高达250万令吉的损失赔偿。
首宗成功起诉政府民事案
这也是大马史上,首宗成功起诉政府的内安法令民事诉讼案。
当时吉隆坡高庭法官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裁决,政府在“烈火莫熄”政改运动高潮时期对阿都马烈所进行的57天扣留是非法的、具有恶意和政治企图。
“在联邦宪法第5条文下,这项逮捕和扣留行动是具有恶意的,所进行的盘问也明显是出于政治目的,与国家安全完全无关。”
法官也表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阿都马烈在扣留期间,曾遭到警方暴力施虐,同时也不被允许会见代表律师。
法官在长达41页的判词中严厉谴责警方行径不人道、残忍及卑鄙,因为阿都马烈不只被非法逮捕及扣留57天,也被殴打、遭受到无法言喻的羞辱以及冗长的身体和精神虐待。
根据法官裁决,阿都马烈在非法扣留方面可获得100万令吉的赔偿;至于所蒙受的虐待及殴打、精神痛苦及羞辱,则另获50万令吉赔偿。另外警方也必须为滥权付出100万令吉的惩罚性赔偿。
没告知逮捕理由违反宪法
现年51岁的阿都马烈是在1998年9月25日中午於国家回教堂出席一场示威活动和发表演说后,就当天晚上被警方援引《1960年内安法令》逮捕。
他被扣留57天获释后,于1999年3月入禀法庭,并将警察政治部官员波汉(Borhan Daud) 、当时的总警长拉欣诺(Abdul Rahim Noor)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在宣誓书中,阿都马烈指自己在扣留期间被迫脱光衣服,在冷气房内淋冷水、遭殴打超过60次直到昏迷、遭性骚扰、被迫喝尿,以及面对注射爱滋针的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