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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雪州水供合约非机密文件<br>高庭限令联邦政府七天内公布
Jun 28, 2010 6:38 PM
更新: 10:42 AM

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决,联邦政府、雪兰莪州政府及雪州水供公司签署的私营化合约及稽查报告并非官方机密,因此谕令政府在7天内公布有关文件。

高庭司法专员哈达里亚(Hadhariah Syed Ismail)裁决,公布上述文件不会对国家安全或公众利益构成威胁。

政府违背良好施政透明原则

哈达里亚裁决时表示,政府拒绝公布上述文件,是未考量受影响公众对于受公平对待的合理期望。

“答辩人决定私营化水供服务,并且独断调涨价格,与此同时却又援引官方机密法令是不恰当的做法,也不符官方机密法令的原意,同时违背良好施政、负责任、透明与以民为先的原则。”

他表示,由于政府没有达到这些原则,因此法庭必须发出谕令,确保政府这么做。

标杆裁决挑战官方机密文件

起诉人律师透露,这是一项具有标杆意义的判决,因为这意味着那些被列入官方机密的文件,可以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受到挑战。

大马职工总会连同其他13人,包括两名年龄仅有10岁及15岁的儿童,在2007年1月15日入禀司法审核申请,要求高庭宣判雪州政府与雪州水供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签署的合约及稽查报告并非机密,而是属于公众的文件。

申请人表示,身为雪州、布城及吉隆坡水务消费人,他们有权利获取稽查报告与特许经营合约。

由于前任能源、水务及通讯部长林敬益曾在2006年10月14日宣布,巴生谷水务将涨价15%,因此申请人认为,这个涨价被列在上述报告内。

他们声称,曾与2006年11月7日致函部长,要求公布稽查报告与合约,但是却在2006年12月4日被拒绝,理由是有关文件属于政府机密。

有鉴于此,申请人要求法庭宣判:

1)申请人及公众有权利获取稽查报告与经营合约。

2)或者,宣布稽查报告与经营合约是公众文件,并非属于官方机密文件。

3)驳回答辩人的决定,即否决申请人获取稽查合约与经营合约。

4)谕令部长公布稽查报告与经营合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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