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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遵随原意或敢做新诠释?<br>首席大法官与前同僚隔空交火

我国法官应该忠于国会制定的法律原意下判,还是应该根据宪法精神,勇于做出新的诠释?这个具争议性的司法课题,在今早点燃了现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查基(Zaki Azmi)和其前同僚的隔空交火。

查基今早出席律师公会举行的大马法律大会发表演讲时,明显并不苟同“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

“司法能动主义” 是英美司法审判行为的一种见解,指的是法院或法官超越自己的依法办事制度角色,忽视裁决先例,并以司法的名义僭替一些本该由立法、行政机关做出的裁决,以促进公平。

查基认为,一名过于激进的法官可以是很危险,因为它可以根据个人意志去扩大或缩小法律原则,相反法官其实应该根据民选国会制定的法律,去作出裁决。

相反的,另两名前法官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和赛阿末艾迪(Syed Ahmad Idid)较后演讲时却采取较进步的立场,认为法官应该根据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来诠释法律,以伸张正义。

哥巴斯里南和赛阿末艾迪两人在司法界皆是争议性人物,但却在享有崇高的社会声望。哥巴斯里南是首名由律师直接受委为上诉庭法官的法律界人物,但是其任内却经常作出不利政府的争议性判决,因此滞留上诉庭长达15年,直到去年退休前一年才被擢升为联邦法院法官。至于赛阿末艾迪则曾撰写匿名信揭露司法舞弊,但是最终却被迫自行辞职。

激进法官判决犹如危险武器

NONE 基(右图)是今早发表“司法能动主义是激进主义或单纯诠释”为题的演讲时,提出他对司法能动主义的隐忧,认为在一些律师和法律系学生拥护下的激进法官所行使的判决,很可能充满危险。

“在一些案例上或许是好的和切合时宜,但对我来说,这样的判决很可能在一些过于激进的法官手上成为一道危险的武器。”

“这些法官将因基于个人观念,而过度扩张或狭隘化原有的司法原则。”

他指出,例如英国上诉庭丹宁大法官(Lord Denning)的判决往往充满争议性,而被归类为激进主义法官。

他说,这类型的法官很容易受到法律界学术人员和法律系学生拥护,因为激进法官的判决可充作学术派和学生的分析与探讨题材,推动法律发展。

应该尊崇立法原则不应擅改

查基强调,既然法律是由国会议员立法制定通过,法官理应尊崇选民委托选出的国会议员的立法原则。

“(激进)法官或许不认同国会制定的法律原则,并寻找机会去违背原有原则,但这对吗?对我来说是种危险的趋势。”

“是否坐在最高法院内的三司、五司、七司或九司,就可任意更动法律,对抗由选民所委托的国会议员通过立法制定的法律原意?”

查基进一步引述佛拉瑟法官(Lord Fraser)的判决强化本身论点:“如果不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那就不是一项判决。”

查基也在演讲开端时,引述澳洲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勃法兰西(Robert French)诠释司法激进主义为“病态概念”(ill defined concept),来佐证他的论述。

法官不应只是参考英国判决

虽不认同司法能动主义,但查基在演讲尾声却也放软口风表明,若完全排除司法能动主义,法律的发展只能停留在诠释立法者用意上。

唯他认为,除非国会制定的法律不够清楚,法官才有权利作出诠释。

他以本身之前推翻温宋土地欺诈案的判决为例,表示如果法庭只是等待立法者来做出纠正,那么此案的判决先例依然还会是法律。

温宋案是指一名泰裔妇女的土地遭人以伪造地契出售给Adorna地产私人有限公司,但有关土地交易却被联邦法院宣判合法,结果引发极大的争议,因为这意味着老千及伪冒者可以将他人的土地转卖给一名不知情与能付出买价的买主。联邦法院要一直等到查基上台后,才在去年推翻这项裁决。

另外,查基也不提醒我国法官不应只依循共和联邦国家,尤其是英国的判决,来作为司法判决的参考案例。

“这些(海外)法官远在千里,他们不知道相关国家的情形和文化。我们依循他们的判决遭到他们的束缚,我们的许多法官也在英国接受培训,结果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他认为,我国司法人员应超脱共和联邦法制的束缚,同时参考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判例。

哥巴:法官应解放宪法精神

NONE 针对查基的说法,前联邦法院法官哥巴斯里南(左图)较后在另外一场演讲就不点名反驳说,法庭理应是一个伸张正义的地方,法官作为法律诠释者,应该为解放宪法精神(unlock),释放里面所涵盖的精神。

他表示,宪法的字眼往往是模糊,但是它却制定一个宏观的框架,希望法官能够给发掘字眼之间的意义。

“它希望法官能把宪法变成活生生的物品。”

他也引用口香糖作为例子,来反驳一些法官认为法律必须要有明确条文,否则就无法伸张正义的看法。

“这就好像口香糖原料列明有这个、这个、这个、这个,如果没有这个,那么就是不存在。但这用在法律上诠释问题却是错误的。”

赛阿末:去除司法权变保守

syed ahmad idid 271107 close up 身为前高庭法官的赛阿末(右图)则回溯政府1988年修改宪法121条文去除法庭“司法权”(judiciary power)的历史,表示这项修改已经导致法庭变得保守,只能依循国会所制定的法律条文作出裁决。

不过,他却认为,司法能动主义其实可扮演角色,让一些法官勇于去突破框框进行宪法上的改变。

“一些法官认为你不应该去检讨同僚的判决,但是另一些法官却会勇敢推翻联邦法院作出的裁决。”

“视乎法官,司法能动主义依然可以扮演角色,来促进宪法的改变。”

赛沙林:恶律不曾被判违宪

与哥巴斯里南和赛阿末同台的演讲的宪法教授赛沙林法鲁奇,也同样批判“宪法至上”的精神在我国纯粹只是一个概念。

他表示,我国司法看来非常不愿意以宪法为由,宣判国会通过的法令违法,这些违宪的法律至今都还生效。

“我国司法运作53年以来,许多压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比如出版及印刷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大专法令、警察法令、煽动法令,至今都没有一条被宣判违宪。”

他指出,我国宪法至今只曾11次批准根据宪法提出的司法审核,但是其中6次随后却在上诉时被推翻。

此外,法庭也以三权分立原则,不愿批准针对行政事务的司法审核,以免被视为干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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