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乌雪补选而面对校方纪律对付的4名国大政治系学生,通过司法管道捍卫权益遇挫。吉隆坡高庭今日正式裁决《1971年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没抵触宪法,因此驳回他们的申请。
这4名国大政治系最后一年学生分别是希尔曼(Muhammad Hilman Idham)、依斯迈(Muhammad Ismail Aminuddin)、阿兹林(Azlin Shafina Mohamad Adzha),以及温京才。
他们是入禀申请书起诉大马政府、高教部长和国大三方,要求高庭宣判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已抵触联邦宪法,特别是第 10(1)(a)条款。
他们也要求高庭裁决国大援引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采取的纪律行动不合法。
备受争议的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主要是禁止国立大专生支持、同情或反对任何政党,因此被视为侵犯宪法第 10(1)(a)条款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权力。
高庭下周四聆审暂缓令申请
尽管挑战失败,但是这4名国大生还是不轻言放弃,并通过律师阿索甘迪亚和哈里斯依布拉欣向高庭口头申请暂缓令(erinford injunction),来暂缓国大的纪律行动,让他们能够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根据哈里斯,高庭法官阿兹雅阿里(Aziah Ali)於内庭择定下周四(10月7日),来聆审他们的暂缓令申请。
“我们也获得对方律师承诺,在暂缓令申请审毕之前不会采取纪律行动。”
这4名国大政治系学生,是因为在乌雪国席补选期间前往选区考察,结果遭校方援引大专法令提控,要求他们于6月2日和3日出席听证会自辩。不过,有关听证会此前因为学生成功申请到庭令而展延。
此案答辩方大马政府和高教部长是由艾达阿哈代表,至于国大则由沙菲宜阿都拉代表。
宪法允许国会立法限制自由
这也是大专法令今年修改以来,首宗挑战法令违宪的案件,因此备受关注。在大专法令修改之前,理大毕业生苏淑桦曾挑战大专法令,但是却失败,理由是大专法令第15条文已经修改。
根据阿兹雅发表的书面判词,她主要是基于联邦宪法第10(2)(a)条款允许国会立法管制自由,因此宣判大专法令第15(1)(a)条文合法。
“联邦宪法第10(2)(a)条款允许国会基于公共秩序或道德的需要和便利,针对第10(1)(a)条款赋予的自由,立法加以限制。”
“我同意联邦高级律师所说,学生的纪律操守事务与大学行政有关,因此这并不构成歧视学生的问题。”
“第15(1)(a)条文的限制主要是处理大学学生生活中可能会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问题。”
她也表示,这项限制并非是绝对,因为第15(4)条文允许大学副校长根据申请来豁免学生免受法律的限制。
希尔曼:斗争不受判决影响
除了获得媒体的关注,这4名学生今日也获得大约50名各国立大学生,以及多个非政府组织和政党代表到大使路法庭大厦声援。
出席的政党代表包括公正党雪州行政议员黄洁冰、公青团长候选人巴德鲁希山,民青团总秘书刘华才,社青团国际事务局主任郑诗云,以及社会主义党总秘书阿鲁仄万。
希尔曼(右图)在记者会上就感谢各界人士的声援,并强调反对大专法令的运动并不会随着判决而结束。
“我认为今天的判决并不是全体大专生、青年和大马人斗争的结束,相反这是一个起点,让我们能够团结一致挑战压制大专生的大专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