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裔少年阿米奴拉昔遭警击毙案的裁决再次被展延。由于沙亚南地庭仍需要控辩双造厘清致命警枪的论据,因此谕令展延至本月28日,才裁决被控误杀阿米奴拉昔的伍长仄奈因,是否表罪成立。
承审地庭法官拉蒂法( Latifah Mohd Tahar)今天在聆听双方进一步陈词后,发出上述谕令。
拉蒂法也谕令双造,针对哪一把枪支开火致死阿米奴的事宜,重新呈上证据及论据,以厘清此事。
须厘清被告是否蓄意杀害
拉蒂法也谕令双方厘清,被告乘车紧追死者并开枪时,是否蓄意杀死阿米奴拉昔。
地庭已非首次展延表罪的裁决。若地庭于本月28日裁决被告表罪成立,他将须进行自辩。
根据控状,48岁的仄奈因被控于2010年4月26日凌晨1点10分至2点之间,在沙亚南11区11/2达里安路致死阿米奴拉昔,触犯刑事法典第 304(a)误杀条文。
阿米奴拉昔后脑中弹毙命
阿米奴拉昔是后脑中弹而现场毙命,此案再挑起起社会人士对警方滥权的关注。
一旦罪成,仄奈因可被判入狱最高30年,并可另加罚款。
拉蒂法在控方传召39名证人,及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择定上述日期。出席聆听今日审讯的包括死者代表律师苏仁德兰及死者旧同学。
主控官莫哈末杜苏奇副检察司在重新陈词时,重申被告哲奈因开枪时存有杀害死者的意图。
控方依赖少年生还者供词
控方是凭着普通警员莫哈末依兹翰(Mohd Izham Mahayuddin)的供证,即在警方开了数枪后,死者驾驶的白色国产花蝴蝶轿车已转弯及放缓速度的说法,坚持被告存有杀意死者意图的说词。
除此,案发时的被告拍档兼控方证人普通警员哈菲兹(Mohd Hafizd Mohd Yusoff)的供证内容,也为控方所倚重。哈菲兹在案发时,驾驶巡逻车载仄奈因追截死者。
案发时跟死者同坐在白色依斯华拉的15岁少年阿占慕丁,也是此案的有力证人。
控方在陈词中强调,被告不可能未发现案发时的异样,惟仍决定继续开枪。
辩方强调疑点利益归被告
莫哈末杜苏奇说:“这显示开枪绝非为了截停车子。”
无论如何,控方在检控过程中,有关弹道测验的证据未尽理想,仅能证明死者所中的致命弹孔是9毫米子弹,或从被告的“黑克勒-科赫”轻型机关枪发出。
辩方在陈词中则突显出,控方无法鉴定致死阿米奴拉昔的枪支及涉案警员,而这成为此案的合理疑点。
辩方也强调,在这种缺乏结论性证据下,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