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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枪击毙阿米奴表罪成立<br>法官谕令被告须出庭自辩
Feb 28, 2011 11:32 AM
更新: 3:55 AM

沙亚南地庭今日裁决,被控误杀14岁巫裔少年阿米奴拉昔的被告仄奈因,表面罪名成立,必须进入自辩的环节。

承审地庭法官拉蒂法( Latifah Mohd Tahar)表示,有足够的证据显示,48岁的被告哲奈因,可能于去年4月26日开枪致死阿米奴。

哲奈因被指于2010年4月26日凌晨1点10分至2点,在沙亚南第11区的Jalan Tarian 11/2路致死阿米奴拉昔,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误杀罪名,罪成可以被罚最高30年监禁和罚款。

因此,法官谕令这名警员伍长进入自辩,并择定4月14日及15日审讯。

在开庭前,哲奈因穿过坐法庭内的阿米奴家属,进入被告栏内。

当法官宣读裁决时,哲奈因虽然神情看来轻松,但是放在背后的双手却是数度抽搐,显示其心情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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