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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未获庭令搜查办公室<br>皇委会怒斥反贪委会滥权

晚上11点20分更新

雪州反贪会今天坦承,他们在未获搜查令下赴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办公室,并充公其政治秘书赵明福的电脑,导致皇委会怒斥反贪会滥权及违反基本人权,并已违反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

皇委会第24名证人,即雪州反贪会高级执行助理莫哈末安努亚(Mohd Anuar Ismail)今午接受皇委会事务官阿旺阿马达再也盘诘时,承认他们于2009年7月16日下午前往雪州政府大厦时,并未备有搜查令。

一口咬定反贪会有权调查

这名负责调查史里肯邦安州议员滥用拨款案的查案官透露,当时欧阳捍华曾询问反贪会上门搜查及充公,是否备有搜查令,惟莫哈末安努亚一口咬定反贪会被赋予这项调查权力。

这令皇委会成员感到惊讶,皇委会主席冯正仁询问,一般的案例及情况不是应获得搜查令,才可行事吗?

当莫哈末安努亚摇头坚持法令赋予反贪会这种调查权力时,冯正仁马上谕令证人念出相关法令条文,后者答说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1(3)条文。

冯正仁马上取出一本法令,一一念出相关条文及赋予的权限。

冯正仁再次质问,这种情况下需先获得检察司或反贪会首席高级助理总监(Chief senior assistant commissioner)的同意,而莫哈末安努亚则唯唯诺诺地答说“不需要”。

不紧急案例却滥用权力

这是,皇委会成员兼前上诉庭法官瑟尔文马上发飙斥责反贪会,反贪会在调查此案时早已掌握了相关资料,因此这根本不是一起紧急案例,以让反贪会可在没有搜查令下采取行动。

“你做事不能随心所意,这案调查已久,任何有念过法律学系及有逻辑思考的人,都知道这案不紧急。你(反贪会)不能滥用权力,这绝对是一个不紧急的案例。”

冯正仁询问证人是否同意瑟尔文的话;证人表示不认同,并阐明赵明福电脑里发现的4张发票是新证据,怕证据遭到销毁。

瑟尔文斥责证人毕业于法律系,曾担任辩护律师,却未依法行事,声称根据第31(3)条文行事,但须循序渐进的根据法律行事。

这时,冯正仁询问证人,当时是否有让告知欧阳捍华反贪会使用的法律权限。

“(拥有法律系背景的)你受训了半年,尚且认为本身有权,那其他拥有大马教育文凭加入反贪会、受训的官员呢?”

当冯正仁询问这种未获搜查令方式进入被调查对象的场合,是否反贪会的惯常作业模式时,莫哈末安努亚答说:“是的” 。

批反贪会漠视证人权利

莫哈末安努亚一行人是在下午3点许便抵达,先上15楼找赵明福,赵明福是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允许官员搜查其电脑,但态度却显得坐立不安。

莫哈末安努亚也说,当赵明福代表律师玛诺哈兰现身时,他们也允许玛诺哈兰跟赵明福谈话。

莫哈末安努亚所使用的“允许”引起冯正仁及瑟尔文跳脚;冯正仁抨击说:“我们须厘清这一点,反贪会以前还会讲基本人权,你到底有甚么权力可以批准(证人跟律师)讲话,他不是嫌犯。反贪会真的以为本身权力坐大了,比其他执法单位权力还大。”

瑟尔文也质问,这番话也带出反贪会能够禁止玛诺哈兰跟其当事人谈话;莫哈末安努亚马上否认,说:“因当时玛诺哈兰询问,我才答说‘可以’”。

法律赋权可无需准令搜查

根据《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1条文“搜查及充公权力”,反贪会官员在搜查及充公工作上需要有搜查令。

惟该法令条文同时赋权,反贪会官员在无法及时获得检察司及副主席发出的搜查令时,当合理的怀疑对方可以隐暪或销毁相关证据时,便可在没有搜查令下进入对方的场所、检查、搜查、拦截及充公。

他们甚至可以强行打开任何门窗、强行移走(remove by force)拦阻他们执行上述任务的阻力,甚至采取扣留行动。

莫哈末安努亚也指称,反贪会从前年6月已接获情报并展开调查,并于7月15日率领反贪会官员先赴欧阳捍华的州议员服务中心,惟发现该中心并未储存2008年、2009年的索款单据,于是决定转赴雪州政府大厦。

 

承认 不合法 进欧阳办公室

无论如何,莫哈末安努亚在皇委会连番炮轰下最后承认,反贪会是在进入欧阳捍华办公室,并不符合相关法律。

他进一步指称,不久后欧阳捍华也出现,随同他的是一群记者,令整个雪州行政议员办公会空间窄小,而且记者们马上取出录音机要访问反贪会官员,令他们决定撤退。

莫哈末安努亚指出,他们退至泊车场时便遇上雪州反贪会调查主任凯鲁依汉。

莫哈末安努亚现年34岁,毕业于国际回教大学法律系,曾担任辩护律师,直至2005年才加入反贪会。

反贪会其中一名成员前联邦法院法官阿都卡迪尔,今早须赶返登加楼参加家族丧事,因此皇委会展延至下午2点,听证会召开至今日傍晚6点半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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