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前爆发禁用“阿拉”字眼等风波后,回教团体曾建议政府在联邦直辖区制定《管制与抑阻传播非回教宗教法案》。
不过,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表示,在政府提呈上述法案至国会一读前,必须明智的考量社会各项回馈意见。
“此外,政府也须研究特定的宗教敏感案例审判结果,并研究这法令一旦落实后所产生的影响。”
纳兹里透过国会下议院议会书面答覆说,这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1(4)条款下制定的法案。
回教团体认为,这项草案有助于在民事法庭解决“阿拉”字眼风波。
砂沙槟州及隆仍未落实
这份志期本月28日简短书面答覆,并未深入解释有关法案的原由及落实原因。不过,联邦宪法第11(4)条款阐明禁止向回教徒传播其他宗教教义。
发问的代议士是亲巫统的居林万拉峇鲁国会议员祖基菲诺丁,他询问政府,何时把根据联邦宪法第11(4)条款而草拟的“管制与抑阻传播非回教宗教法案”提呈至国会,作为吉隆坡用途。
祖基菲诺丁倡议政府,在吉隆坡、槟城、沙巴及砂拉越四州及联邦直辖区,落实上述法案。
他于2010年1月初透过其部落格撰文,就高庭宣判天主教周刊《先锋报》可使用“阿拉字眼”的判决,发表不满。
当时祖基菲把这项判决视为对宪法的间接挑战,并建议在这四个州属及直区制订上述法案。祖基菲也质问,其他州属的相关法令生效已久,为何上述四地一直未有下文。
使用“阿拉”字眼违法
祖基菲当时也阐明,其他州属的相关法令已清楚显示使用“阿拉”字眼是违反该法令的。
大马回教律师协会主席再努里扎曾在回教青年运动网页撰文认为,由于联邦宪法第3条款阐明了回教的特别地位,因此保障信仰自由的11条款,也同时抑制了非回教宗教的扩张。
再努里扎认为,第11(4)条款阐明国会可为联邦直辖区制定新令,以管制非回教宗教的传播。
法庭可诠释不可用字眼
再努里扎指出,这项法令的存在将有助于民事法庭进一步诠释非回教徒不能使用的词句。
再努里扎也说,这法令不是为了阻止非回教徒说出源于回教的字眼,而是当这些字眼用作其他宗教的用途便是犯错。
此外,祖基菲也在该份书面上询问,政府是否同意大马回教律师协会提出的建议,即所有回教法令都应“绕过”国会辩论,在获得马来统治者理事会通过后,由国会在毋须辩论下批准。
不过,纳兹里则表示,上述建议不符合联邦宪法有关行使立法权限的第66条款,法案须在国会下议院及上议院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