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受选举不公指控的选举委员会,最近出版新书《对选举问题的解释》,反驳各项和我国选举有关的问题与指责。
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在志期6月22日的新书序文中说,选委会认为有必要和是时候出书,纠正某些方面向选委会的指控。
选委会公信力受质疑
他指出,最近可看到某些方面越来越倾向于质疑选委会执行我国选举工作的能力和公信力。
他说,那些经常被挑起的问题包括指控选委会拒绝落实选民自动登记制度、拒绝废除据说对执政党有利的邮寄选票制度、拒绝让在海外的所有大马公民都申请成为邮寄选民、拒绝使用不褪色墨水以及无法有效控制选举贿赂的问题等。
“希望通过这本书的解释,各造能更清楚地了解选委会在确保我国选举自由、透明和公正地进行时,所采取的每一项政策和行动。
《对选举问题的解释》一书厚19页,内容涉及与自动登记选民制度、废除邮寄选票制度、企图让外国人登记成为选民、幽灵选民、调动选民以及把合法投票年龄从21岁降到18岁等有关的各项问题。
此外,本书也提到竞选期、选举贿赂、选举开销管理、媒体自由与公平报道朝野政党新闻、选举监督工作以及自由与公正的选举等问题。
地方政府法令废权力
针对民联要求举行的地方议会选举,选委会辩称,它无权举行地方议会选举,因为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法令)已经废除赋予选委会进行地方议会选举的权力。
选委会说,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473法令)第5章说明,选委会有权监督地方政府选举,以选出地方政府官员,但171法令第15(1)条文却废除了这些权力。
“由于473法令废除和停止了赋予选委会的权力,它对地方政府选举所造成的影响便是必须依据171法令第10条文委任所有地方政府官员。”
须地方政府理会批准
选委会说,若任何地方政府要恢复地方议会选举,则必须事先达致政策议决,决定是否要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根据选委会,地方政府选举虽然属于各州政府的权限,但任何政策的修改或立法都必须经过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的批准。
坚称选举程序皆透明
此外,这本新书也反驳选委会欠缺透明度的指控。
针对自由与公平选举的问题,选委会回应,无论是候选人提名、竞选期间、投票日、计划选票还是宣布选举成绩,每个选举程序都是透明的。
选委会说,当局从1959年开始至今共进行了12场大选,包括在第12届全国大选,反对党赢得了222个国会议席中的82席,以及首次赢得3个州属的执政权,这都证明选委会的威信。
“这让民众相信我国沿用至今的选举制度是有威信、自由与公平的。”
“这是因为选举成绩获得各方,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所接受,并组成受承认政府。”
选委会强调,作为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当局在做决定时并不受任何一方所影响,并且是在按照法律执行工作。
选委会也说,当局没有任何权力或资格参与或影响法庭决定。
未委任选举观察单位
另外,谈到监督选举工作的问题,选委会至今都未重新委任非政府组织——大马自由及公正选举组织(MAFREL)成为选举观察单位。
大马自由及公正选举组织曾对第12届全国大选,以及2009年间举行的几场补选进行观察和监督。
选委会在书中说,这是因为该组织无法提出遴选成员的条件。
“此外,大马自由及公正选举组织也违反选委会的几项规定,例如在没有知会选委会的情况下,向媒体发表选举观察结果。”
选委会说,任何一方若有兴趣成为选举观察员或监督员必须事先得到选委会的批准,同时符合选委会条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