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槟城大山脚许淑梅申诉被前雇主软禁及警察严刑逼供,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与大马人民之声表示高度关注。
两组织严厉谴责大马皇家警察罔顾法律,公然触犯刑事法典,典当执法单位威信,务必得到应该的惩罚。
两组织今天发文告表示,高度关注许淑梅被指遭大山脚伯达镇警员施加的暴力行为以及其前雇主所涉嫌触犯的法律行为,这些种种滥权行为包括:非法禁锢、滥用私刑、恐吓与以不合法手段逼供认罪等已明显触犯《1971年警察法令》、《刑事法典》与《刑事程序法典》。
被捕有权联络家属律师
两组织表示,《刑事程序法典》第28A项下,在任何警察所进行的审问过程开始前,任何被逮捕者,都有权利联络家人或朋友与联络其代表律师,告知他已经被逮捕、被捕时间地点和原因、逮捕他的警员身份、被扣留的警局与扣留期限。若被逮捕者表达此意愿的话,警方有责任安排方式,以供该人士完成其联络要求。
同时,警方务必提供合理的时间让被逮捕者与代表律师会面,并容许他们在一个警员视线范围但其沟通内容不被第三者听见的距离商讨事宜。在此条文中所容许的联络安排中,所有被逮捕者所使用设施皆是免费。
此外,警方必须要押后有关被逮捕者的任何问话或录取口供,一直到被逮捕者会见或咨询其代表律师的时间结束为止。
两组织指出,这项权利是在我国《联邦宪法》第5(3)条款下得到保障,该条款阐明被逮捕者有权利去得到法律的咨询,以及选择律师替其辩护的权利。
警方动粗将受纪律处置
然而,这项权利却遭这些罔顾法律的警员公然违反,并分别触犯《刑事法典》第503条文所列明下的刑事恐吓,以及《1971年警察法令》所阐明的条款,包括嫌犯被逮捕后,警方绝对不能对其使用暴力,而任何人在被拘捕或扣留期间,若被警方以使用暴力对待,该警员将受到纪律处置。
两组织表示,许淑梅前雇主则涉嫌触犯《刑事法典》第318与340条文所阐明的“伤害”与“非法禁锢”罪行,警方应该立即展开调查,而不是至今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两组织认为,基于这些指控已明显触法,全国总警长务必立即冻结涉案警员,并马上采取纪律行动,调查此案,并向公开其调查报告,以便关心的公民社会团体能够知晓进展,而不是进行无法让受害者或其他关心团体的黑箱作业。
应成立警察投诉委员会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与大马人民之声表示,类似许淑梅遭遇的警察滥权案件之所以频频发生,是因为国内缺乏警察贪污与滥权独立调查委员会来长期监督警察贪污与滥权案件,以及缺乏公民认识警察权力的培训工作所导致的,而这些问题更因为警察内部调查长期的黑箱作业方式导致警察滥权事件非但无法根治,更是变本加厉。
因此,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与大马人民之声呼吁联邦政府立即签署联合国《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与成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以杜绝执法单位贪污与滥权事件继续在国内泛滥发生。
同时,两组织希望各地区团体能够主动联络他们,主办“知晓你的权利:遇到警察怎么办?”工作坊,以便在警察滥权独委会尚未成立前,民间人士能够以现有法律保障自身的权利。
有兴趣合作团体,欢迎联络人民之声协调员叶兴隆016-4414147,或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秘书处郑先生03-22671971以获取更多合作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