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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皇委会调查扣留所死亡案<br>林连玉基金促订立验尸庭法令
Aug 20, 2011 2:51 PM
更新: 6:52 AM

随着验尸庭连续给多宗可疑扣留所死亡案作存疑判决后,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探讨扣留所死亡案频生的制度弊端及全面检讨验尸庭权限。

在此同时,它也呼吁政府制订《验尸庭法令》,使验尸庭成为更具权威与独立的调查法庭,以还众多死者公道。

验尸庭昨日裁决18岁少年乌拉干纳登(M. Ulaganathan)8年前于警察局毙命一案为存疑判决。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今天发表文告对此深表遗憾,认为近年扣留所死亡案不减反增,主要是因验尸庭受各种限制,无法发挥独立的司法功能;同时缺乏独立机构监督执法单位滥权行为。

众多案件未获得认真调查

它指出,除了乌拉干纳登案,过去几宗的扣留所死亡案,如达玛拉贞(Tharma Rajen)、拉古巴迪(Ragupathy Muniandy)、阿末沙烈(Ahmad Salleh)、法兰西斯(Francis Udayappan)和韦瓦山奴(Vivashannu Pillai)等,由于推事、副检察司和警方证人未认真调查毙命者死因,其死亡通常被归类为“自然死亡”或“突发死亡”,也没有警员须为死亡负责。

“而幸运呈到验尸庭调查的古甘(A. Kugan)案、古纳斯加兰(R.Gunasegaran)案也都裁定为“存疑判决”或让涉案警员无罪释放。”

推事太依赖警方缺乏独立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认为,上述扣留所死亡案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我国法律赋予验尸庭的权限过低,验尸庭并非根据特有法律而设立的调查死因特别法庭,只不过是推事庭所处理的众多事务之一。

 

“所以推事并不具有独立侦查与传召证人的权限,而是非常依赖副检察司的帮助,才能调查死因不明案件,而副检察司只能依赖警方所提供的证据来传召证人出庭作证,推事也只能考虑警方所提呈的供词或证据来作判决。”

 

它补充,此外,在司法管辖部门内,推事是低阶司法官员,经常在司法单位与检控单位之间调动,所以一般推事都是刚毕业的法学学生。

“这些刚毕业的推事或许经验不足,同时也要面对人事压力。总检察署所委派的副检察司在位阶上可能是推事的上司,若该推事发现副检察司调查有缺陷,想要翻案调查就会面临窘境。”

英国验尸庭拥有广泛权力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指出,若比照英国验尸庭(Coroner Court),我国验尸庭确实小巫见大巫。

“英国的《验尸庭法令》明定验尸庭是具权威与独立的司法机构。该死因调查法官是独立的司法人员,负责主持死因调查庭的调查工作,有权展开独立侦查,并决定是否纳入陪审团、签发搜查令等。”

 

“死因调查法官负责调查暴力死亡案、非自然死亡案或原因不明的突然毙命案,以及狱中死亡案等,并规定其资格应为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或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且要求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

英法明定需最短时间调查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也说明,英国验尸庭法也限定调查庭在最短时间内调查死因,并要求死因调查法官准备所有扣留所死亡案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必须列明调查结果和发现,也可向相关内阁部长提出建议,而该负责部长则须在特定时间内向国会汇报此事。”

 

设监督警察滥权独立机构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认为,若政府真有诚意还人民公道,就应该认真立法纠正制度弊端,杜绝执政单位的滥权暴力,并改善司法制度,揪出知法犯法的执法者,以避免官官相护,而继续重演草菅人命悲剧。

 

“政府应该设立延宕多时的独立警方投诉及违例委员会(IPCMC)以及签署联合国《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严正表明杜绝滥权暴力,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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