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7岁的慕鲁甘(M Murugan,右图)与百名同伴因参加兴权会大集会,分别在吉隆坡及沙亚南法庭被控。承审法官是斯克里(Mohamad Sekeri Mamat)。
部分集会者已审讯过程中,因不便出庭而干脆认罪,最后被判罚款750令吉至1500令吉不等。
斯克里允准暂缓监禁,好让被告慕鲁甘入禀上诉,而原本的保释金额也不变。
无论如何,被告须缴付法庭下判的2000令吉罚款。
促法庭做出警戒性裁决
较早前,主控官迪亚依斯达(Diar Isda)要求法庭下达一个能够杀一儆百的判决,向社会传达不纵容类似行为的讯息。
“过去数年就有数场非法集会,恰当的刑罚将起警戒之效。”
慕鲁甘坚持上街头正确
慕鲁甘在庭外告诉《当今大马》,他并不为这项裁决所动,坚持本身当初走上街头参加兴权会集会,以及3年来所经历的磨难,都是正当的。
“我认为,我做了正确的事。我们为社群权益而斗争。”
“即使须上庭聆审,为我带来经济难题及不便,这也值得。”
慕鲁甘是一名保安人员,也是家里唯一工作的人。
集会前夕在附近值夜班
辩方代表律师维斯纳旦(M Visvanathan,左图右)则对其当事人上诉得直机会保持乐观,因他相信法庭的裁决有所疏失。
法官裁决的争论在于,他裁决时说根据慕鲁甘的供证,被告在集会前一晚在附近泊车场值勤夜班,才会出现在翌日的集会现场,而这一点是仍未被证明。
“法官因他(被告)没带毛巾及牙刷而挑毛病,他当时只是在泊车场当了一夜的工作人员,而这是最后一刻的安排。”
维斯纳旦也表示,法庭也因其当事人无法获泊车场业者出庭供证,而将他入罪。
查案官没出庭属不寻常
维斯纳旦也补充说,控方未传召查案官上庭,这在他看来是不寻常的。
维斯纳旦认为,举证是控方的责任,然而此案看来辩方在证实清白上须负起更大责任。
“显然的,庭上缺了查案官显示这责任落在被告身上,而不是控方。这在进入高庭时必然的须受到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