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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兰丹没权颁布回教刑事法<br>律师公会指“一国两法”违宪
Sep 30, 2011 4:50 PM
更新: 8:58 AM

虽然回教党宣称吉兰丹与登嘉楼两州有权颁布回教刑事法,不过大马律师公会今日指出,由于刑事法律归联邦权限,因此个别的州属没有权落实回教刑事法。

NONE 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右图)发文告说,法律阐明,州属不能推行回教刑事法,因为联邦宪法只允许州属颁布有关回教徒违反回教规条的法律,但却不是刑事法律。

他表示,州属所颁布的法律,并不能涵盖联邦政府的立法权力,因此不能与联邦法律的任何刑法重叠,州属也不能制定一套专门为回教徒而设的刑罚。

“回教刑事法作为一套刑事法律,属于联邦国会的权限。联邦宪法把刑事法律与程序,包括内部安全和公共秩序,列入联邦的列表中。”

“因此,有关事项属于联邦国会的权限,而不是特定州属的州议会权限。”

法院已裁定我国世俗国

林志伟引述一宗1988年的“仄奥马案例”(Che Omar Bin Che Soh v Public Prosecutor),指当时的最高法院已经裁定,马来西亚的法律不需要服从回教原则,并证实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

“以此为原则,如果我们把回教刑事法列入(现有的)刑事法律制度内,就是把回教刑事法律输入世俗法律中,这是法律错误的。”

穆斯林或面对双重处罚

针对回教党声称就算推行回教刑事法,也只会针对穆斯林而不会影响非穆斯林,林志伟表示,如果一个国家有两套刑事法律,就会违反联邦宪法第8章的平等条款。

他点出,如果我国落实只针对穆斯林的回教刑事法,也会造成一名穆斯林犯法者,可能面对比非穆斯林犯法者更重的处罚。

他续说,在此原则下,穆斯林犯法者更可能面对双重刑法,即同时遭到刑事法典与回教刑事法的处罚,而这将会违反联邦宪法第7(2)章禁止重叠审讯的条文。

促维护宪法最崇高地位

综上所述,林志伟总结说,在现有的宪法及立法架构下,回教刑事法是无法落实的。

他促请各造,维护联邦宪法作为这块土地上最崇高法律的地位,并停止一切有关推行回教刑事法的空谈。

他认为,有关回教刑事法的言论,已经造成社会混淆及分裂。

回教党称丹州有权颁法

今早,回教党宣传主任端依布拉欣以党名义发文告,阐明 该党对回教刑事法的立场 。回教党认为,吉兰丹与登嘉楼州有权颁布两州的回教刑事法令,并将交由回教党执政的丹州政府跟进下一步的行动。

回教党说,丹州政府与登州政府在民联组军前,就已经在州议会上通过《1993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令二》及《2003年登嘉楼回教刑事法令》,因此回教党认为,这两州政府有权颁布这两套法律。

回教党表示,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央政府是否批准,允许丹州与登州推行回教刑事法,而这个问题必须通过恰当与合理的方式解决。

针对民主行动党坚决反对推行回教刑事法,回教党则认为,行动党持有不同的意见,是因为该党认为回教刑事法令抵触了联邦宪法,但回教党认为,只有法庭才可以决定,哪一套诠释符合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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