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政府满四年才解散国会
特委会延长竞选期至少十天
经过长达6个月的听证会和研究,选举改革国会特委会的报告终于出炉,一共提出22项措施来改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国会特委会提出的新建议,包括政府只能够在任期届满4年后才能解散国会或州议会,以及竞选期应延长至最少10天。
此外,国会特委会也建议,选委会在研究选民自动登记制度之前,应该先允许公民在20岁时就预先登记,然后在满21岁时自动成为选民。
不过,这22项措施当中,有多数建议都还是处于研究阶段,而且没有明文规定落实期限,因此可能来不及在第13届全国大选落实。
只有少数措施规定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研究,包括海外公民投票的问题、清理军警选民册的问题,以及看管政府的指南。
经过长达6个月的听证会和研究,选举改革国会特委会的报告终于出炉,一共提出22项措施来改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国会特委会提出的新建议,包括政府只能够在任期届满4年后才能解散国会或州议会,以及竞选期应延长至最少10天。
此外,国会特委会也建议,选委会在研究选民自动登记制度之前,应该先允许公民在20岁时就预先登记,然后在满21岁时自动成为选民。
不过,这22项措施当中,有多数建议都还是处于研究阶段,而且没有明文规定落实期限,因此可能来不及在第13届全国大选落实。
只有少数措施规定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研究,包括海外公民投票的问题、清理军警选民册的问题,以及看管政府的指南。
106个团体个人提呈意见
国会是去年10月3日通过设立选举改革国会特委会,以在6个月内探讨可强化选举委员会的事项,及研究自由与公平的选举过程。
这个委员会是由科学、工艺与革新部长麦西慕为首,其他成员包括加帛的阿历山大南达林奇(土保党)、加央的拉西(巫统)、亚罗牙也的冯镇安(马华)、乌鲁雪兰莪的卡马拉纳登(国大党)、鹅唛的阿兹敏(公正党)、瓜拉吉赖的哈达南利(伊斯兰党)、亚沙的陆兆福(行动党),以及旺沙马朱的黄朱强(独立)。
国会特委会在全国各地召开6次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总共有106个注册团体和个人到来呈现他们的意见。
该委员会已在2011年12月1日提呈初步报告,里面包含了10项建议、包括使用不退色墨水、提早投票、海外公民投票、选区外选民投票、更换投票选区、清除选民册、展示附加选民册、投票过程的透明度、改善提名过程,以及加强选委会。
至于最终报告则提出22项选举改革措施,建议选委会逐一研究和落实。
清除选民册才能自动登记
针对选民自动登记制度,特委会报告表示,这项建议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落实,因此该会建议选委会在12个月内研究这项建议,希望将来能够付诸于行。
报告表示,我国必须先对备受质疑的选民册,比如沙巴州听证会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展开调查,以及成立一个皇家调查委员会来清理选民册,才能实行选民自动登记制度。
“这个建议拥有良好的理据,但是它只能够在长期落实,因为需要先进行持续的清除选民册工作。”
报告也指出,实行选民自动登记制度必须先修改宪法第119条文,和相关的法令。
报告建议,选委会可以先落实公民在20岁预先登记,然后在21岁足龄时被列入选民册。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研究这项建议,以在第13届国会任期期间落实。”
3个月时间草拟看管指南
此外,报告也建议,我国应该明文规定政府只能在完成4年任期之后,才解散国会。
报告表示,国会特委会接获建议要求明确规定国会解散的日期,以方便所有涉及单位进行准备工作。不过,他们也了解,这并不是选委会的权限,选委会只有权在国会解散后决定选举日期。
“国会特委会建议国会任期只有在4年之后才解散,而且必须在法律上明文规定。”
针对国会解散期间的政府,国会特委会则接获建议应该设立“看管政府”,在新政府上台前暂时管治国家。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在3个月内草拟一份指南和行为守则,以供暂时执行政府任务的人参考。”
按照法官程序委任选委会
报告也建议,选委会应该延长竞选期限,从现有的最少7天增至最少10天。
这是根据两种相反意见所作出的一项妥协方案,因为一方建议选委会应该获得更长的竞选期限,以提供更长的竞选空间并妥善处理邮寄选票;不过一方则认为太长的竞选期,将对特定选区带来竞选问题,而且成本很高。
国会特委会也建议,选委会应该是根据委任法官的程序来委任委员,以加强其独立性;同时在长远来说,选委会也应该根据三个不同的功能——举行选举、处理选民册,以及重新划分选区,分拆成不同的独立机构。
建议提供资金给胜选政党
至于政党资金的问题,国会特委会认为,政府应该提供资金给胜选的政党和候选人,其建议的方程式是一半根据胜选的议席分配,一半则根据所赢得的选票分配。
“国会特委会注意到政府根据胜选议席分配资金给政党的建议,以加强我国的民主制度,以及铲除政治人物在选举中贪污的问题。”
以下是国会特委会针对22项措施所提出的看法和建议:
(一)提供便利给海外公民在大使馆或者通过邮寄选票投票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和相关方面在3个月内讨论,制定法律实行海外公民投票的条件。选委会所建议的条件,包括已经注册为选民,以及提出申请前5年至少一次返回大马。
-这将牵涉修改1958年选举法令第16条文、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1981年选举过程条例、2002年选民登记条例,以及2003年邮寄选民条例。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研究其他的投票方式,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送选票给选民,然后再通过大使馆把选票邮寄给选委会总部,以进行算票。
(二)提供邮寄投票便利给选委会工作人员和媒体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从当地选区委任更多工作人员,以减少邮寄选民的人数。
-国会特委会建议媒体工作者应该在2003年邮寄选票条例下获得邮寄投票的便利。
(三)身在选区外的选民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研究一项最好的方式,让身在选区外的选民能够投票,这包括提早投票。
(四)允许公民在20岁时预先登记为选民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研究这项建议,以在第13届国会任期期间落实。
(五)全国大选解散日期
-国会特委会建议国会只能在任期届满4后解散,而且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
(六)看管政府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必须在3个月内草拟一项指南和行为操守守则,以供看管政府参考,直到新政府成立为止。
(七)执行现有关于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规定
-国会特委会建议设立附加职位,以成立一支选委会特别执法队伍,无需依赖其他执法机构来执行选举法律。
(八)延长竞选期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在根据选举法律制定竞选期时应该考虑所有看法,期限应该不少过10天。
(九)公平和自由使用媒体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研究宪法第115条文,有关条文授权选委会要求公务员提供援助,包括关于全部政党和候选人公平和自由使用媒体的事项。
(十)清理选民册
-国会特委会建议警方和军队在60天内处理一些军警选民还没有身份证号码的问题。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专注与国民登记局合作持续清理选民册,确保选民册是可信和素质高。
-国会特委会建议由一个独立和有公信力的机构如大马微电子公司(MIMOS)协助选委会持续检查选民册。
-国会特委会建议成立一个国会特委会,监督和研究所有的选民册检查工作,以及执行其他工作。
(十一)研究拥有大量登记选民的地址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在45天内展示可疑选民名单,以通知相关选民挺身协助选委会整理选民册。这些可疑选民都是同一个地址拥有超过50名登记选民。
(十二)已经受到认可的选民册投诉
-国会特委会建议研究制定一项法律,以授权选委会有权删除那些证实有问题的选民册,或是转移有关选民。这些都是根据公众人士提出真凭实据的投诉。
(十三)研究迈向选民自动登记制度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在12个月内研究和采取行动,落实这项建议。
(十四)使用身份证以外的地址,来作为鉴定选区的地址
-国会特委会建议政党劝告选民在登记为新选民或更换选区之前,应该在国民登记局更换注册地址。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研究其他国家的方式,允许选民到底要以永久地址(家乡或出生地)或工作地点作为登记地址,特别是沙巴和砂拉越选民。
(十五)加强选委会的地位
-国会特委会建议为了驳斥选委会不中立的指控,应该根据委任法官的程序来委任选委会正副主席和委员。
-国会特委会建议授权选委会制定本身的预算,并且直接向国会负责,以免其中立性受到质疑。
-国会特委会建议成立一个专属选委会的服务委员会,以委任本身的官员和职员。
(十六)稳固选委会组织
-国会特委会建议根据选委会的责任和领域,应该重组其架构,并给予适当的权力确保选委会能够自行执法,以及减少依赖其他执法机构。同时,选委会人力资源也应该增加、现有的职位应该升级,而财务资源应该足够,以符合其角色、责任、负担和最新发展。
(十七)扩展选举学院
-国会特委会建议政府增加选举学院的人力和财务资源,以充分发挥其宗旨,特别是教育各方包括大马公民关于他们的投票权力。
-国会特委会建议成立一个由各政党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与的顾问团,以提供看法给选举学院。
(十八)分拆选委会的主要功能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的三项主要个洪能,包括举行选举、处理选民册和重新研究选区边界,在长期应该分成三个不同的机构。
(十九)分配下议院议席给沙巴和砂拉越
-国会特委会建议根据大马成立原则,针对有关建议进行详细研究。
(二十)平衡的选区划分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重新检讨宪法第13附表,以符合“一人一票”的原则,同时也恢复“乡村权重”(rural weightage)措施。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应该根据一个既定原则制定一个公平和公正的方程式,来决定某个选区的选民,避免差距太大。
(二十一)提供资金给政党
-国会特委会建议政府提供资金给政党,并且制定适当的方程式来分配资金给胜选的政党和候选人。
特委会建议50%的资金应该是根据所赢得议席分配,而另外50%则是根据所赢得选票,不过这仍然必须视乎即将立法的法律和条例。
(二十二)新的选举制度
-国会特委会建议选委会应该研究改善简单多数制度(First-Past-The-Post),或是实行其他选制如比例代表制度或混合制度的建议,并且提呈报告新成立的国会特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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