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巡逻队员承认殴打记者
推事庭判处罚款三千令吉
刊载: Jan 4, 2013 2:59 PM | 更新: Jan 4, 2013 3:06 PM
槟州志愿治安巡逻队成员林亚财今天在推事庭被控殴打《光明日报》社会新闻组副主任洪健翔。面对两项殴打及导致后者损失的控状,他俯首认罪,被判处罚款3000令吉。
第一项控状指林亚财在去年12月30日凌晨1时40分致伤洪健翔,推事诺哈雅蒂判处林亚财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一个月。
第二项控状指林亚财蓄意导致洪健翔面对1200令吉损失,林亚财在这项罪名下罚款2000令吉或监禁两个月。
槟州志愿治安巡逻队成员林亚财今天在推事庭被控殴打《光明日报》社会新闻组副主任洪健翔。面对两项殴打及导致后者损失的控状,他俯首认罪,被判处罚款3000令吉。
第一项控状指林亚财在去年12月30日凌晨1时40分致伤洪健翔,推事诺哈雅蒂判处林亚财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一个月。
第二项控状指林亚财蓄意导致洪健翔面对1200令吉损失,林亚财在这项罪名下罚款2000令吉或监禁两个月。
采访女子坠楼案
林亚财被控与另外一名人士,在槟州志愿巡逻对会所外殴打洪健翔,后者当时在霹雳冷斯里旺沙组屋处采访一宗女子坠楼案。
在第一控状下,林亚财被指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在相同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监禁1年,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下,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在相同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段罪成可监禁两年,可被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为莫哈末凯鲁副检察司,林亚财的代表律师为苏基达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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