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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卅天才能投票条件不苛刻<br>选委会辩称要阻止忘国者投票

选举委员会副主席旺阿末指出,选委会规定海外选民必须5年内曾返国逗留不少过30天的条件是合理的。

他说,这条件不苛刻反之恰当,因为共和联邦国如澳洲及加拿大也制定同样的条件,新加坡则规定必须逗留至少3个月。

“在5年内总共逗留30天,而不是一次过逗留30天,所以这是合乎逻辑的。难不成那些住在国外的大马人,已经完全忘记国家,但在大选时突然要投票?”

“投票不只是权利,而且也是对国家的责任。选委会也重视选民对国家的热爱及与国土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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