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4点15分更新

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肛交案上诉揭露新内情,辩方律师卡巴星指控,时任副首相纳吉会见控诉遭安华肛交的赛夫时,此案主控官兼著名律师沙菲宜也有在副首相官邸内。

因此,卡巴星表示,沙菲宜不应该领导控方团队,因为后者被视为此案的重要证人。

纳吉是在肛交案被指发生的两天前,即2008年6月24日会见赛夫。

“在提供给辩方的证人名单上,沙菲宜也有份。他也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文下,接受警方的录供。”

他认为,身为重要证人的沙菲宜,不能够成为主控官。

沙菲宜专业恐受质疑

他敦促上诉庭保持严格,禁止沙菲宜担任主控官,因为这将对司法制造错误印象。

“一名重要证人不应该成为(主控官),其专业操守也将会受到质疑。”

他表示,这也会对本案另外一方造成不公正。

辩方早前入禀申请,要求取消沙菲宜担任主控官的资格。

沙菲宜是一名著名律师。总检察署这次是外聘沙菲宜,以领导上诉肛交案的控方团队。

显示背后或存在阴谋

安华另一名代表律师蓝卡巴星也陈词指出,尽管沙菲宜在宣誓书中已经否认曾经会见赛夫,不过没有人能够否认他出现在官邸,显示背后存在阴谋。

“他在那里,而这加剧了阴谋的可能。”

蓝卡巴星表示,法庭和辩方必须先信服沙菲宜在此案并未扮演任何角色,但是总检察署现在已经外聘他来代表控方。

卡巴星在一开庭也告诉法官,沙菲宜和副检控官诺琳(Noorin Badaruddin)已经分别入禀宣誓书,回应安华的申请,辩方可能需要时间回应。

无论如何,上诉庭法官蓝利(Ramly Ali)表示,如果可能,他们不希望展延此案来让安华有时间回应沙菲宜和诺琳的宣誓书。蓝利过后就建议沙菲宜和诺琳考虑撤除他们的宣誓书,而沙菲宜则同意这么做。

政府对安华肛交案的上诉目前是由蓝利连同莫哈末扎瓦威(Mohd Zawawi Salleh)和罗哈娜(Rohana Yusof)审讯,其中罗哈娜是取代昨日被撤换的东姑麦满(Tengku Maimun Tuan Mat)。

沙菲宜否认见到赛夫

沙菲宜(左图)在为其受委辩护时则强调,肛交案的审讯过程现在已经结束,他们现在是处于上诉过程。

“我们上诉的论据是基于上诉文件,不会再有其他证据呈庭。”

因此,他认为,他当时身在官邸不应该受到质疑,因为他并没有见到赛夫。

“我向警方作出的口供就是这么说。虽然控方曾献议我为辩方证人,但是(辩方)并没有人来访问我。”

安华在为肛交案自辩时,曾经尝试访问数名证人包括纳吉、罗斯玛和前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不过这些证人都拒绝受访。

禁外聘律师代表上诉

此外,卡巴星也指出,修改后的刑事程序法典第378条文,禁止控方在其上诉案件中委任律师代表控方。

他说,有关条文是在1998年修改,在法律修改后,就只有主控官、副检控官和高级检控官才能处理刑事上诉案件,有关条文并没有提到外聘律师担任主控官。

“在法律失效原则下,我们认为沙菲宜的受委是非法及无效的。”

因此,他表示,沙菲宜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和379条文下受委应该被视为是失效。

他也点出,总检察署之所以可以外聘律师陈福泉成为赵明福验尸庭的执行官,是因为那只是一个验尸庭。

外聘浪费纳税人的钱

他也表示,外聘沙菲宜担任主控官只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控方肯定是能找到其他人来代表他们。”

不过,副检控官哈纳菲在回应时指出,尽管刑事程序法典第379条文很少被引用,但是这并不代表总检察署不能引用有关条文来外聘沙菲宜。

沙菲宜也陈词指出,联邦宪法第145条赋权总检察长授权任何人代表控方。

安华二次面对肛交案

65岁的安华被控在2008年7月26日在吉隆坡一家公寓跟其助理赛夫肛交,触犯刑事法典377B条文。一旦罪成,则将面对最高20年的监禁及鞭笞。惟吉隆坡高庭在在去年1月9日判处安华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莫哈末扎比丁当时在判词表示,鉴于没有确凿证据可支持原告人赛夫的供词,因此裁决安华罪名不成立。

高庭下判时指出,控方无法确保100%脱氧核糖核酸(DNA)证据不受污染,因此案件疑点利益归于辩方。

但是,总检察署较后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