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改教需父母双方同意
梁肇富促重拾已搁置修法
首相署部长加米尔早前 强调 父母单方面即可为未成年孩子改教,让这个延宕无解的课题再度起争议。但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认为,联邦宪法清楚阐明,孩子改教须获父母双方面同意。
他更不客气地表示,发表不同意见的人士,若非不懂宪法,就是迟钝。
下午1点43分更新
首相署部长加米尔早前 强调 父母单方面即可为未成年孩子改教,让这个延宕无解的课题再度起争议。但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认为,联邦宪法清楚阐明,孩子改教须获父母双方面同意。
他更不客气地表示,发表不同意见的人士,若非不懂宪法,就是迟钝。
梁肇富透过电邮回应《当今大马》表示,“联邦宪法第12(4)条款,在与宪法第160条款、第11附表同读情况下,实际上清楚阐明孩子的改教须得到父母双方同意。”
他不点名批评,“无论如何,最近发生的事显示有部分人不明白这一点,或者是他们迟钝。”
重新启动修法努力
为此,梁肇富(右图)呼吁政府,重新启动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令》,令情况明朗化,因父母单方面替孩子改教实属违宪。”
他指出,总检察署、律师公会与数个非政府组织之前已讨论修正相关法令的草案。
“无论如何,这项修法建议已被政府搁下以进一步进行咨询工作,之后明显被静悄悄的忘掉了。”
无权审非穆斯林案
梁肇富也一并评论愈见白热化的蒂琶与英迪拉争子案。这2案因警方拒绝执行民事高庭谕令,将孩子归还其兴都教徒母亲而变得十分棘手。
尽管联邦宪法针对孩子改教一事所阐明的“parent”,属于单数,意即父母任何一方面,惟诠释宪法的第11附表则阐释,“属于单数的字眼,也含概复数(之意),而属于复数的字眼,也包括单数(之解)。”
梁肇富表示,宪法也清楚阐述,伊斯兰法庭仅拥有针对穆斯林司法管辖权,不包括民事婚姻,因此更不适用在离婚、婚姻无效、孩子抚养权与赡养费等议题上。
挺总检署介入解套
针对总检察署介入蒂琶与英迪拉争子案的决定,梁肇福有条件地欢迎总检察署做法。
他表示,相关议题长期悬而未决,令涉及的家庭痛苦与蒙受损失。
“若这是总检察长的意图,即援引宪法第128(2)条文将宪法议题带上联邦法院,裁决哪个法庭对涉及非穆斯林的民事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以及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的无效性,那我们欢迎总检察署的介入。”
宪法第128(2)条款允许联邦法院,在另一个法庭挑起有关宪法的议题后,诠释宪法。
法庭可能允准介入
梁肇富表示,总检察署在私人民事诉讼上并不具备自动法律地位,唯可向法庭申请介入此案,而法庭很可能会允准。
梁肇富表示,若这种方法是有效且合乎公共利益,总检察署可以在法庭里发表看法,怡保高庭已邀请总检察署与律师公会出席英迪拉争子案,因这被视为涉及公共利益。
“基于此,我不看到总检察署不能够申请介入此案的理由,再者,高庭已对警方或总警长发出庭令,总检察长有权介入并代表总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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