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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录取口供期间遭软禁恐吓
女警揭查案警官献议释首被告
郭史光庆 | 07年7月3日 傍晚5点19分
“炸尸案”第七位证人一巡伍长罗哈妮查(右图)今日揭露说,她在去年所录取的警方的口供书并非出自本意,而是在遭到警方软禁、恐吓及压力之下,被迫同意的。

这之前,她已经被扣留在警局14天,后来更被警方带到一家酒店软禁两天,才带回武吉安曼警察总部录取口供。 

她是在去年11月1日开始被扣留在德利华路(Jalan Travers)警局长达14天,每日都由不同的盘问官录取口供,从早上8时30分或9时开始,一直持续到傍晚6、7时。录取口供的次数超过10次。

她表示,原以为遭扣留14日就获得释放,不料两名查案官颜德源副警监和东尼(Tonny Lunggan)副警监却把她带到一家酒店软禁两日。她在软禁期间不仅受到女警监视,甚至连睡觉也有人陪伴。

她说,盘问官在录取口供的过程中,不断施加压力、态度粗鲁,对她大声喊叫、恐吓及责骂,导致她在混乱与压力的情况下,同意许多由盘问官所拟定的说辞。

此外,她指称,每次录取口供时,盘问官都没有记录她的一些供词。以上种种的原因导致她的警局的口供与法庭口供出现矛盾

控方已针对两份供词的不同,向法官要求弹劾这名重要证人。
警局扣14日,酒店软禁2日
若同意口供书可缩短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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