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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证人保护令前所未闻<br>纳兹里承认口误法令尚未提呈
Oct 9, 2007 12:17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遭到党团群起纠正错误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右图),承认自己“一时口误”,才会提出援引根本就不存在的“证人保护法令”,来保护提供司法爆料影片的吹哨者。

不过,他强调,有鉴于保护证人的必要性,因此政府正在研究制定法令,以给予证人保护。

根据媒体报道,纳兹里表示,他在星期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的原意是说,我国仍然拥有其他法令可以保护证人,例如反贪污法令、刑事程序法典、人口贩卖法令和儿童供证法令等等。

反归咎媒体未及时更正错误

他说,他曾指示秘书向媒体纠正其错误,但是媒体却没有加以更正。

掌握国会与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是於星期天表示,一旦“林甘影片”吹哨者挺身成为证人,政府将在证人保护法令下给予全面的保护。证人不但可以获得一个全新的身份,也可通过“整容手术”改变面貌。《新海峡时报》也提到,有关保护证人法案是在最近才提呈给国会。

纳兹里此言一出,立即受到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和人民公正党主席旺阿兹莎 齐声驳斥 ,因为其口中所宣称的“保护证人法令”从未存在,更未曾被提呈上国会通过。

公正党副主席 西华拉沙 更对反贪污局的专业操守深感质疑,并表示告密者并非如纳兹里所言,能够受到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53条文的保护,因为曾有告密者被揭发遭到该局的恐吓,以更改口供协助一名商人脱罪。

安美嘉:反贪法令不足保护证人

此外,大马律师公会主席安美嘉(左图)昨日也发表文告表示,我国并没有任何“证人保护法令”。

她表示对所谓的“证人保护法令”前所未闻,就算该法令真的存在,她也对其内容及范畴一无所知。

“虽然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53条文提供特定的保护,但是其权限却并非如部长所言的广大。”

安美嘉表示,我国也没有任何保护证人的计划。不过,她以蒙古女郎阿旦杜亚案件为例,指警方有权利保护本身的证人。

她说,律师公会表示欢迎政府拟定保护证人法令,以保护愿意挺身提供独家情报的人士。

反贪污法令第53(1)条文阐明,任何提供情报者身份及他所提供执法官员的任何情报内容及所有与情报有关系的资料将被保密,提供情报者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与情报有关的,包括提供情报的地点,都不能向任何人揭露,或被指示或被要求在任何民事、刑事及仲裁庭的法庭审讯程序中揭露。

法令第53(2)条文则阐明,如任何书面、纸张或文件或任何视觉录像或录音,或其它证据,在呈堂任何民事、刑事或其它法庭审讯程序的证据,或仲裁庭或其它当局进行检阅时,若有关证据内容提供或引导或显示告密者的身份,法庭必须在审讯之前,把有关部份的内容隐瞒、擦掉或消除,以保护告密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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