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组(CCID)总监南利(右图)因为没有呈报所有财产及违反公务员操守经商,今午被反贪污局押上吉隆坡地方法庭面对3项控状。不过他否认有罪,并获准以2万令吉保释外出。
他是在今早11时20分被传召至布城的反贪污局总部录取口供后,旋即在11点45分遭到逮捕,并在下午2时35分被反贪污局官员扣押前往大使路的吉隆坡地方刑事法庭,并于3时30分正式被控上庭。
西装笔挺的南利,今早被反贪污局官员带离该局时一脸严肃,并没有向守候在门外的众多媒体发表任何谈话。他在数名相信是反贪污局官员的便衣人士,陪同步上一部轿车前往法庭。
反贪污局是援引《1997反贪污法令》,控告南利没有在宣誓书中,据情申报他所拥有的财产。
继拉欣诺后被控最高阶警官
现年55岁的南利,也是继前全国总警长拉欣诺被控在1998年9月20日殴伤安华的“黑眼圈”事件以后,被公开提控的警队最高警阶警官。拉欣诺在2000年被法庭裁决坐牢两个月以及罚款2000令吉。
南利相信是反贪污局历来提控的警官中,拥有最高警阶者。目前南利是在正副总警长之下,隶属警队第三把交椅的七大总监之一。
反贪污局是在今年7月17日发出通告给南利,谕令他在一个月后(即8月16日)呈报其财产。不过有关的通令却被延长到9月19日。而南利迟至9月17日才呈报其财产。
姐妹拥百万令吉办公楼单位
南利所被提控的三个罪状是:
1)没有呈报两座注册在其姐姐和妹妹名下的吉隆坡闹市中心的办公楼单位。这两座办公楼单位是位于叶观盛路的Megan Avenue II 大厦,并属于一间名为Bonus Circle Sdn.Bhd公司所拥有,其姐姐和妹妹是这家公司的董事。
这些办公楼单位在被买进时的的市价高达1,032,840令吉。南利是被控没有向反贪污局如实呈报这项财产,因此触犯1997年反贪污法令,可在第32(2)条文下被罚。
2)没有呈报在一间公司Pemaju Industries 有限公司,他所拥有的15万4千单位股票,因此触犯1997年反贪污法令,可在第32(2)条文下被罚。
3)在2006年4月25日,担任全国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组总监期间,虽然明知在法律限制下不应涉及商业活动,但却出任一间公司 Kinsajaya 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
此举已经违反了2002年公务员操守法令(Peraturan-Peraturan Pegawai Awam (Kelakuan dan Tatatertib))第5(1)(a)条文的规定,即公务员不应涉及商业活动,并在刑事法典168条文下被提控。
在第一及第二项控状下,若罪成可被罚监禁14天或最高20年及罚款最高10万令吉。若第三项控状罪成,可被监禁不超过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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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准备传召35名证人供证
此案是於下午3时30分在吉隆坡刑事地庭过堂,南利对上述三项控状表示不认罪,并且要求审讯。南利的妻子是一名地庭法官,她今午也有在法庭聆听审讯。
来自反贪污局的两名副检察司是莫哈末贾查慕丁(Mohd Jazamuddin Ahmad Nawawi,左图)和祖卡奈因(Zulkarnain Hassan)开始时,向法官要求即将於本周六出国朝圣的南礼,在回国后交出护照由法庭保管。控方也提出44万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以让南利保释外出。
针对第一及第二项控状,控方表示将传召20名证人,至于第三项控状则有15名证人。
律师指控诉令南利名誉扫地
不过,辩方主要律师古玛林登(K Kumaraendran) 并不同意,反指南利是警队第三号人物,因此欲以被告的名誉作出担保。但是,这遭到聆审法官柯玛蒂(S.M.Komathy Suppiah)的拒绝。
古玛林登(右图)在庭上表示,由于受到此罪状的牵连,导致被告在警队38年来的负责毁于一旦,并且令其人格和名誉扫地。
“被告想要在庭上抗辩,以便挽回其良好的名声,因此他并不会躲避和逃走。”
法官最终决定允许被告以2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让南利保释出外。在休庭后,南利的亲友已立即缴付了有关保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