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抢眼
最话题
最新鲜
阅读更多相关内容
mk-logo
新闻
联邦法院对苏芭丝妮案判决总结<br>改教、司法权与抚养权混淆未解
Dec 29, 2007 12:32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联邦法院前日在印裔兴都妇女苏芭丝妮(Subashini)的离婚申请中作出数项裁决,将会影响父母对孩子的权力,特别是当其中一方改信其它宗教。

法院在以技术性理由,驳回苏芭丝妮申请的同时,也触及一些具争议性的法律课题,包括改教、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的权限,以及当父母其中一人改教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当其丈夫莫哈末沙菲(Muhammad Shafi Saravanan Abdullah,原名沙拉华南)带随长子达尔文祖舒(Dharvin Joshua,4岁)皈依回教,苏芭丝妮便展开斗争,试图争取本身的权益。

莫哈末沙菲随后入禀回教法庭,申请离婚以及争取次子沙尔文(Sharvin,2岁)的抚养权。苏芭丝妮则在民事法庭挑战丈夫的申请,并一直上诉到作为我国最高法院的联邦法院。

以下是两名法官聂哈欣及阿兹米尔作出的多数判决,以及另一名法官阿都阿兹的反对意见判词,针对不同课题所提出的看法摘要:

孩子的改教问题

多数判决: 妻子投诉丈夫无权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的孩子改信回教。她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8条文和第12(4)条文,以及1961年幼童监护法令第5条文,选择孩子信仰的权力,是由父母两人共同拥有。

我认为,这项投诉是错误的。父母其中一人都有权将他们的孩子改信回教。第12(4)条文中规定,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将由他的家长(parent)或监护人决定。这里的“家长”意味着一名家长。

反对意见判决: 丈夫宣称沙尔文(次子)改信回教,只需他一人的同意是对的,不过这只能让改教生效。他辩称妻子无权阻止孩子改教,因此不可以申请庭令禁止是错误。妻子拥有同等的权力,不要沙尔文改教。

简单的说,当孩子在父母其中一方同意下改信回教时,另外一方有权反对孩子改教,并寻求临时庭令阻止,直到他的反对拥有最终判决为止。

总结: 3名法官都同意,孩子改信回教只需父母其中一人的同意。但是,反对意见判决意味着,虽然这是单方面决定,但是它并未阻止另外一人通过法庭反对改教。

但是,3名法官都对法庭是否可以取消改教及如何裁定,以及哪一个法庭有权审理的问题保持沉默。

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多数判决: 通过缔结民事婚姻,夫妇俩人在离婚和孩子抚养权问题上,都受限于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因此民事法庭对丈夫仍有司法权,尽管他已经改信回教。

虽然如此,通过皈依回教,丈夫和孩子已受到回教法律的管制。如果他向回教法庭寻求援助,那是他作为一名穆斯林的权利。那不是滥用法庭程序。

反对意见判决: 此案涉及非穆斯林婚姻,而离婚和其所产生或需善后的事务,包括赡养费、孩子抚养权以及其它援助,都不在回教法庭的权限内。

改信回教的伴侣入禀回教法庭,争取在民事婚姻中生下的孩子是滥用法庭程序。这主要是因为回教法庭在非穆斯林婚姻中生下的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没有权限。

总结: 多数判决没有做出清楚的裁决,定夺如果夫妻同时个别向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何者更具有权威来审理。

不过,少数判决就清除点出,非穆斯林婚姻的善后问题,包括孩子的抚养权,完全在民事法庭的权限内。

审理婚姻和离婚申请的权限问题

多数判决: 夫妻两人在注册婚姻时的身份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丈夫改信回教将对没有改教的妻子和孩子造成非正义的伤害。夫妻间的非穆斯林婚姻还是生效,直到民事高庭解除为止。

虽然如此,通过皈依回教,丈夫和孩子已受到回教法律的管制。如果他向回教法庭寻求援助,那是他作为一名穆斯林的权利。那不是滥用法庭程序。

在现有的案件中,没有任何法律阻扰改教的伴侣,即丈夫以答辩人的身份出席民事高庭的离婚审讯,因为他也在高庭的权限范围管辖内。不像回教法庭,它们的权限只局限于信奉回教的人而已。

因此,指妻子可以受到回教法庭管制的说辞是不太对的。作为一名非穆斯林,妻子在回教法庭没有法定身份。

反对意见判决: 回教法庭没有审理的权力,因为他们只能审理穆斯林的婚姻,以及穆斯林的离婚,穆斯林婚姻中的赡养费与孩子抚养权问题。而此案双方的婚姻是非穆斯林婚姻。

总结: 在这个问题上,3名法官一致认为,只有民事法庭有权审理民事法律下缔结的婚姻,而民事婚姻的离婚申请也采纳同样的原则。


关注《当今大马》WhatsApp频道 随时接收新闻推送。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