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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安华投报诬告鸡奸<br>赛夫到直区宗教局录供
Aug 19, 2008 12:38 PM
更新: 6:26 AM

saiful bukhari azlan 继上周向回教堂宣誓后,指控遭到安华鸡奸的赛夫今日前往联邦直辖区宗教局录取口供。

现年23岁的赛夫,身穿蓝色衬衫和黑色西裤及宋谷,今早10点在父亲阿兹兰与律师占里的陪同下前往宗教局。

根据《马新社》报道,赛夫相信是受到宗教局传召,关于他指控遭到安华於6月26日鸡奸的事情,录取口供。

赛夫第一次到宗教局录供

第一次到宗教局录供的赛夫,并未发表任何谈话,就直接进入宗教局办公室。

安华是于7月9日向宗教局报案,投报赛夫诬告他鸡奸。

根据回教法律,赛夫必须出示4名男性证人,以证明鸡奸案的发生。若无法列举出4名有公信力的证人,赛夫可以在诬告他人通奸罪名下,被判罚款或监禁。

赛夫一言不发离开宗教局

赛夫在宗教局逗留了大约3个小时,然后一句话也不说,抛下在场等候的记者们,急速的乘车离开现场。

其律师占里受询时也显然多番回避,拒绝披露今天到宗教局的目的。

他临走前向记者说,“赛夫前来探访宗教局官员”。

在举报遭到安华鸡奸后,一直没有公开露面赛夫,於8月15日的峇东埔提名日前夕到吉隆坡大使路的联邦直辖区回教堂,按照回教方式以真主阿拉之名宣誓,安华的确有鸡奸他,他不曾说谎和污蔑安华。

赛夫是於6月28日正式向警方报案,宣称遭到安华鸡奸,经过警方逾一个多月的调查后,安华终于在8月7日被控上庭。

控状指安华在2008年6月26日,介于3点01分至4点30分,于吉隆坡迪沙白沙罗公寓(Kondominium Desa Damansara)的11-5-1单位,蓄意与赛夫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将其阳具置入赛夫的肛门,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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