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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操守委员会法案提呈一读<br>委员会可调查唯不能革除法官

继上周三提呈司法委员会法案后,政府今早也提呈法官操守委员会法案,以处理法官的纪律和操守问题。

不过,这个委员会并没有权力直接革除违反纪律法官,只能交由政府根据宪法第125条文,来启动革职程序。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今早是在国会下议院,提呈法官操守委员会(Jawantankuasa Etika Hakim)法案进行一读。

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根据这项法案,法官操守委员会将会依据个案(ad hoc)而设立。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则将担任委员会主席,除非他本身是投诉人。

此外,委员会主席也有权委任现任或前任上诉庭主席、马来亚大法官、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联邦法院法官、上诉庭法官或高庭法官出任委员会成员,唯委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比被举报法官更资深

法官操守委员会的委员,也必须比被指违反操守而遭举报的法官更资深。

此外,法案也规定,委员会必须遵守法官操守守则,所制定的原则和程序。

最后决定不可被挑战

针对听证会的形式,法案则规定必须以闭门的方式进行。此外,听证会也并非是一项审讯,而只是针对投报所进行的调查。

法案也指出,委员会必须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听证会的决定于有关法官。此外,委员会的决定也是最后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入禀法庭提出挑战、上诉、检讨、撤销或质疑。

委员须呈报利害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主席或委员与有关案件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也必须向委员会作出呈报。他们也不能继续参与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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