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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阿都拉的�"�革法案连番出炉!�"�府今早再度在国会提�'�另外一项新法案——2008年证人保护法案,以为�"��'�受威胁的证人提供制度化的保护。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今早是在国会下议院,提�'�证人保护法案寻求一读。在这项法案之下,�"�府将会设立证人保护计�'(Program Perlindungan Saksi),有权提供新的身份证及工作,以协助证人建立新�"�活。
总检长定夺是否提供保护
这项计�'将会�"�部长�"任一名来自公共领域的总�'负责,他有权�'总检察长推荐某个证人,列入证人保护计�'之内,以及为有关证人提供或安�'任何必要的保护。
至于总检察长将会负责决定是否接纳有关推荐,不满者也可以在14天内进一步�'部长提出书面上诉。法案也规定有关提出�"�请的人士,在上诉期间能够继续获得保护。
有权寻求保护的证人包括,那些同意在�'事案件审讯作证的人士、或是提供证据或情报的人士,以及他们的亲友。
他们可以自行或通过执法机构,�'总�'�"�请列入�"�府保护计�'内,而总�'有权在�"�请期间提供临时的保护�'�援助。
依据八因素考量是否推荐
第8条文也规定提出�"�请的证人,必须�'�报完整�'�正确的背景资料与个人状况,包括犯案纪录、欠债、法律责任、国籍、健康状况等资料。总�'也可要求有关证人进行医疗、心理�'�精神�'检验。
如果被�'现提供虚假资料或有任何隐�',有关证人一旦罪成将会面对最高一万令吉的罚款,或�"年�'禁的惩罚。
而总�'将考量以下因素,以决定是否推荐某个证人纳入保护计�'之内:
(一)证人是否拥有犯案纪录,特别是暴力案件,以及有关记录是否显示证人列入保护会对公众构成威胁;
(二)医疗、心理�'�精神�'检验�"果;
(三)与证人供词或证据有关的案件的严重程度;
(四)证人供词或证据的性质�'�重要程度;
(�")是否有其他方式保护证人;
(六)证人所面对的威胁;
(七)证人与获得保护的其他证人的关系;
(八)其他总�'认为重要的因素。
有权�'新身份证提供工作
第13条文则规定,总�'有权采取任何适合与合理的行动,来保障证人保护计�'参与者的安全�'��"�活。这些行动包括:
(一)提供住宿给参与者;
(二)重新安置参与者;
(三)�"�请任何文件来协助参与者建立新的身份;
(四)如果参与者在加入计�'前拥有工作,总�'可以提供与他�"�入相符的款项,以及参与者有权享受的加薪;
(�")如果参与者在加入计�'前没有工作,总�'可以提供合理的�"�活费给参与者�'�家属,以及其他适�"的财务援助;
(六)提供重新安置的费�"�;
(七)协助参与者获得工作�'�教育;
(八)提供其他援助让参与者自立;
(九)提供其他总�'认为必要的援助;
第6条文规定,在总�'的要求下,任何人都有责任提供任何证词、记录、文件或任何援助,来协助总�'完成任务。否则,他们可面临最高6个月的�'禁,或3千令吉的罚款。
不过,法案也明文规定,总�'不可将并非来自沙巴或砂拉越的参与者,重新安置到有关州属。
供虚假讯息可被�'��"�保护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总�'也有权力�'总检察长推荐,中止继续提供保护给参与者。这些情况包括:
(一)参与者刻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资料;
(二)总�'认为参与者的行径可能影�"�证人保护计�'的公信力;
(三)情况显示证人不再需要受到保护;
(四)总�'拥有合理理�"�认为证人无需继续受到保护。
总检察长首先会给予参与者辩护的机会,然后再决定是否�'��"�保护。不满者同样有权在14天内,�'部长提出书面上诉。
参与者名册记录相关资料
此外,部长也会�"任一名证人保护注册官(Registrar of Witness Protection),来处理参与者名册(Register of Participants)。
有关名册将记录参与者的原有身份,以及新身份的相关资料。注册官也会储存新旧身份的出�"�纸、身份证、�"婚证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12条文也规定,除了部长、总检察长、总�'�'�任何获得总�'授权的人士,任何人都不可接触名册�'�有关文件。
此外,有关名册也不可以�'�上任何法庭、仲裁庭或�"�'�会。否则,一旦罪成,有关人士将面对最高20年的�'禁。
若官�'�泄密可被�'禁20年
为了保护证人的身份,法案也严厉规定涉及这项计�'的官�'�都有责任保密,否则将面临最高20年�'禁的惩罚。
至于证人保护计�'参与者或前参与者,他们同样被禁止透露自己的身份,以及任何有关计�'的资料。否则一旦罪成,可面临最高10年�'禁的惩罚。
此外,证人保护计�'总�'�'�其官�'�也没有责任�'法庭、仲裁庭或�"�'�会提供或透露,他们在职务范围获取的资料或文件。
不过,如果法官或推事需要获知有关证人的地点�'�情况来作出裁决,那么有关官�'�必须是在法官办公室内透露有关资讯,而�"不得有第三者在场。
法案也规定,除非是基于公正原则,任何法庭审讯、仲裁庭或�"�'�会听证会,如果涉及受到保护证人,都必须以闭门方式进行,以及作出指令确保证人的身份不会曝光。违反指令者将面临最高10年�'禁,或5万令吉罚款的惩罚。
所做决定不可被司法检讨
另一方面,第23条文也规定,部长、总检察长�'�总�'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不可带上法庭进行司法检讨。
第24条文也为官�'�提供保护,只要他们的行动是在善意、拥有合理理�"�,以及旨在执行法令的情况下进行,他们就可以免予受到提控或起诉。
此外,根据第28条文,这项法案不会削弱警方在警察法令下,为证人提供保护�'�援助的权力。
第29条文也规定,总�'必须最迟在每年3月31日提�'�年度报�'�给部长,以汇报有关计�'的运作。此外,他们也可以在必要时提�'�特别报�'�。